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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自愿供述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是为了维护程序法的有效实施,从而实现程序正义。我国法律向来将非自愿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适用对象,并逐步发育出"典型的非自愿供述"与"拟制的非自愿供述"两种形式。与非自愿供述的排除相关的是,唯有将那些受到强迫取证行为直接影响的派生证据和重复自白予以排除,才可以实现排除规则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