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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其效用的发挥有赖于一个高效、独立的执法机构体系,然而反垄断法所确立的"双层架构"模式却没有办法改变目前多头执法的混乱体系,反垄断执法机构"双层架构"模式使得现有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权限有限、级别较低,独立性和权威性明显欠缺,应在反垄断法基本框架内借鉴国外经验,让国家反垄断委员会成为名副其实的专门的反垄断法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