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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矿业权作为探矿权和采矿权之上位权,导致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利被混为一谈,矿业权“依法取得”之公权性质与其”物权”之私权性质相捆绑以及《物权法》对矿业权的“用益物权”之定位,造成矿业权理论的混乱与非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矿产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等现实问题。因此,我国在重构矿业权的同时,应当重新调整国家定位,淡化其经营者身份,使其着力于矿业市场的培育与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的保护,以达到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