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钱减刑”的是非纷争

来源 :廉政瞭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rogrammelov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一些司法机关开出了“刑事和解制度”的药方,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对给付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就是社会上俗称的“赔钱减刑”。这是为了保证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还是事实上的“花钱买命”,造成司法上的贫富不公,各方反应莫衷一是。
  
  一起典型案例后的人文关怀
  
  2007年4月8日,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潘洪军走出牢门,开始了新生。
  潘洪军的情况很特殊,虽然用刀捅死了人,但仅被法院判刑一年。按照法官们的说法,是刑事和解制度给了他尽快重新做人的机会。
  这一切还要从十多年前说起。
  潘洪军和初耀华同为老乡,家住吉林省长春市。两人关系很好,一同来到北京打工,平时主要靠贩卖香烟为生。1993年11月,23岁的潘洪军与25岁的初耀华在北京市建国门外互相打闹中,潘不小心用小刀扎伤了初。出事后,潘洪军赶紧将初送往医院。然而,由于初耀华被刺穿左胸壁,伤及心脏,最终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潘洪军非常害怕,逃离北京,从此亡命天涯。
  2006年4月8日,潜逃近13年的潘洪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8月16日,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潘洪军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将面临最高刑期为七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诉讼。
  朝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臧德胜法官负责审理此案。他说,初耀华的妈妈到北京后,要求严惩潘洪军。可潘洪军的哥哥一到法院就哭了,说案发后,一家人的命运全改变了,潘洪军的妻子改嫁,孩子靠学校减免学费上学,父亲也因生气几年前去世了。
  在这种情况下,主审法官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潘洪军的哥哥把家里的房子变卖,将所得的12万元交给了初耀华的妈妈;初耀华的妈妈则对主审法官表示:这起案件毁了两个家庭,自己是受害人,潘洪军的孩子也是受害人。看在孩子的份上,希望法院能对他从轻处罚。
  于是,在双方达成和解的基础上,2006年9月1日,法院对潘洪军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从轻作出判决,判处潘洪军有期徒刑一年。
  主审法官说,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初耀华的妈妈得到了相应补偿,解开了心结,双方的积怨也得以化解。如果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潘洪军必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而初家则很可能得不到相应赔偿。
  潘案中所说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民间称为“赔钱减刑”制度,朝阳区法院自2005年10月就开始实施了。不独在朝阳,广东省东莞、山东烟台等地都已试行了这一制度。据统计,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在东莞已超过30宗。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说,一些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害人亲属基于自身经济条件的考虑,主动与被告人进行赔偿协商,在得到被告人的赔偿后,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使用法律,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赔钱减刑”引起争议
  
  法院“赔钱减刑”的做法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反应不一。
  首先是肯定的声音。一部分人认为,不少违法犯罪人员并非十恶不赦的坏人,他们也有善的一面,他们的家人也希望他们改过自新,法律上的从轻情节就是他们的希望。尤其是一些属于“激情犯罪”的人,事后都是非常悔恨的,很想补救被害人。如果被害人对此谅解,法律当然应该给他们一个机会。
  按照现行的诉讼制度,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一般要等到诉讼结束后才有可能得到赔偿。在正常情况下,被害人最少也要等待3个月左右。而相当一部分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失去经济来源,医疗费用没有着落,急需获得赔偿。因此,“赔钱减刑”的首要意义就在于能够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保障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
  但是,“赔钱减刑”也引起很多人质疑: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是否可以因此赎罪?经济赔偿就可以减轻惩罚?
  IT业者李西栎用“气愤”二字形容自己的感受。他说,我的邻居无照驾驶撞死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要坐牢,后来调解花光了他所有的钱,大概十几万,就没事了。这样看来,罪犯该接受什么样的惩罚决定因素就是钱,而不是事件本身,难道交不起钱就不给减刑?主动悔罪是可以装的,但减刑是真的,这就是问题所在,还是钱在作怪。
  一企业员工杜青则担心,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了同样的侵犯,但施害者接受的刑罚却因为金钱而有所区别,这是否与公平公正的原则相背离?是否会造成有钱人犯罪无法控制?
  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赔钱减刑”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助长司法腐败。
  河南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一名检察官提出:“赔钱减刑”中,如何确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不受金钱的腐蚀?如何识别被告人是不是真的痛改前非?被害人是真的谅解了被告人,还是迫于经济或者其他压力做出了妥协?公众最担心的就是某些法官与被告人相互勾结,以“赔钱减刑”作掩护进行权钱交易。
  这名检察官说,如果被告人故意转移或者隐瞒财产,然后向法官和被害人表示“同意减刑就赔偿,否则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那么所谓的“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就有可能成为被告人要挟被害人的工具。因此,在谈“赔钱减刑”之前,应该创造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要建立诉前对被告人财产进行扣押和冻结的机制,以便将来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得以执行;还要构建国家对于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机制,被害人才不轻易被要挟。
  更有人认为,“赔钱减刑”是对现代法治的一种背离。法治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社会效果上看,“赔钱减刑”会削弱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力度,必然导致“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比没钱人轻”的局面,助长一些人“有钱无恐”的骄纵心态。
  
  “赔钱减刑”需要法律依据
  
  对于社会上的质疑之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回答说,并不是所有案件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后,法院就给予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一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法院也不会考虑给予从轻处罚。“赔钱减刑”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是片面的。
  陈斯说,能够适用这种作法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赔钱减刑”的初衷是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但必须符合诸多条件,“赔钱减刑”不等于“有钱减刑”。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名法官认为,不能用“赔钱减刑”来概括刑事和解,因为刑事和解要在刑事诉讼的大框架下进行。刑事诉讼中,既有公权力的运作,又有私权利的运作。例如,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损失大多是经济上的,可以用金钱加以弥补。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为被害人的私权利,可以自由处分。但是,国家追诉权是一种公权力,不能自由处分。被告人触犯了法律,依法该处罚的处罚,民事部分了结并不代表刑事部分结案,而只能作为酌定从轻的情节在量刑上加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这名法官还说,审理“赔钱减刑”这类案件必须要把握好度,中国人讲究和为贵,民事部分解决得好,可以影响量刑,但并不是花了钱就没事了。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申说,“赔钱减刑”可以找到法律依据。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四条指出:“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刘申分析说,我国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是少杀、慎杀,能不杀的就不杀,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案件往往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一些非常现实的问题,如何让被害人及其家人尽快走出阴影,是法律的应有之义。被告人从经济上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来说,也是一种经济处罚。如果能通过对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达到对被害人家庭的救助目的,应该说,对被害人是有好处的。
  
  理性看待“赔钱减刑”
  
  目前,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无法获得有效赔偿。
  以我国南方某省为例,有80%以上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这使得被害人往往陷入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赔偿能力较差。即使被害人拿到了一纸赔偿判决,被告人因服刑等客观原因,被害人的赔偿根本无法落实。
  北京某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某一时间段内,该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18万元,实际执行额只有123万元,只占申请执行额的6.4%。
  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的王梅教授分析,按照我们传统的刑法观念,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和改造罪犯。这其中,往往被忽略的就是被害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法则的影响下,“命”和“钱”之间一旦有某种联系,就被想象成离经叛道。然而,现代司法在对片面追求“以暴制暴”的刑事追究模式进行反思之后,更加关注刑事和解、赔偿等恢复性刑事司法模式。更加注重对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非报复性关系的协调与平衡。“赔钱减刑”无疑适应了这一刑事追究模式的转变。
  王梅认为,“赔钱减刑”只能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社会危害性较小、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刑事案件,如轻微犯、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协从犯等,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被告是不可以适用的,而且前提是被害人的谅解和同意。至于说“赔钱减刑”是否公平,公平与否不但要看被告人是否获得与其所犯罪行相一致的处罚,还要考虑赔偿损失在缓解社会矛盾方面所起到的积极意义,因为刑事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
  目前,刑事和解制度已在不少司法机关试行。但是,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也碰到不少问题。有法官呼吁,针对刑事和解,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杜绝各行其是带来的不确定因素和由此产生的寻租空间。
其他文献
关于社团、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非政府、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和机构,有人统称为公民社会,有人统称为市民社会。但不论称谓是什么,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反腐败中的作用,让公众参与到反腐败中来,已成为国内外一些反腐败组织、有识之士的共识。   在以色列,“国家廉政運动”就是这样一个有名的民间反腐败组织,在该国反腐败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个组织始创于1990年,是一个非政府、非营利、非党派的民间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于7月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技术进步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内在直接动力,是促进民族地区产业结构优化的主力和决定因素。民族地区作为我国团结的重要力量,在近年来的经济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制约了产业
朗读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朗读的时间不够充分。朗读的目的性不够明确朗读的面窄。朗读指导机械匮乏。只求形式不求实效。
内部申报,隐私还是隐私    近年来,为了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中央和地方出台了监督官员的一系列措施,这些监督措施涉及官员们的隐私,涵盖了官员的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官员个人事项比如婚变等。但官员借隐私权的掩护进行腐败的行为并没有减少,似乎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早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交流也越来越频繁,国际方面的合作范围也越来越广。我国幅员辽阔,人力资源充沛,行业的综合能力相对较强,这也就使得在对外交流的过程中,工程的招投标已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还有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是教学效果弱化和实效性较低。增强教学效果,提高大学生的思想素质是现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所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分析了造
就初中语文阅读教学中问题教学法的应用进行了研究,阐述了问题教学法的内容和理论依据,分析了问题教学法实施的必要性,并为更好的推广问题教学法提出了建议,希望对今后的初中语文
当“上进”的妻子为助夫升迁而牺牲人格尊严之时,令人不禁要问,她是为了丈夫的人生目标、锦绣前程,还是为了自己不能实现、却强加于人的功名求切之心——
本文首先介绍了基于GIS的船舶监控系统的需求和总体设计。系统的设计使用多层体系结构将系统分为5层:包含传统的表示层、业务逻辑层、数据库层,还包含了数据访问层和表示选择层,而且这两层是以组件的方式实现具有很大的通用性;系统的体系结构风格是异构体系风格的"查改有别"模型即混合使用了C/S和B/S体系结构风格,然后在系统的实现部分详细介绍了基于XML的子模块插件化技术的实现,最后简单介绍了系统的特色子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