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发达国家诚信管理经验建设我国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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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重要的迫切问题。本文对此作了中西比较研究,指出解决诚信问题,要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重在法律保障和制度建设。
  ——编者
  
  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以来,我国的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开始步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但由于种种原因,各种不讲诚信的欺诈行为经常发生,且不能有效制止,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在社会诚信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和实践,加快建设和完善的步伐。
  
  一、中西方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差异分析
  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包括诚信理念、信用制度、诚信管理机制几个主要方面。由于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诚信原则的内涵理解、社会发展的历史轨迹、社会诚信管理的经验累积等方面存在种种差异,以致我国社会诚信管理体系的规范和完善程度与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较,存在着较大差距,有必要加以分析比较,汲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1.中西方传统文化对诚信原则内涵的理解比较
  诚信在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内涵,侧重于以自律为特征的道德原则。如,《论语•学而篇》有“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为政篇》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封建君主虽然也标榜“君子信而后劳其民”,但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长达几千年,实行的是以封建君主利益为中心的专制制度,而封建专制皇权是不可能真正守信于民的,“信”与“仁、义、礼、智”一样,只是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五常”之一,强调的是忠君爱国、重视封建国家整体利益而忽视个体生命价值。
  西方国家的诚信原则是建立在商品交易基础上的契约诚信。早在公元前数百年,古罗马帝国就制定了万民法,不但用诚信契约来规范商品交易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了诚信诉讼的具体程序。如雅典城邦在公元前621年制定的法规中就规定,允许债权人将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卖到国外或变成自己的奴隶。所以,在西方社会,对诚信的理解侧重于作为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
  2.中西方诚信立法历史轨迹比较
  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上,小农经济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简单的商品交易数量有限、范围狭小,局限于有亲缘、地缘关系的亲朋好友、族人、乡人之间,碍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和与乡亲们长期友好相处的愿望,类似“买卖公平、童叟无欺”、“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一言为重百金轻”等道德要求就足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样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具备建立契约式诚信法规的必要条件。改革开放以前的新中国,产品的生产和流通都由国家计划统一安排,生产主体不需要计算成本和利润,生产和流通企业的经济交往也十分单纯,不存在信用问题,所以也没有诚信立法的需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交往中发生的大量信用关系,迫切需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1986年,我国颁布《民法通则》,确立诚实信用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随后陆续颁布的《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据不完全统计,涉及诚信的法规有四十多条,但这些法规大多是没有处罚细则的原则性的要求,难以满足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
  西方发达国家封建社会历史比较短,而且早在奴隶社会就有了规范商品交换的诚信立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资本家和工厂主也经常采用以次充好的欺诈手段获取额外利益,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壮大,那些率先完成资本原始积累、资金雄厚、经济实力较强的大资本家,发现诚实经营、扩大市场占有率比使用一些小伎俩获取额外钱财更重要。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92年德文第二版序言》中指出,“资本主义生产越发展,它就越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特征的那些琐细的哄骗和欺诈手段……先送上一些好的样品,然后再把蹩脚的货物送去。”采取诚实经营,包括改善工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所有这些对正义和仁爱的让步,事实上只是使资本加速积聚于少数人手中和消灭那些没有这种额外收入就不能维持下去的小竞争者的一种手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72、274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早在150多年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就开始着手探索构建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契约诚信意识和相关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据统计,美国关于社会诚信管理的法律共有《诚实租借法》、《公平结账法》、《公平债务催收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17部,商品生产和经营者如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轻则予以重罚,重则判刑入狱。法国在财政部专设“竞争、消费和反舞弊局”,专事反欺诈、反暴利、维护诚信原则的工作。英国颁布《政府雇员行为规范》,约束政府官员诚信办事、廉洁行政。
  3.中西方失信成本比较
  我国对不讲诚信的个人和企业虽然也有具体处罚规定的法律条款,但明显偏轻,起不到有效的吓阻作用。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只赔偿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只处以商品货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出具虚假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的认证机构,只给单位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只处以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处罚如此之轻,且留有很大的弹性模糊空间,在人情风、说情风盛行的中国,最后可能象征性地罚点钱了事。
  9月下旬,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报导了一则轰动世界的消息,美国政府用5年时间,耗费1亿多美元,对美国烟草公司故意设法模糊抽烟与罹患癌症和其他疾病的关系,误导和欺骗公众的行为进行调查,最后决定提起诉讼,要求对其处以2800亿美元罚款。这个天文数字的罚款,足以使美国所有烟草商破产(据报道,这只是美国政府根据法律和受害者的人数原来可以要求赔偿数额的三分之一)。这在中国,几乎可被认为不具备立案条件,而美国则处罚如此之重。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失信成本之高,由此可见一斑。
  4.中西方诚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比较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每个个人或企业都有一个伴随其终身的社会诚信号码,个人和企业的名字可以改变,但社会诚信号码是不能改变的,个人和企业的所有信用表现,都会永远记录在这个社会诚信号码底下。这些号码都纳入公共信用征信管理数据库,便于企业和社会公众迅速在网上获取信用资信信息。服务中介机构是诚信管理体系的主体,包括诚信调查、征集、咨询、担保等专业服务公司,以及资产评估公司、会计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它们立业的根本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资本承担经营责任,独立、公正、客观、公平地以第三方的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诚信产品和服务。在发达国家,绝大部分企业都雇请专业诚信服务中介机构为自己服务。著名的跨国信用征信中介公司——邓白氏公司的数据库就拥有全世界5000万个企业的诚信信息。
  我国上海市于2001年制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征集到240多万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了个人信用体系,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全国性个人和企业诚信档案建设基本上是个空白。诚信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据媒体介绍,我国自1987年在沈阳成立首家信用评级公司以来,至今约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1200多家,其中60%为信用担保机构,35%为开展信用调查、信用评价、风险管理等咨询公司,5%为专门从事信用征集、评级和管理的信用中介机构,总体上存在信用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公司规模小、运作空间有限等问题。而且有的中介机构利用委托代理人之间信息量不对称的漏洞,以单独或与企业合谋的方式作假,或歪曲、隐瞒数据,或作虚假的评估、审计报告,严重地败坏了中介服务机构的声誉。
  在社会诚信管理运行机制方面,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度,对他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每时每刻都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建立支票账户、办理保险业务、获取银行贷款,直至申请租房、安装家用电话、使用水、电、煤气等,都需要信用担保。在美国,公民在资信公司的评诂中,得分在700分以上,就可以不用抵押、担保得到银行贷款,如果在600分以下,就意味着个人信用破产,不仅贷不到款,而且在一切社会经济活动中寸步难行。据媒体介绍,我国一留德博士生就业屡屡受挫,愤而将有关企业以“歧视行为”告上法庭,法庭调查显示,该生在留学期间有三次乘坐公共汽车逃票记录,而德国的逃票查获率为十万分之一,原告不但败诉,而且不可能再找到工作。如此,失信行为一旦被数据库记录,就会留下终生难以抹去的污点,要为此付出十分沉重的代价,诚信岂能不立!
  
  二、我国社会诚信管理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整顿市场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社会诚信管理制度不健全,运行机制不灵、失信成本过低,总体上说仍不尽如人意,各种不讲诚信的行为经常发生。如,我国生活、生产资料生产经营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非常广泛,假酒、假药致死人命,假种子、假化肥导致农业减产甚至绝收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假名牌、假品牌侵犯知识产权、欺骗消费者的现象更是许多人都有过亲身认知。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总产值高达2000—3000亿元。金融领域信用犯罪十分严重,企业无信受贷甚至有意赖账使我国银行的呆账、坏账率高达25%左右,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不付款、不还债、相互拖欠、恶意违约现象非常普遍,我国每年订立的大约40亿份合同,准确履行率仅为60%左右,导致我国许多企业宁愿放弃大量的客户和订单,也不肯采用信用结算的交易方式,而采用现金交易甚至更原始的以货易货的交易方式。资本市场严重失序,我国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包装上市圈到钱后,不是利用募集到的钱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来回报投资者,而是把功夫化在做假账、假报表继续通过配股圈钱上;一些不良券商和基金的种种黑幕,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伤透了投资者的心,是我国资本市场的致命伤。偷税漏税问题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每年由于走私、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约1000亿元;个人所得税主要由工薪阶层承担,据测算高收入群体每年偷漏税总额在1000亿以上。以上问题的存在,不仅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势头,还破坏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世贸组织总干事穆尔曾经尖锐地指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从长远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
  
  三、加快我国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的方法和途径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作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并提出“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围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鼓励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坚决破除一切妨碍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切实解决好关系经济体制改革全局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经济社会事务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经济体制改革全局的重大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抓紧、抓实、抓好。
  一是思想认识上,必须统一到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产权为基础的社会信用制度上来。首先,应该确认诚信原则既是以自律为特征的道德原则,也是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刚性法律法规。因此,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首先应该加强法制建设,修订完善现有的法律,细化对各种不讲诚信行为的处理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刚性约束作用。与此同时,也要发挥道德内在的自律性的约束作用。严厉的法律惩处,对不讲诚信的行为只能起到“不准”、“不敢”的吓阻作用,却解决不了发自内心的“不愿”、“不想”的问题。一个人思想道德品质有问题,价值观念扭曲,由于利益驱动,对于投机取巧、漠视诚信的行为虽然一时“不敢”,但无法让他“不想”,因此,也就难保其长久“不敢”,一有机会,就有可能由“想”导致“做”。也就是说,诚信的法律规范即使最严密,打击力度最大,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需要道德的作用来补充。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教育方法,把诚信教育渗透到小学、中学、大学的有关课程中去,从小形成诚信守法的思想观念和道德习惯。同时,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形成守信光荣、毁信可耻,守信者受尊重,失信者遭唾弃的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坚决抵制不讲诚信行为的牢固思想防线。同时,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使企业经营管理者“不能”采取不讲诚信的经营方式。前文提到的一些运用欺诈手段包装上市圈钱的企业,往往是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的国有企业。这种企业往往一家绝对控股,实行“内部人控制”的经营管理机制,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普通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根本没有发言权,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关心的不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是企业的长远发展,也不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是少数人或小集团中饱私囊的个人利益。他们只顾眼前利益,不但骗取普通投资者的钱财,采取不道德的行为欺骗消费者,还采取种种手段化公为私,侵占国有资产。实行现代产权制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甚至引进国外著名企业的投资者,就能明确现代企业制度规定的经营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作用,有效约束企业经营管理者,使其“不能”干有损企业的品牌和信誉、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和投资者稳定回报的事情。
  二是管理体制上,必须加快建立个人和企业诚信档案的步伐,同时加速催生社会诚信服务中介机构,构建社会性的诚信管理体系。第一步要以城市为单位,建立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征信体系,为全社会联网做好准备;第二步应由政府出面,成立社会诚信管理总局,制定《社会诚信管理条例》,建立社会诚信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制订资信征集、评估、市场化运作的相关准则及执业标准、行业自律要求等相关政策法规框架,厚植社会诚信管理体系的法律基础;第三步,国家要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扶持建立几家大规模、权威性的信用中介服务公司,让其在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诚信服务专业中介公司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是在运行机制上,必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让“失信成本”远远高于“守信成本”。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契约经济,信用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市场主体是否选择违约,关键在于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的预期效益超过将原料、资金、时间等资源用于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时,经营者便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违约。相对于前面提到的美国政府对烟草商惩罚性赔偿2800亿美元的诉讼,我国对失信经济行为的处罚只是补偿受害者经济损失的惩罚,显然起不到有效约束毁信者行为的作用。要建立鼓励守信者、处罚毁信者的激励机制,让不讲诚信的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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