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的收入及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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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第一部分是探讨市场经济下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收入的来源问题。文中论述了马克思关于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在物质生产部门中对价值的创造,并在以下两个方面扩展了马克思的价值论:一是非物质生产部门的产品也可以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二是在非物质生产部门中的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同样是创造价值、提供剩余价值的生产性劳动。第二部分是探讨市场经济下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收入量的确定问题。文章澄清了从价值决定中探寻分配方式的误解,论证了在市场经济下,科技劳动、管理劳动与一般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获取收入的方式和数量取决于供求和竞争性的价格机制,说明了培育成熟的市场是使我国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的劳动获得应有的报酬的基本保证。本文的最后部分对我国当前颇为流行的“要素贡献论”、“要素价值论”及其理论来源进行了评述。
  关键词
  科技劳动经营管理劳动价值创造价值分配收入来源和收入量
  作者汤在新,1931年生,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在知识经济时代,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和成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经营管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提高综合国力、优化经济结构、改善人民生活的基本保证。对微观经济来说,其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市场上,一个企业由于引进某种高科技产品或是运用高科技改造传统产品而起死回生的事例屡见不鲜;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由于聘用到善于经营管理的经理、厂长而再创辉煌的案例也不少见。为了提高人们对科技劳动和经营管理的认识,中共中央关于“十五”计划的《建议》指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
  
  一、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对价值的创造
  
  (一)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在物质生产部门对价值的创造
  劳动价值论是古典学派提出而由马克思完成的。在马克思理论中,价值论是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石,它为揭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间的经济对立性提供了理论基础。在马克思的时代,劳动的主要形式是从属于机器的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因此,《资本论》所着重考察的劳动是作为无产阶级主体的产业工人的劳动,《资本论》所着重考察的劳动者是作为资本主义制度掘墓人的无产阶级。正是这种情况,使人误解为只有工人的体力劳动才创造价值。其实,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不仅是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或称智力劳动。即使是个体商品生产者,例如个体农民,他在从事农业生产时,也要凭借他对气候、土壤、肥料以及农作物本身等多方面的知识,对种子的选择和培育、作物的安排、肥料的运用、耕作的时间和方式等等,作出正确的决策和方案,采取适宜的技术措施,否则就会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他的田间劳动就会成为不创造价值的无效劳动。所以,形成商品价值的劳动,不仅是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只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脑力劳动才分离出来成为一部分人的专业,而另一部分人则主要从事体力劳动。在历史上,正是这种分工才使科技和文化获得重大发展,劳动生产力得到显著提高。显然,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离,并不会改变商品价值是由这两种劳动共同创造的结论。实际上,马克思对此也作过非常明确的说明。他把这两种劳动者合称为“总体工人”,并认为他们都是“生产劳动者”,即生产价值从而也提供剩余价值的劳动者。马克思的这段话虽然较长,但说得很透彻,全文引证于下:
  单个人如果不在自己的头脑的支配下使自己的肌肉活动起来,就不能对自然发生作用。正如在自然机体中头和手组成一体一样,劳动过程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结合在一起了。后来它们分离开来,直到处于敌对的对立状态。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55页。
  上面的说明也适用于经营管理人员,他们同样是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而形成的,而且同样是作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而发挥作用的。“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即使资本家本人,而不只是他所雇佣的经理从事的经营管理的劳动,即从事的指挥劳动和监督劳动,也是生产劳动。他论证说:“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象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31页。
  马克思只是认为,在剥削制度下,由于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对立而产生的监督劳动才是非生产劳动。在社会主义社会,在公有制经济中不再存在劳动者和所有者之间的敌对关系,在非公有制经济中这种对立的范围和程度都受到极大限制。因此可以认为,在我国,经营管理劳动,不管这个劳动是由企业主本人还是他雇佣的经理来实施,基本上都属于生产劳动,即创造价值、提供剩余价值的劳动。应该指出的是,马克思的上述说明仅适用于一个特定的范围。马克思所说的作为“总体工人”的脑力劳动者、科技工作者,指的是一个工厂、一个生产单位中“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的工程技术人员;同样,马克思所说的指挥劳动者指的也是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工厂中的管理者。在马克思看来,凡是服务于价值形式的变化而与使用价值无关的劳动,都不是生产劳动。例如,纯粹的商业劳动,不管是雇佣劳动者的体力劳动,还是经营管理者的劳动,都不创造价值。因为,这些劳动只是实现商品价值的形式变化,即使商品实现为货币,或者使货币转化为商品。这里,与使用价值无关,因而也与价值的形成无关。同样,科技劳动如果不是直接运用于生产中,不影响使用价值的质或量,也就没有参加价值的创造。可见,马克思所考察的仅限于物质生产领域,而创造价值的劳动也仅限于直接生产物质产品所耗费的劳动。在马克思的时代,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资本主义表现,或者“还只局限于向资本主义生产过渡的形式”,或者“同整个生产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可以完全置之不理。”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2—443页。
  但是,到了今天,以服务业为特征的非物质生产领域已有了巨大发展,据统计,1993年服务业在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中占61%,80年代服务业就业人数占发达国家就业总人数的70%左右。显然,在服务业的就业人数和产值都大大超过工农业的时代,不能再拘泥于原有的思维定式,而应将马克思的理论运用于、扩展于对整个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分析。
  (二)非物质产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在现实经济中存在着的劳动产品,按其是否满足物质需要来说,可以区分为物质产品和非物质产品。物质产品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商品,《资本论》已作了充分论述。其实,按照马克思的同一理论,非物质产品同样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商品。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47页。
  不管是物质产品还是非物质产品都能以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物质的或者非物质的需要,因而都具有使用价值。两者的差别在于,前者的使用价值“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的形式”,而后者的使用价值不具有这种形式,其产品表现为服务而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马克思说,它“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因为,它的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442、435页。
  。就是说,劳动是在活动状态中作为服务被消费的。因此,一般又把非物资产品称为服务产品。服务产品和物质产品一样,不仅具有使用价值,同时也具有价值,因为它们都是劳动的产物。所不同的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是物化在一个物品上,生产服务产品的劳动作为活动不物化即不凝结在可以捉摸的物品中。价值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就这个意义说是物化的劳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物化在某种物质的可以捉摸的物中。马克思指出:“对劳动的物化等等,不应当象亚·斯密那样按苏格兰方式去理解。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指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63—164页。
  。商品所以有价值,一般说,物所以有价值,仅仅由于它们是人的劳动的表现——不是因为它们本身是物,而是因为它们是社会劳动的化身。
  价值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本来就不具有自然属性或物的属性。所以,劳动是否物化在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中,并不是它形成价值的必要前提。实际上,马克思在考察物质生产部门的产品形态时,也并没有排斥非物质形态的产品。例如,他把“消息、书信、电报等等的传递”纳入“独立的产业部门”,并指出其特点是“生产过程
  的产品不是新的物质的产品”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5页。。可见,使劳动成为“生产的”或“非生产的”,既不取决于劳动的这种或那种特殊形式,也不取决于劳动产品的这种或那种表现形式。服务产品既然是人的劳动的体现,是社会劳动的化身,它就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价值,并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商品。这也就是说,生产服务产品的劳动,或者说,提供服务的劳动,同样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三)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在非物质生产部门对价值的创造
  现在回到上面考察的问题。首先,就非物质生产领域的经营管理劳动来看,例如,就纯粹商业流通中的经营管理劳动来看,虽然它没有作用于处在流通中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上,没有增加原有商品的价值,但它提供了一种服务,或者说,生产出一种新的产品——服务产品。这种产品,作为劳动的产物具有价值,它使商品价值形态变化得以实现而具有使用价值。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为购买某种商品而支付的费用中,实际上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用于补偿该商品在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量,另一部分是用于补偿提供售卖或购买服务所耗费的劳动量。在这两种场合,都是付出与商品价值相等的价值,取得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者反过来说,都是让渡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获得商品的价值。在这里,生产服务产品的劳动和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一样,都得到补偿。可见,不管在生产过程中还是在流通过程中所从事的经营管理工作,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其次,关于科技工作者的劳动。随着科技和分工的发展,日益众多的科技工作者不是在直接物质生产的企业中工作,而是在各种专业化单位中进行研究和发明。他们的劳动成果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服务产品,而且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其价值补偿方式取决于使用价值的特点:直接向生产过程提供的应用性成果,其价值是由购买单位(企业)的生产费用来支付,其性质相似于企业本身的科技人员的研究费用;基础研究是应用研究的基础,由于其效益往往在短期无法显现出来,风险较大,而且其应用领域往往比较广泛,一家公司无法完全利用,且无力阻止竞争者利用其研究成果,因此一般由国家进行投资,他们的劳动不管是否直接运用于生产单位,都是生产性劳动。可见,科技人员也像工人、农民一样,是生产工人,是生产劳动者,是价值从而剩余价值的创造者。按照马克思的价值理论,科技劳动和经营管理劳动,不仅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而且是具有创造高价值功能的劳动。价值的实体是劳动,而劳动是以时间来计量的。但是,在进行这种计量时应考虑到劳动的复杂程度。不同生产部门对劳动能力的要求差别很大,有的是需要长期培养才能形成的复杂劳动,有的由一般的简单的劳动也能完成。如果这两类劳动各自生产的商品的价值量仅仅按照它们所耗费的自然时间计算,那么社会就不会存在复杂劳动及其所生产的产品。这种情况实际上不会出现,因为,市场竞争会把简单劳动作为计量尺度,而把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马克思提出的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范畴正是对市场经济的这一客观现实的理论总结。马克思把简单劳动规定为“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而把复杂劳动视为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8页。
  所以,在考察价值的形成时,应考虑有差别的具体劳动,区别开不同职能的劳动者。科技工作者的劳动和经营管理者的劳动属于复杂劳动,在同一时间内,它们比简单劳动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这是因为,科技工作者、经营管理者的劳动力具有高价值。从根本上说,这两种劳动是对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的掌握和运用,获得这种劳动能力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费用;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时代,培养这样的劳动者需要花费更多的劳动时间,因而这种劳动者的劳动力也就具有高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价值较高,它也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23页。既然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都是生产劳动者,那末,他们所取得的报酬就都是自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而不是来源于工人、农民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那种曾经流行的观点,即用不会种田、不会做工来否定脑力劳动者,并进而把脑力劳动者说成是“寄生者”的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在实质上,这种观点乃是看不到社会分工及其伟大历史进步作用的小农狭隘眼界的反映,它与马克思主义毫无共同之处。
  
  二、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的报酬
  
  (一)价值分配不取决于价值决定
  在市场经济下,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的报酬,虽然来源于它们自身创造的价值,但是,
  报酬量并不取决于它们创造的价值量。价值决定,或者说,价值创造、价值生产和价值分配之间并不存在相互决定的关系。价值决定是第一性的,价值分配是第二性的。因为,只有分配的对象——价值——被确定以后,才谈得上对它的分配。所以,价值决定不取决于价值分配,不能用价值的分配反过来说明价值的决定。但是,价值决定的第一性,并不意味着
  说明了价值生产方式就解决了
  价值分配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对马克思理论的一系列误解,如认为
  马克思提出劳动价值论就是为了确定按劳分配、证实价值应归劳动者所有。
  在经济理论史上,提出“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因而就应归劳动者所有”命题的,不是马克思,而是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在19世纪20年代,当李嘉图理论还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出现了利用李嘉图理论来维护无产阶级利益的社会主义者。他们采取的斗争策略,便是先肯定李嘉图揭示的价值由劳动决定的规律,然后补充一个道德原则——价值应归其创造者所有,从而推演出否定资本的结论。对于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的这种做法,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是否定的。在他们看来,重要的是要研究现实的分配是如何产生的。只有弄清这点,才能明白如何改变现实的资本主义的分配。在这里提出道德原则是无济于事的,它只不过表明李嘉图所确认的经济事实与他们的“永恒公平和真正道德相冲突”   恩格斯:《资本论》第2卷“序言”,《资本论》第2卷,第21页。而已,“这种诉诸道德和法的做法,在科学上丝毫不能把我们推向前进”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9页。。与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不同,马克思并没有把某种道德规范加在经济分析中,并没有从劳动价值论中推演出某种分配,他只是如实地揭示出现实的分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
  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创建的剩余价值理论,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对立的经济基础,从而为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提供了理论武器。但是,这并不是说马克思是出于这种需要才肯定劳动价值论的,因为这不符合事实。马克思开始研究经济学的19世纪40年代,一方面,如上所述,不少社会主义者已经在利用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来反对资本主义制度;另一方面,资产阶级学者已把劳动价值论看做是“危险的”学说而加以摒弃例如,约翰·卡泽诺夫在1832年匿名出版的一本著作中说:“关于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的学说,看来既是错误的,又是危险的,因为它不幸给一些人提供了把柄,他们可以断言一切财产都属于工人阶级,别人所得的部分仿佛都是从工人阶级那里抢来和骗来的。”(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63—64页)。在这种背景条件下,按理说当时已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的马克思会毫不怀疑地肯定劳动价值论的。然而,事实却是,马克思一开始是否定古典经济学的价值理论的。他认为,只有在供求一致这种偶然情况下,价值才由劳动时间决定。古典经济学把偶然性上升为规律性,实际上是“假定现实是偶然的,抽象是现实的”马克思:《巴黎笔记》,《〈资本论〉研究资料和动态》第6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2页;参见拙著《马克思经济学手稿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
  。马克思经过几年的研究以后,在1847年出版的《哲学的贫困》中才首次明确地认识到,“李嘉图的价值论是对现代经济生活的科学解释”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93页。。在此之后又经过了近20年的研究,马克思才最终确立了自己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确,马克思提出过按劳分配。但是,这个论点并不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也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推演出来的。恰好相反,马克思在预测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按劳动分配消费品时,所论述的已是没有商品和价值的社会。在那个社会中,“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按劳分配就是在这种条件下产生的,在那样的社会中,“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
  价值分配不取决于价值生产、劳动的报酬不能按它们的劳动物化在商品中而形成的价值支付,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商品价值量是不能直接计量的。价值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既看不见,也摸不着,而只能在交换中表现出来。而且,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不是人们计算出来的,它是通过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形成的。同时,劳动的报酬也不能按它们的劳动量支付。因为,这里存在着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从而才能从单纯的时间来计量的问题,而这种还原也不是能直接计量的,只能通过商品交换中的竞争来实现,只能通过复杂劳动的产品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交换来实现。如马克思所说:“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8页。。
  以上情况说明,对价值生产的研究,并不能代替对价值分配的研究。在对前者研究的基础上,还必须对后者的规律及其形成条件进行研究。
  (二)市场经济下价值分配的方式
  马克思考察了表现为消费资料的价值的分配,把它归结为表现生产方式性质的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他写道:“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
  他指出,现在的按资本和地产分配,是因为这些物质的生产要素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只有人身的生产要素,即劳动力。
  在马克思的时代,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却证实,市场经济既可以存在于资本主义经济中,也可以存在于社会主义经济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也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在这里,分配的方式是由资源配置的特定方式所决定的。
  市场经济存在的最基本的前提,是一切产品首先是各种生产要素都必须是商品。正因为生产要素是商品,所以对它们的使用必须向其所有者支付费用,即支付工资、利息、地租等,其市场价格由供求双方在市场上竞争决定。这些费用构成企业的生产成本,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所以,企业会根据产品价格和各种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动,来决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以及调整所使用的各种要素的组合。生产要素就是通过企业在市场上的这种自主活动,从而按社会需要分配于各个部门的。商品交换原则是放弃使用价值获得价值,或者放弃价值获得使用价值。当各个生产要素在市场出售后,即提供出它们一定时间的使用价值后,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就会获得这些要素商品的价值,即生产要素价格——工资、利息、地租等;它们构成要素所有者的收入,例如,劳动力所有者得到工资,资本所有者得到利息,土地所有者获得地租。在这里,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利息和地租是作为生产要素的资本和土地的价格。所以,只要生产要素成为商品,从而出现生产要素价格,也就形成了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各个生产要素本身的价值或价格分配。换句话说,生产要素价格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不过是同一事物在不同领域——交换领域和分配领域——的体现。市场经济就是这样,在解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的同时,也解决了“为谁生产”的问题。生产要素能够参与分配,固然是以自身成为商品为前提,从而是以存在这些要素的所有权为前提。但是,所有权并不就是私有权;私有权只是所有权的一种形式。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并不是取决于所有制的性质,而是取决于资源配置的特定方式;按要素分配并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分配方式,而是市场经济所共有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相一致的分配方式。
  正如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形式规定一样,按生产要素分配本身也不存在姓资姓社问题。这里,需要区分开两个概念:分配方式和分配性质。应该看到,同一分配方式可以体现不同质的经济关系,具有不同的分配性质。例如,地租这个凭土地所有权收取租金的分配方式,在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都存在,但它们反映的经济关系则完全不同。另一方面,同一性质的分配又可以有不同的分配方式。仍以地租为例,反映地主剥削农民这种经济关系的封建地租,就曾采取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这三种不同的形式。上面所说的,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特定形式所决定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就分配方式而言的,至于这种分配方式的性质,则仍如马克思所说的,取决于它所在的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凭借对资本和土地的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占有了劳动者提供的剩余价值,因而,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具有剥削的性质。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情况则有所不同,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地租虽然也由剩余劳动构成,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不存在无偿占有的问题。在这里财产的使用和所做的贡献对判断财产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最近,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就创造性地提出了这个观点,并依此说明包括民营企业主、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的社会阶层的广大人员和工农群众一样,“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31页。。
  (三)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收入的决定方式和量的确定
  现在来考察科技工作者、经营管理者收入的决定方式和量的确定问题。在市场经济下,各种生产要素对价值的分配取决于由市场竞争所确定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劳动力资源也不例外。
  劳动力的市场价格随着劳动力的供求变动而涨落,而这种涨落的中心和基础则是劳动力价值。对于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来说,劳动力价值中比重最大的是学习费用。科技工作者既需要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又需要有生产实践和科学实践的丰富经验;既需要有卓越的科技创新能力,又要能熟练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而当代的经营管理者也需要具有多种能力,如经营能力、创新能力、识别风险与承担风险能力等等。因此,要成为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需要付出高额的学习费用和大量的时间、精力。由于他们的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23页。
  在市场经济中,科技工作者、经营管理者能获得高报酬,基础就在于他们的劳动力具有高价值。
  劳动力价值和劳动力创造的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量来说,后者远远超过前者,而且,越是具有高价值的劳动力,越是复杂程度高的劳动力,越是创造价值多、贡献大的劳动力。科技工作者、经营管理者按劳动力价值取得的报酬与他们所创造的价值、所做的贡献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在市场竞争中,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会偏离劳动力价值。但是,作为复杂劳动的科技、管理劳动比之一般劳动又处于优势地位。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急剧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活动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对这种劳动的需求与日俱增;另一方面,面对日新月异的高新技术推进和庞大繁复的企业经营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不仅费用极大而且难度也极大,使这种人才的供给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正是这一社会过程,显示出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乃是高级的复杂的劳动,同时,在市场竞争中,这种供求失衡也保证这些人才能获得远远超过一般劳动者的收入。
  例如,美国微软公司中的一批技术精英均是百万富翁,美国一些大企业的总经理的年收入都大大超过美国总统的年薪。在我国,能从事一般的乃至繁重的体力劳动的劳动者数以亿计,而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者则为数不多,能真正胜任的优秀者更为有限。然而,我国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与一般劳动者相比,工资收入的差距很小,大大低于其他工业化国家。这种状况固然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受市场不成熟的限制。在我国,科技市场和企业家市场刚起步,在国家企事业单位中更保留着计划体制时期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因而
  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劳动力价值得不到充分实现。所以,
  在当前,采取多种措施调整分配制度的同时,应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市场化改革,培育人才市场,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激励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发挥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的重要作用。
  
  三、对“要素价值论”的质疑
  
  (一)理论述评
  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和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的论述,从理论上澄清了对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的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的认识,并为我国分配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不过,学术界也还有另一种颇为流行的看法,认为应以要素价值论来取代上述“古典理论”。要素价值论的基本点是:价值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价值分配也应取决于各个生产要素各自创造的价值量。这当然也是对我国正在建立的分配制度的一种理论论证。不过,在我看来,这种理论尚存在一些疑点,值得商榷。首先,商品作为物质财富,的确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它们各自的贡献按说也是可以精确计算的。问题在于它们分配的并不是作为使用价值、作为实物的财富本身,而是作为商品的财富的价值。是否可以说,财富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因而价值也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呢?不可以。价值并不是物的固有的特性,而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商品生产者交换劳动的关系,因而它的实体是劳动。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担当者,使用价值的增加并不必然会随之而引起价值的增加。我们在实际经济生活中随时都可看到,在一定生产时期内,由于某种生产要素的作用而增加了产品量,这时,产品价值及作为其货币表现的价格乃至销售收入,不管就总产品还是单位产品来看,都不是随着使用价值的增加而必然相应增加的。这表明使用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创造并不是同一的,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
  即使假定各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是价值,价值本身也是不能直接计算的,又如何确定这些要素各自创造了多少价值呢?
  其次,既然各个生产要素对财富增加的贡献或者对价值形成的贡献是一个可以计量的、在一定时期是一个确定的量,而这个量又决定其所有者的收入量,那么,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要素的所有者的收入是不确定的、变动的呢?为什么这种变动并不是围绕着这些要素的“贡献量”上下浮动呢?这是因为,要素所有者收入的变动是导源于经济周期的波动及其幅度,从而是取决于对这些要素的需求和供给的变动,而不是仅仅取决于这些要素本身的“贡献量”。既然这样,所谓“贡献量”决定收入量岂不成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并不存在的杜撰吗?第三,历史证实,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下,或者在不同的生产运行方式下,会有不同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但是,财富的创造则是同一的,即都是由各个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如果以此来决定分配,以这种自然的必然性来说明分配,又怎么解释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呢?例如,在奴隶社会,奴隶的劳动也是生产不可或缺的要素,也对产品的生产、财富的生产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奴隶作为“会说话的牲口”只得到仅够维持生命的“饲料”,他们并没有参加财富的分配,更谈不上按自己的“贡献量”取得相应的收入。最后,这种理论无非是要说明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的合理性。但是,各个要素在财富创造中作的贡献,并不就是这些要素所有者所作的贡献。这里,至少还需要对一个前提条件的合理性提供证明,那就是:生产要素必须有所有者吗?为什么某种要素应该由某些人或某些阶层、阶级所有?问题还在于,要素所有者之所以会获得一定收入,例如土地所有者之所以会得到地租,首先是因为他是所有者,是土地这种要素的垄断者,因而耕种者只有付出一定费用(它构成地租)才能使用土地。在这里,土地的贡献只不过是土地所有者索取地租的前提,而并不证明他获取地租的合理性。地租,不是产生于自然物质的土地,而是产生于土地所有权;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二)理论来源
  早在19世纪初,要素价值论就由法国经济学家萨伊提出。萨伊宣称,商品的效用,从而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资本、土地这三个生产要素协同创造的,是由这三个要素在创造效用中各自提供的“生产性服务”所决定的。在他看来,生产三要素既然都是创造效用、从而创造价值的源泉,则各个要素的所有者就应分别依据这些要素各自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取得各自应得的收入:劳动的所有者得到工资,资本的所有者得到利息,土地的所有者得到地租。
  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萨伊的理论,在将近100年后为美国经学家克拉克所发展。克拉克认为,“正象价值是取决于最后效用一样,分配上各个份额应当得到多少,是由最后生产力决定的。这样,利息是由最后增加的单位的资本的生产量所决定的,工资是由最后增加的单位的劳动的生产量所决定的。商品的价值与劳动和资本的生产力,都是依靠这个普遍规律来决定的。”
  克拉克:《财富的分配》,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89页。
  这个以“最后生产力”即“边际生产力”的原则决定工资和利息的分配理论,被称为边际生产力分配论,它从上世纪初叶以来已成为微观经济学分配理论的主要支柱,并为当代西方经济学界所广泛使用。但是,这个著名理论,实际上不过是以萨伊“生产三要素论”为基础,运用“边际分析”加工而成;它保留了萨伊理论的全部错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萨伊的分配论嘲讽为“三位一体的公式”,即: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表面看来,这个公式把各种收入及其来源一一对应地清楚而简明地表示出来了,然而,实际上,公式两端毫不相关,“它们互相之间的关系,就象公证人的手续费、甜菜和音乐之间的关系一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20页。
  公式的右端,即各种收入,是特定的经济范畴,作为其来源的左端,则不是属于一定历史的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在这里,资本是指作为物质的生产资料,土地是无机的自然界本身,而劳动则被看做一般人类生产活动。这样一来,在特定生产关系下才出现的地租、利息、工资,就成为作为自然物的土地、作为物质的生产资料和一般人类生产活动的产物,从而这些收入形态也就具有了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在我看来,要为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依据,要从理论上说明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的贡献和收入等问题,应沿着科学的价值理论、通过对劳动价值论的深化来实现,撇开劳动价值论而另辟蹊径,可能会走入迷途。
  〔本文责任编辑: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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