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院校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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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在法治人才的培养中起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当前理工院校法治人才培养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因此对其进行改革和创新势在必行。理工院校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其基本途径是强化课程思政意识与职业伦理教育,按照“金课”标准进行课程设置与建设,推进教学方法手段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整合优化实践教学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课程考评体系,构建切实有效的联合培养机制。
  关键词 理工院校;法治人才;人才培养机制
  中图分类号 G64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9)14-0033-04
  在第十八届中共中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党对依法治国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必须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这既是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历史责任,也是回应国家战略和现实需求的理性选择。
  一、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概述
  (一)法治人才的内涵
  所谓法治人才,是指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法治人才是法治社会的先导,是法治精神的主要传播者和倡导者,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资源。全面依法治国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法治人才要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伦理、系统的法学知识和娴熟的职业技能。首先,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对法治人才第一位的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具有更高的政治性与社会主义特色。“法学既是正义之学,又是治国之学”[1],忠于党、国家和人民以及忠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思想政治素质的具体表现。德法兼修是时代对法治人才的要求,法治人才要自觉做法律的知行者,引领全社会认同法律、信仰法律、崇尚法律。其次,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是对法治人才素质的核心要素要求。法治人才的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总和。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工作者维护法律职业尊严的重要保证。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崇高的社会理想是法律工作者应具备的思想觉悟,严格遵守法律职业伦理则是法律工作者捍卫他们的职业声誉和获得人民群众信任的最基本要求。第三,具备系统的法学知识和娴熟的职业技能是对法治人才必不可少的专业要求。法治人才既要具有广博的通识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备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还要具有法律思维、法律文书撰写、庭审实务、谈判技巧、辩论方法、解决纠纷等基本技能。
  (二)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界定
  法治人才培养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提出的。法学教育肩负着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德才兼备、高素质法治人才的特殊使命,其目的是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有效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是高校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中的重要前提。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是指以提高法治人才教育质量为目标,探索法治人才培养的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的规律,通过有效地配置教学资源,加强法治人才质量保障机制建设,从而激发法治人才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法治人才实践能力,使国家法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涉及思想素质和职业伦理教育、课程体系、教学方法、评价标准以及实践教学、培养主体等诸多具体内容[2]。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直接影响着法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伦理与职业素养、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水平的提高。
  二、理工院校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面临的挑战
  (一)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伦理教育的实效性不强,难以适应国家的发展需要
  高校法学教育授予学生什么样的法治思维和法学理论,关系到法治人才理想信念追求和基本价值的判断。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明确提出,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然而,由于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一方面,部分理工院校比较偏重法律专业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不强,课堂教学中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理念教育表现得不够明显;另一方面,部分理工院校比较偏重法律知识的讲授,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念教育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实效性不强,课堂教学中对学生的法律信仰与法治情感渗透不够突出。
  (二)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的实用性不强,难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作为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要素,课程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法治人才的知识结构与能力水平的提高,直接影响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在2018年的“中国大学教学论坛”上,教育部负责人表示,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解决的是战略大问题。然而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多数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还存在着一定数量内容陈旧、轻松易过的“水课”。另一方面,部分理工院校的法学课程设置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尽管有的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开设有职业技能课程,但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往往流于形式。这种被动单向的重理论、轻实践的课程设置显然难以与我国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相吻合[3],也必然会使学生的知识学习与能力培养割裂开来,造成理论和实践的严重脱节。
  (三)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缺乏先进性,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是教学效果的必要保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然而,目前理工院校法学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一方面,在教学方法上,多数理工院校法学专业重接受轻探究,教学过程中的灌输式、单向性和封闭性较为突出,学生只能被动地获取知识,很难形成自己的创新性见解和解決现实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在教学手段上,部分理工院校信息网络技术运用不多,法学教育优质资源的有效共享也难以实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新媒体、聚集优势资源、创建权威平台、开展示范品牌等法治人才培养模式还不多见[4]。
  (四)实践教学缺乏有效性,难以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
  学生只有通过实践活动,实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有机融合[5]。然而,长期以来,部分理工院校法学教育过于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实践教学有较大的随意性。一方面,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够紧密。在部分理工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中,重视理论轻视实践,法治人才的培养停留在理论分析或法条解释的层面,导致学用脱节,培养的人才不能适应市场对职业法律人的需要。另一方面,实践教学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的倾向。部分理工院校对社会实践、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的过程和效果缺少必要的过程监督,因而达不到实践教学应有的效果。   (五)课程考核缺乏科学性,难以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
  课程考核评价应该包括对学生学习态度、知识掌握程度以及智能开发等方面的考察。然而,从目前来看,一方面,部分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考核方式比较单一、考核标准不够科学。闭卷考试存在偏重于理论知识而忽视应用能力考核的倾向,而且试题的答案通常也是唯一的,这种按既定标准答案评定分数的方式不利于学生个性发展。另一方面,部分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对过程考核不够重视。由于学生成绩的评价主要依据卷面考试成绩,因此,学生平时不认真学习,考试前通过突击复习、强迫背诵应付过关,非常不利于学生对有关法学知识的扎实掌握。
  (六)校内外联合培养缺乏稳定性,难以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需要迫切解决的难题是如何更好地使实务部门和学校在培养法治人才方面始终保持协同性和统一性。法治人才要具备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较强的法治实施能力,单纯依靠理工院校的教学资源来进行实践教学具有局限性。一方面,课堂教学不能充分利用实务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教学,而且实践效果差。另一方面,目前绝大多数理工院校虽然在实务部门等建立了常规性实习基地,但其合作机制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基地作用发挥不充分。
  三、理工院校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途径
  针对上述问题,理工院校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亟需进行变革和创新。结合长春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法学教育实际,笔者认为理工院校应主动适应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新任务与新要求,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结合点,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一)强化课程思政意识与职业伦理教育
  为了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理工院校法学教育要“厚德育”,既要传授学科知识,又要注重价值引领。第一,强化课程思政意识,确保法治人才培养的政治方向。学校法学教育坚持以德为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理念教育渗透到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坚持“一课双责”,通过法学教育加强学生对法治事业的认同和热爱。教师为了使所教的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形成协同效应,课程的讲授不再仅停留在对法学原理的讲解上,而是引导学生从国家情怀的角度来审视和解决问题,从而使学生自觉肩负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使命。第二,强化职业伦理教育,并贯穿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学校法学教育通过职业伦理教育,把法治意识和法律精神贯彻到教书育人中去。这既是培养合格法治人才的前提,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关键。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需要知识的积累和职业伦理教育的陶冶,因此学校除了开设《律师实务与职业伦理》课程,还在法学专业其他课程中全面渗透法律职业伦理,以此促进学生法治思维的形成,从而使学生自觉践行法律职业伦理。
  (二)按照“金课”标准进行课程设置与建设
  法治理论的学习是法治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理工院校法学教育要培养符合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所需的法治人才,就要精心设置课程,积极打造“金课”。第一,合理设置具有理工院校特色的专业选修课。学校为培养学生跨领域知识融通能力,适当减少了一些传统的、纯理论性的课程及课时,开设了一些跨学科、跨专业新兴交叉的选修课程。在课程设置方面,除开设法学核心课程外,结合理工优势和科技特色,根据社会的需求,开设了《科技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实务》等法律与科技相融通的特色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第二,通过建设“金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在课堂教学中及时添加中国法治实践的最新经验、生动案例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在教学中注意拓展课程深度和难度,如除研读教材之外,鼓励学生课下广泛涉猎相关法学文献,并将一些疑难案例作为课程的辅助学习内容,通过建设具有“挑战性”的“金课”,深入挖掘学生的学习潜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
  (三)推进教学方法、手段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
  理工院校法学教育要以学生“主动学”为核心,创新教学方法与手段,通过有效的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激发学生的专业志趣。第一,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以培养学生的能力素质为重心,突出合理性。学校以学生的学习体验和学习成效为导向,创新课堂教学方式。为落实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笔者在教学中采用了案例式、讨论式、辩论式、探究式、启发式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教学中不再是简单地告诉学生什么是对,什么是错,而是培养学生去探究,能够把学生的个性和潜力充分发挥出来。第二,在教学手段的运用上,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为中心,突出多样性。学校积极推动法学专业教育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网络教学平台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最大程度地发挥优质教学资源的作用。为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笔者在学校率先借助“雨课堂”智慧教学工具,采用混合式教学方式,以充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
  (四)整合与优化实践教学体系
  理工院校法学教育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第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课程体系,设立实用的实务技能选修课程。学校采用实务技能、社会实践、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和专业实习等多种实践教学形式以培养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和技巧,力求改变法律教育与法律实务相脱节的现状。为了不断强化实践实训,2017版法学培养方案增加了实践课教学时数,提高了实务课学分的比例,目前实习实训的实践课程为41周,学分最少要达到38学分,占总学分的21.3%。第二,强化实践教学过程管理。为了切实保障实践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学校法学专业每学期由系里负责实践教学的计划、落实和督促工作,学院和学校二级督导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课程考评体系
  围绕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理工院校法学教育应建立有利于实现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协调发展的课程考评体系。第一,在考核方式与内容上体现科学性。学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考核既考理论知识也考实务能力,重点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闭卷考试的试卷普遍降低了考查学生记忆力的题目比例,提高了对学生法律逻辑思维、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等应用能力的考查比例;除多数课程采用闭卷考试外,还有部分课程采取小论文、调查报告等方式,学生的法律写作能力普遍得到了锻炼和提高。第二,在考核评价上体现过程性。学校法学专业通过过程性评价,以动态的方式关注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状况。为了切实加强学习过程考核,不仅重视期末考试,而且注重平时表现,如《民法总论》《物权法》等多门课程通过线上与线下的讨论、作业与测试等方式综合评判学生的日常学习情况。
  (六)建立切实有效的联合培养机制
  要促进法治人才职业技能的形成和发展,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就要加强与司法实务部门的实质性合作,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第一,积极引入实务部门力量参与法治人才培养。学校为充分借助社会资源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先后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多家司法实务部门签署协议。一方面,学校定期邀请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历和深厚理论素养的法官来校讲座,及时把法治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带进课堂;另一方面,为培养教师的实践能力,学校定期选派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的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院以庭长助理身份参与审判、调研等法律实务工作。第二,积极开拓契合法治人才培养的实习平台。学校充分利用紧邻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优势与便利,与之共同搭建“法律咨询服务平台”。这种专业岗位的认知實习的锤炼,既有利于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意识,又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综上所述,依法治国,人才为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法治人才的素质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理工院校应紧密结合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成长需要,紧跟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进程和新需求,积极进行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的探索与实践。培育高水平法治人才,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这既是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总体思路,更是理工院校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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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田士永.法治人才法治化培养的德国经验[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7):117-130.
  [3]黄爱学.论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改革与创新[J].知与行,2016(9):34-36.
  [4]梅哲,王志.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J].红旗文稿,2017(5):30-32.
  [5]刘风景.法治人才的定位与培养[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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