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下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诉讼地位探析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ngxing101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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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概念、法律特征以及分类,接着分析了我们国家形式诉讼中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然后分析了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诉讼地位存在的不足以及有关的原因,最后提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中诉讼地位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新刑法;刑事诉讼;被害人;诉讼地位;探析
  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概念、基本特征及分类
  有关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概念,说法不一,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理解。根据有关的分析和总结,认为站在程序和实体相互结合角度上定义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比较恰当,可以准确表达其含义和特点,方便区别其他学科定义的被害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指的是由于人身、财产以及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参加刑事诉讼的个人和单位。但是不要拘泥于形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具有的法律特征有:其一,犯罪行为之下被害人指的是犯罪行为侵害了其人身和财产等一些合法权益,这是最本质的特征。只有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时才称之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关键的鉴定因素是侵害的行为能否符合犯罪行为。其二,由于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导致的侵害后果,体现为人身和财产或者一些其他合法权益遭到侵害须是直接的侵害,侵害结果直接的承受者应该是被害人,要明确这点,有利于区分间接承受者。其三,刑事诉讼中参与由于犯罪行为导致的侵害事实。刑事诉讼的参与者有鉴定人、证人、当事人、代理人等,被害人也包括其中,必须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其四,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也可以包括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实践中要进一步明确范围性。
  按照不同的原则、标准,被害人的分类也不同。根据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特点的不同性进行分类。依据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分为自诉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依据被害人人格情况划分为单位和自然人被害人。依据由于犯罪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是否发生后果分为已经受到实际侵害的被害人以及没有没有受到实际侵害的被害人。
  二、我们国家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诉讼地位分析
  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过了不断地变化发展。我国新刑法下已明确表明在自诉案件、附带民事的诉讼的案件、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充分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我们国家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自诉人都归属为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拥有一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公诉案件中刑事诉讼被害人地位
  在公诉案件中,尽管被害人也为当事人其一,但由于其具有独特的地方,因此下面重点探讨下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诉讼地位。
  第一,公诉案件当事人就是被害人。
  当事人既可以理解为时间当事人,即和某个法律事实有着直接联系的人,也可以理解为诉讼的当事人,也就是向法院请求诉讼的原告人以及被告人双方,享有执行控诉或者是辩护的诉讼,并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由此可见,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应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拥有重要诉讼权利;其二,辩护或者执行控诉的权利;其三,直接关系着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性。具体来讲,首先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执行一定程度的控诉权利,以此达到证据充分确实且能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最终把被告人交给审判。我们国家主要是检查机关执行公诉案件控诉权利。然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享有的权利逼一般的诉讼参与人要更加广泛和重要。主要表现在:1、控告犯罪行为的权利;2、申请司法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4、申诉或者是起诉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的权利;5、起诉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不加追诉案件。总而言之,在我们国家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处于当事人的位置,这是个不容争辩的事实。
  第二,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同时具有从属性
  在我们国家的公诉案件中,刑事诉讼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地位遭受一定的约束以及限制,与被告人相比,诉讼的权利不完全对等。这些限制或者是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机关刑事立案材料的一部分来源来自于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是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等一些犯罪事实的控告或报案,而并不是允许被害人享有全部控诉权利。其二,被害人对诉讼请求没有权利进行控制。实际意义上就是准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诉讼地位有待研究和改进。
  (二)自诉案件中刑事诉讼被害人地位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自诉是最古老的一种起诉方式。我们国家的自诉案件指的是在被害人或者是其法定代理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案件中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主要包括:其一,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其二,被害人拥有证据证明轻微的刑事案件;其三,针对被告人侵犯受害人人身、财产等行为,被害人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但是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不予追究责任的。自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等可执行控诉的权利,处于刑事诉讼中原告地位。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刑事诉讼被害人地位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刑事诉讼的程序中解决的问题是由于刑事诉讼被告人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赔偿损失责任,性质上归属民事诉讼。但是此种损害是由于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原告的胜诉和刑事诉讼存在性。附带民事的刑事诉讼,被害人依法享有诉讼以及要求物质损失赔偿的权利,并且有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司法机关采取保全财产的相关措施,充分维护被害人权利。在附加民事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位于当事人的地位,属于控诉一方。
  三、我们国家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诉讼地位中存在的不足及其相关原因
  虽然在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国家的新刑法赋予被害人很多权利,但是在根本上并没有真正改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从属性。由于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从而最终导致被害人不能在刑事诉讼中充分有效地参与进来。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通常情况下,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一直位于诉讼的旁观者地位,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以及其委托人的意见,检察机关没有认真听取或者是根本没有听取。其二,检察机关并没有及时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比如和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直接相关利益的诉讼信息,从而导致下述情况的发生,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难以有效实现对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直接相关利益作出不起诉等决定行为进行起诉、申诉或者是发表意见的权利等。其三,相关法律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有权委托从案件移交到审查起诉是的委托人。而在实际中,针对诉讼代理人检察院限制过多,被害人很难有效实现诉讼代理的权利。
  针对上述诸多不足,究其原因是多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在传统观念中被害人只是起诉中的证人。在以前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即使出席了法庭,,也仅仅是陈述给司法机关自己所了解犯罪事实。在司法工作人员的眼中,被害人不过是审判员和公诉人询问对象,证据提供后就没事可以做,有的时候甚至让被害人退出法庭,根本没有自己主张权利的机会。第二,被害人过分信赖检察机关,称检察监管为其保护神。之前刑事诉讼法中全部规定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唯一控诉机关是检察院,被害人毫无控诉权利。第三,偏向理论的呼声,对刑事辩护过分地看重。由于刑事案件重点人物是被告人,中心问题时刑事责任,如果被告人保障人权呼声高,就会有倾向性,造成不公正合理。第四,被害人只关注自己的赔偿问题,忽视自己的权利。实际中,很多被害人由于过分担心被告人受到处罚之后,使得自己不能得到应用的赔偿,最终导致人财两空现象时常发生。
  四、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有关对策
  我们应该从下边几个方面完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第一,被害人诉讼权利要加强扩大以及保护。首先是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被害人出庭权利要明确规定。其次是检察机关起诉书要送达被害人。接着是被害人对诉讼权利、进程及结局获知的完善。然后是建立询问制度,被害人上诉的权利和最后陈述权要赋予,最后是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要及时提供。第二,附带民事的刑事诉讼制度要加强完善。增加精神赔偿规定,加强执行方面的有关措施。第三,社会服务援助体系和我们国家的补偿制度要尽快建立并进一步完善。首先是被害人的补偿制度的建立,及时报案,明确补偿的对象、方式、数额以及程序,增加补偿金的来源并加强管理。其次是被害人社会的援助制度要建立。被害人的服务机构要尽快尽力,及时提供医疗、心理咨询服务。根据实际的情况,针对特殊受害人提供特殊服务。
  参考文献:
  [1]张宇飞.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J].新农村(黑龙江), 2011(16):54.
  [2]卢建平,赵骏.被告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方式研究[J].法学家, 2001(5):31-40.
  [3]杨旺年.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及其保障[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2(6):5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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