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需要历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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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的功能可以简单概括为两部分,一是从功利的角度,通过这一过程将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选出来;二是通过选举对选民进行民主训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否运行好,取决于人民是否有意识挺身而出地来维护这一制度。
  
  背景资料
  
  2011年是我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年。随着换届选举的期限日益临近,社会公众对此次换届选举的关注也逐渐升温。最近几个月,北京、上海、杭州、昆明等地陆续有多位公民表示,将参与户口所在地的人大代表选举。他们通过微博公布了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学历职业、联系方式、所在区县等基本资料,有的还发布了“参选承诺”或“参选声明”。
  如何让有意愿参选人大代表的公民合法有序地参与进来?如何更好地唤起人们的民主意识?这些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
  
  唤醒公民意识
  
  现在很多网民在微博上发出准备参选人大代表的声音。社会各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您的观点是什么?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有意愿参选人大代表的公民,不应当阻止,更不能把这些人当作“异端分子”来对待。阻碍公民自由行使权利,是违背宪法的规定的。
  有一种声音认为,上述行为并不符合选举法的规定。您对此是怎样解读的?
  ■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参选人大代表有两种制度途径,一是通过政党、人民团体的联合或单独提名;二是通过10人以上的选民提名。
  在目前的情况下,公民个人想参选人大代表,应当走现有的渠道,从而间接地实现自己的主张。
  越来越多的公民关注甚至参与到人大代表的选举中来,这是否意味着人们公民意识的觉醒?
  ■这是毫无疑问的。过去一段时间,公民意识被人们忽略了。现在这些现象,实际上是人们重新认识自己的权利,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积极地行使起来,难能可贵。这是公民意识的体现。
  据报道,在2003年的区县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北京和深圳两地就出现过普通公民自荐竞选的情况。而今,很多人是通过网络来表达参选这一愿望的,也因此引发了更广泛的关注。在您看来,网络是将这一现象扩大了,还是网络上的意愿参选人数仅是现实中的一小部分?
  ■我对此没有进行过统计。但不可否认,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让公民能够较自由地表达。它能够表达民意,真实度也更高。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网络上特别是通过微博表示将参选所在选区人大代表选举的人数大约有30人。对于这一数字,您是怎么看的?
  ■这一数字并不多。但终于有人放为天下先,愿意站出来,很难得。绝大多数人由于种种原因,对于自己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并不关心,这不是好的现象,是需要反省的。
  代议制是否能够运行,取决于人民是否有意识与能力来维护它。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否运行好,取决于人民是否有意识挺身而出地来维护这一制度。
  
  选民需要实践
  
  有评论指出,现在一些有意愿参选人大代表的公民,背后有着不同的动机。对于选民来说,是否需要对这些人的参选动机进行甄别?
  ■的确,希望参选的人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参选理由。这就需要选民对此进行辨别,关键还是在于选民认可哪一条。但是,不需要把这些动机引发的参选视为洪水猛兽,就像市场经济的原理一样,大浪淘沙、择优汰劣,自然会产生优秀的人大代表。
  有观点认为中国选民没经过民主的训练,还不成熟。您对此怎样看待?
  ■选举的功能可以简单概括为两部分,一是从功利的角度,通过这一过程将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选出来;二是通过选举对选民进行民主训练。
  如何当选民,并不是通过学校课堂教出来的。我们可以设人为的实验室,但模拟选举解决不了现实中的问题。只有通过选举来训练选民。即使选民在这次选举中犯了错,他会想下一次如何做得聪明。
  因此,选民的素质需要实打实地参与选举才能提高,选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投票,并不需要第三者高高在上地来训斥选民。打个简单的比方,只有在游泳中才能学会游泳。
  我们的选民之前面对的是组织定好的人選,因此没有挑选的余地,对候选人的情况了解也很有限。现在看到自己站出来表示要参选人大代表的,选民就可以对候选人进行比较、择优。我们的选民并不傻。
  修订后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能否理解为候选人包括有意愿参选的公民不能主动地进行自我宣传?以网络方式宣布参选及发布信息,是否有悖于选举法的规定?
  ■选举结果是选民与候选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当选后的承诺,有意愿参选的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说清楚。只有经过沟通,候选人才能更好地为选民所认可。法律应当承认这种方式,否则是选举法的失职。
  目前,候选人与选民间的交流途径还很有限。作为候选人,应当积极向选举委员会争取这样的机会。但如果选举委员会不同意怎么办,目前还没有救济措施。事实上,这对候选人也是一种考验和挑战。
  
  激活代表履职
  
  有竞选,才有比较和甄别。公民意愿参选人大代表,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代表履职?
  ■至少在选举环节会有这样的作用。在任的人大代表中会有连任的情况,那么新出现的候选人会与之形成一种对照。选民就会比较,这些候选人是否有责任心,对不对得住“人大代表”这一职务。
  此外,部分有意愿参选的公民在网络等媒介上发布的竞选主张,也会对其他人大代表及候选人有警醒的作用。
  面对这一现象,应该怎样去对待?
  一对于公民的政治热情,应当给予引导。现在一些部门的过敏反应并不恰当,片面的限制只会激化矛盾。这会伤害公民意识,而且这种伤害会是长期的。
  需要正本清源,公民有意愿参选人大代表应该是政治生活中的“常态”,而不能将他们看成洪水猛兽。
  如何让他们合法有序地参与选举?如何解决现有体制上的不畅通?
  ■应当遵循宪法的本意。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选举方面,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有选举权,也有被选举权。他们既然是这两项权利的主人,当然就可以自主决定如何行使之。
  选举法应该为公民自主行使被选举权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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