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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警察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不仅给社会和群众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也败坏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对警察职务犯罪进行预防和控制已迫在眉睫。我们的目的在于能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或者手段,来遏制其产生与发展。本文旨在探究警察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结合法学、金融学、心理学的知识,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方法,对我国警察职务犯罪产生发展的原因、以及可能出现的后果进行分析,重点探讨预防警察职务犯罪的各种具体措施,提出相关建议,完善相关制度,以有效防治我国警察职务犯罪。
关键词:警察;职务犯罪;防治对策
一、我国警察职务犯罪类型分析
我国警察职务犯罪的类型,总共可以分为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这样三个大类。细分之后,贪污贿赂犯罪又可以分为占有型职务犯罪和交易型职务犯罪;渎职罪可分为一般行政渎职型职务犯罪和特殊行政渎职型职务犯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表现为司法职务犯罪。
贪污罪在警察职务犯罪中并不少见,“大官大贪,小官小贪”,许多小警察,职务不高,但是贪念很重。不仅个人贪,而且还要拉拢其他警察贪,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个团队。所谓“小洞不补大洞难堵”,不重视小贪,不治理好小贪,那么越来越多的大贪就会像雨后的春笋般冒出来,难以阻止。
交易型职务犯罪,具体来说也就是受贿罪,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犯罪多种多样,但其本质都是相同的,就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是受利益驱动所致。一直以来,警察受贿案件,通常难以侦破,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受贿案件被发现、查处的概率较低。
渎职罪分为一般行政渎职型职务犯罪和特殊行政渎职型职务犯罪两种[1]。在此要重点说明一般行政渎职型职务犯罪。
一般行政渎职型职务犯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其中在警察队伍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滥用职权罪。在我国,警察体系是有着复杂系统的双重体系,其掌握的权力非同一般,大到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小到公民户籍制度,无不由警察机关来行使权力。如此一来,警察的滥用职权一旦失去控制,权力制约失衡,那么对国家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现实中,警察滥用职权案例比比皆是,不一而足。
最后一种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即司法职务犯罪。具体说来,主要有徇私枉法罪和私放在押人员罪两种。
二、我国警察职务犯罪防治对策
总体来说,笔者认为,防治我国警察职务犯罪的对策,要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着手,不能偏废其中任何一个方面。根据已有经验,大概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使警察不敢犯的防治对策
使警察不敢犯,就是要利用司法惩治控制对潜在的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威慑功能[2]。刑罚作为一种惩恶扬善的手段,既可以通过对犯罪的否定而晓谕所有警察,贪污腐败是全社会所不能容忍的行为,又可以通过让既已犯罪人实际承受刑罚之苦,使意图犯罪的潜在犯罪人不敢犯罪,起到威慑作用。“杀鸡儆猴”就是这个道理。惩治除了心理威慑作用之外,还有保障法律和社会规范得以实施,进而促成与强化对警察职务犯罪的道德禁忌和习惯性守法的巨大功能。
上述所言,是从一般理论上来阐述“惩治”对于警察“不敢犯”的作用,然而从现实需要上来看,司法惩治是实现国家利益和贯彻国家政策的必然要求。与其他犯罪不同,警察职务犯罪的直接受害者是国家,与其他利益相比,国家利益更为重要。因此,职务犯罪所应受到的惩罚理应重于其他犯罪。
探求惩治的具体措施,从现实情况来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现行法律,为司法惩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刑事法律是对警察职务犯罪进行司法惩治控制的基本法律依据。修订刑法吸收并继承了原有刑法比较科学、合理的成分,特别是设立了单独规定的职务犯罪的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两章,对于惩治警察职务犯罪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3]。并且,修订刑法要在立法技术上体现从严治吏的立法思想。所谓从严治吏,就是对职务犯罪的定罪条件的规定应宽于普通刑事犯罪,处罚重于普通刑事犯罪[4]。比如受贿罪,我国刑法应当扩大受贿罪中贿赂的范围,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悉数纳入贿赂的范围。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走向富裕的人类已经不再满足低层次的物质生活上的需求,而逐渐注重各种非物质的、精神需要的追求。甚至可以说,对财产以外的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的追求在人类的需要和欲望结构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与此相适应,贿赂行为越来越偏离传统的“公权”与“私财”的直接非法交易形式,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现实的需要,要求我们必须扩大贿赂罪中贿赂的范围。
2、强化主体建设。强化司法惩治提供机构保障,我们可以建立独立的反职务犯罪机构,这是很有必要的:一来可以有效解决由于分工不清而带来的部门摩擦,提高办案效率。二来有利于人民群众的举报警察职务犯罪的行为,调动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按照我国现行体制,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腐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事实查清之前难以最终确定的,由两个机关分别负责。这种体制必然给人民群众举报警察贪污腐败的犯罪行为带来困难。如果有一个集政纪监察和犯罪侦查职能于一体的反职务犯罪部门,对所有的腐败行为,只要向该机构举报即可,必将有利于人民群众举报腐败行为,有利于举报线索的保密和举报人权利的保护,因而也就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增强控制职务犯罪的能力。机构的统一,有利于做到举报、侦查、预防、教育工作一体化,使查处违法和侦查犯罪并举,有利于打击与防范结合。
3、改进发现机制,为强化司法惩治提供机制依靠。改进警察职务犯罪机制在强化司法惩治控制方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严格来说,存在腐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没有能力把腐败发现和揭露出来[5]。没有健全高效的发现机制,不仅必罚与及时均无法实现,也难以避免国家和社会利益受到职务犯罪的进一步危害。从实践情况上来看,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警察职务犯罪黑数未被发现,即便是揭露出来的犯罪,也有相当数量不能归功于现有的发现机制,而往往是其他偶然性因素作用的结果。由此可见,完善警察职务犯罪的发现机制势在必行。健全信息收集网络、拓展网络出点、建立信息收集制度以及提高案件侦破能力,这些都是现阶段我们改进发现机制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4、落实保障措施,为强化司法惩治提供后勤支持。反警察职务犯罪机制效能的发挥,需要充分保障执法者的权利正常行使和保障执法机构的正常运行来实现。具体可以建立以下几项保障制度:第一,执法者身份保障制度。所谓身份保障,是指为解除执法者的后顾之忧,使其避免受到外部干扰而无法行使职能的情形出现[6]。实行身份保障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防止执法者受到撤职和调离的威胁,使其能独立地根据法律行使职权,确保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建立身份保障制度,使执法者资格稳定,有利于执法人员的专业化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第二,执法者经济保障制度。为了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司法公正廉洁,应建立执法者经济保障制度。这项制度有利于执法队伍本身的反腐倡廉。特别是在当前我国警察人员待遇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提高执法者待遇,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政策手段。第三,司法机关经费保障制度。在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的行政经费、业务经费实行的是“分灶吃饭”体制[7],从而导致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与地方经济、财政状况产生了密切关系,这种关系进一步促成了司法机关职务行为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为避免因经济上受到地方制约或经费上有求于企业而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不严格执法的情况,就十分有必要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各级司法机关的行政经费和业务经费。
(二)使警察不能犯的防治对策
研究“警察不能犯”的防治对策,涉及到了预防警察职务犯罪的重点问题。本文摘要明确提出“预防”措施的极端重要性,更是我们对待职务犯罪的理性选择。为预防和解决好当前我国警察职务犯罪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出台了大量措施,涉及体制创新、健全机制、分解与集中权力、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等诸多方面。但归根结底,我们可以发现,所有这些措施都属于改革和发展的范畴,可以说,依靠改革与发展是实现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
首先,我们知道,社会改革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克服社会弊端,减少和消除社会隐患,优化社会管理结构,堵塞漏洞的过程,对于遏制和解决警察职务犯罪具有积极的作用。警察制度的发展与优化,离不开社会总体制度发展与优化。社会不改革,生产不发展,那么我们所探究的防治警察职务犯罪的对策,也只不过是“触及其皮毛而已”,根本不能彻底地“使警察不能犯”。再者,社会的发展将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于是能够极大地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可以有效地解决好因经济原因而引发的警察职务犯罪。事实上,警察这个职业,其付出与收入很大程度上是不成比例的,很多警察贪污腐败,有迫于生活压力的因素所在。我国大量的警察职务犯罪是以经济落后、商品匮乏为客观条件的,“高薪养廉”一说不全无道理,毕竟它指出了遏制当前我国警察职务犯罪的一个方面。第三,社会发展必然推进精神文明发展,包括制度、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技等方面,发达的精神文明将在思想上和制度上筑起防范警察职务犯罪的防线。高度的制度文明会促进廉政建设,权力监控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这是最“靠得住”的监督方式。
参考文献:
[1]朱兴有著:《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63页。
[2]车承军著:《职务犯罪控制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4页。
[3]车承军著:《职务犯罪控制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页。
[4]车承军著:《职务犯罪控制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页。
[5]车承军著:《职务犯罪控制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3页。
[6]车承军著:《职务犯罪控制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1页。
[7]车承军著:《职务犯罪控制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页。
(作者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00)
关键词:警察;职务犯罪;防治对策
一、我国警察职务犯罪类型分析
我国警察职务犯罪的类型,总共可以分为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这样三个大类。细分之后,贪污贿赂犯罪又可以分为占有型职务犯罪和交易型职务犯罪;渎职罪可分为一般行政渎职型职务犯罪和特殊行政渎职型职务犯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表现为司法职务犯罪。
贪污罪在警察职务犯罪中并不少见,“大官大贪,小官小贪”,许多小警察,职务不高,但是贪念很重。不仅个人贪,而且还要拉拢其他警察贪,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个团队。所谓“小洞不补大洞难堵”,不重视小贪,不治理好小贪,那么越来越多的大贪就会像雨后的春笋般冒出来,难以阻止。
交易型职务犯罪,具体来说也就是受贿罪,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犯罪多种多样,但其本质都是相同的,就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是受利益驱动所致。一直以来,警察受贿案件,通常难以侦破,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受贿案件被发现、查处的概率较低。
渎职罪分为一般行政渎职型职务犯罪和特殊行政渎职型职务犯罪两种[1]。在此要重点说明一般行政渎职型职务犯罪。
一般行政渎职型职务犯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其中在警察队伍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滥用职权罪。在我国,警察体系是有着复杂系统的双重体系,其掌握的权力非同一般,大到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小到公民户籍制度,无不由警察机关来行使权力。如此一来,警察的滥用职权一旦失去控制,权力制约失衡,那么对国家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现实中,警察滥用职权案例比比皆是,不一而足。
最后一种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即司法职务犯罪。具体说来,主要有徇私枉法罪和私放在押人员罪两种。
二、我国警察职务犯罪防治对策
总体来说,笔者认为,防治我国警察职务犯罪的对策,要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着手,不能偏废其中任何一个方面。根据已有经验,大概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使警察不敢犯的防治对策
使警察不敢犯,就是要利用司法惩治控制对潜在的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威慑功能[2]。刑罚作为一种惩恶扬善的手段,既可以通过对犯罪的否定而晓谕所有警察,贪污腐败是全社会所不能容忍的行为,又可以通过让既已犯罪人实际承受刑罚之苦,使意图犯罪的潜在犯罪人不敢犯罪,起到威慑作用。“杀鸡儆猴”就是这个道理。惩治除了心理威慑作用之外,还有保障法律和社会规范得以实施,进而促成与强化对警察职务犯罪的道德禁忌和习惯性守法的巨大功能。
上述所言,是从一般理论上来阐述“惩治”对于警察“不敢犯”的作用,然而从现实需要上来看,司法惩治是实现国家利益和贯彻国家政策的必然要求。与其他犯罪不同,警察职务犯罪的直接受害者是国家,与其他利益相比,国家利益更为重要。因此,职务犯罪所应受到的惩罚理应重于其他犯罪。
探求惩治的具体措施,从现实情况来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现行法律,为司法惩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刑事法律是对警察职务犯罪进行司法惩治控制的基本法律依据。修订刑法吸收并继承了原有刑法比较科学、合理的成分,特别是设立了单独规定的职务犯罪的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两章,对于惩治警察职务犯罪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3]。并且,修订刑法要在立法技术上体现从严治吏的立法思想。所谓从严治吏,就是对职务犯罪的定罪条件的规定应宽于普通刑事犯罪,处罚重于普通刑事犯罪[4]。比如受贿罪,我国刑法应当扩大受贿罪中贿赂的范围,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悉数纳入贿赂的范围。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走向富裕的人类已经不再满足低层次的物质生活上的需求,而逐渐注重各种非物质的、精神需要的追求。甚至可以说,对财产以外的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的追求在人类的需要和欲望结构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与此相适应,贿赂行为越来越偏离传统的“公权”与“私财”的直接非法交易形式,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现实的需要,要求我们必须扩大贿赂罪中贿赂的范围。
2、强化主体建设。强化司法惩治提供机构保障,我们可以建立独立的反职务犯罪机构,这是很有必要的:一来可以有效解决由于分工不清而带来的部门摩擦,提高办案效率。二来有利于人民群众的举报警察职务犯罪的行为,调动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按照我国现行体制,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腐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事实查清之前难以最终确定的,由两个机关分别负责。这种体制必然给人民群众举报警察贪污腐败的犯罪行为带来困难。如果有一个集政纪监察和犯罪侦查职能于一体的反职务犯罪部门,对所有的腐败行为,只要向该机构举报即可,必将有利于人民群众举报腐败行为,有利于举报线索的保密和举报人权利的保护,因而也就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增强控制职务犯罪的能力。机构的统一,有利于做到举报、侦查、预防、教育工作一体化,使查处违法和侦查犯罪并举,有利于打击与防范结合。
3、改进发现机制,为强化司法惩治提供机制依靠。改进警察职务犯罪机制在强化司法惩治控制方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严格来说,存在腐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没有能力把腐败发现和揭露出来[5]。没有健全高效的发现机制,不仅必罚与及时均无法实现,也难以避免国家和社会利益受到职务犯罪的进一步危害。从实践情况上来看,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警察职务犯罪黑数未被发现,即便是揭露出来的犯罪,也有相当数量不能归功于现有的发现机制,而往往是其他偶然性因素作用的结果。由此可见,完善警察职务犯罪的发现机制势在必行。健全信息收集网络、拓展网络出点、建立信息收集制度以及提高案件侦破能力,这些都是现阶段我们改进发现机制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4、落实保障措施,为强化司法惩治提供后勤支持。反警察职务犯罪机制效能的发挥,需要充分保障执法者的权利正常行使和保障执法机构的正常运行来实现。具体可以建立以下几项保障制度:第一,执法者身份保障制度。所谓身份保障,是指为解除执法者的后顾之忧,使其避免受到外部干扰而无法行使职能的情形出现[6]。实行身份保障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防止执法者受到撤职和调离的威胁,使其能独立地根据法律行使职权,确保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建立身份保障制度,使执法者资格稳定,有利于执法人员的专业化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第二,执法者经济保障制度。为了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司法公正廉洁,应建立执法者经济保障制度。这项制度有利于执法队伍本身的反腐倡廉。特别是在当前我国警察人员待遇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提高执法者待遇,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政策手段。第三,司法机关经费保障制度。在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的行政经费、业务经费实行的是“分灶吃饭”体制[7],从而导致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与地方经济、财政状况产生了密切关系,这种关系进一步促成了司法机关职务行为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为避免因经济上受到地方制约或经费上有求于企业而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不严格执法的情况,就十分有必要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各级司法机关的行政经费和业务经费。
(二)使警察不能犯的防治对策
研究“警察不能犯”的防治对策,涉及到了预防警察职务犯罪的重点问题。本文摘要明确提出“预防”措施的极端重要性,更是我们对待职务犯罪的理性选择。为预防和解决好当前我国警察职务犯罪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出台了大量措施,涉及体制创新、健全机制、分解与集中权力、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等诸多方面。但归根结底,我们可以发现,所有这些措施都属于改革和发展的范畴,可以说,依靠改革与发展是实现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
首先,我们知道,社会改革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克服社会弊端,减少和消除社会隐患,优化社会管理结构,堵塞漏洞的过程,对于遏制和解决警察职务犯罪具有积极的作用。警察制度的发展与优化,离不开社会总体制度发展与优化。社会不改革,生产不发展,那么我们所探究的防治警察职务犯罪的对策,也只不过是“触及其皮毛而已”,根本不能彻底地“使警察不能犯”。再者,社会的发展将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于是能够极大地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可以有效地解决好因经济原因而引发的警察职务犯罪。事实上,警察这个职业,其付出与收入很大程度上是不成比例的,很多警察贪污腐败,有迫于生活压力的因素所在。我国大量的警察职务犯罪是以经济落后、商品匮乏为客观条件的,“高薪养廉”一说不全无道理,毕竟它指出了遏制当前我国警察职务犯罪的一个方面。第三,社会发展必然推进精神文明发展,包括制度、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技等方面,发达的精神文明将在思想上和制度上筑起防范警察职务犯罪的防线。高度的制度文明会促进廉政建设,权力监控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这是最“靠得住”的监督方式。
参考文献:
[1]朱兴有著:《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63页。
[2]车承军著:《职务犯罪控制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4页。
[3]车承军著:《职务犯罪控制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页。
[4]车承军著:《职务犯罪控制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页。
[5]车承军著:《职务犯罪控制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3页。
[6]车承军著:《职务犯罪控制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1页。
[7]车承军著:《职务犯罪控制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页。
(作者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