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在庭审中推进释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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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释明制度是法官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工具,它为保障当事人权利、还原事实真相、促进公正和效益而设立。但在庭审中,常因法官不当行使释明制度的行为阻碍了释明制度功能的发挥,更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造成了影响。本文试对庭审中法官如何推进释明工作略作探讨。
  关键词 释明制度 庭审 合伙协议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官释明的概念界定
  法官释明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声明和意思陈述不清楚、不恰当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时,法官采提问或解释的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把不恰当的排除、不清楚的澄清、不充分的补足,以证明案件事实,辅助法官形成对争议事实的正确认识。
  法官释明制度具有四大方面的法律特征:一是主体特定,释明是法官的职责和职权, 因此释明的主体是法院;二是行使情形特定,释明只能在包括管辖权争议、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错误、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受侵犯、举证问题、诉讼主张不清楚等特定情形下使用;三是行使方式多样,法官可以通过向当事人发问、提醒或启发当事人对诉讼主张、诉讼资料予以澄清、补充和修正进行释明;四是行使目的确定,释明的直接目的在于形成法官对争议事实的正确认识,辅助法官裁判,最终目的在于保障當事人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由此可见,释明制度实际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对诉讼认识和信息进行交流沟通的一个平台或一种工具,为的是还原事实真相,确保当事人平等且富有实效地接近司法公正,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
  二、法官释明的原则
  法官释明的原则是指法官在释明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释明的作用意味着不当使用释明必会损害法官的中立原则,破坏程序公正,终将违背释明行为的设立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释明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准则。
  第一,程序公正有效原则。诉讼的终极目标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障,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建立在公正的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上。因此,法官释明首先必须保证程序是公正的,而且公正的诉讼能够顺利开展。
  第二,必要和适度原则 。法官的释明,对于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确保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必要”是指只有在当事人陈述或者主张不清楚、不恰当,证据不充分等情况下, 法官才进行释明,否则即为不必要。“适度”,是指释明应使当事人足以理解法官释明的意思,清楚自己诉讼行为的后果和案件审理的趋势,而且不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释明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释明就失去了自身的价值、违背了自身的目的,不利于诉讼的进行及其目标的实现,也必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当事人真意表达原则。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我国当事人法律素质普遍偏低,有时未能正确地陈述请求或未能按要求提出证据,不能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给法官。这时,法官有必要提醒当事人作进一步的说明或补充有关诉讼资料,以确定当事人真实意图,保证诉讼目标的实现。
  三、法官如何在庭审中行使释明权
  当前我国的司法环境还有待提升,当事人的法律素质不高,律师代理制度以及司法援助制度都不是很完善。因此更需要法官进行释明以助推“案结事了”。需要法官进行释明的争议点涉及管辖权、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举证、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诉讼请求等诸多问题。办案法官在庭审时面对是否释明,如何释明时,不同的选择对于案件审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一)管辖权释明。
  当案件中出现管辖权争议时,立案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具体情况向起诉人指出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并告知如此选择的法律根据。
  (二)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释明。
  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错误,包括原告不适格、被告不适格、第三人不适格。确认当事人身份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先决条件。案件中,如果原告或者被告对对方的主体资格有质疑,那么法官应当及时释明,包括问清、调查、解释一系列的动作,这不仅有利于法官作出正确判断,也容易让当事人接受。
  (三)举证释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材料或者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主张时,就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现阶段普遍存在诉讼当事人的法律素质不高,律师代理制度以及司法援助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尤其体现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 法官应当就当事人的举证行使释明权。只有明确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其要求、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当事人双方约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才会让其尽早准备证据材料以免拖延审理,也可让其对案情更加了解,对案件结果有所估计。
  (四)当事人的法定庭审权释明。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并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只要自己不出庭法院就没办法审理,也有部分当事人确实因为特殊理由而没能及时参加庭审。因此,当事人的法定庭审权如果受到了侵犯, 那么就必须有相应的补救措施;而经过合法传唤通知的当事人如果放弃法定庭审权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此项权利。
  四、总结
  诉讼实质上是当事人双方通过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以及对法律适用的辩论来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裁决的过程。而法院的释明则 可以纠正当事人错误认识、帮助当事人整理争点, 当事人借此了解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对证据的需求、对案件法律适用的见解, 从而有机会修正自己对于法律与事实的认识, 可以补充或提出原本忽略或认为不重要的事实、证据或法律上的主张, 及时修改诉讼请求, 根据自己的意愿实质性地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可见,法官的释明真正保障了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引导群众理性参与诉讼,实现了诉讼规范,更提升了诉讼效益。
  (作者:供职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学硕士)
  注释:
  参见蔡虹.释明权:基础透视与制度构建.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
  参见谢丰.法官释明行为规范化刍议.延边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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