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会计法,在真实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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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如何执行好会计法,是摆在会计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考题。在现在的情势下可以坦率地说,如果小型民营企业的会计人员不折不扣地按照会计法来做,他这个会计工作可能做不成。那怎么办?笔者认为,坚持会计法,应当、而且必须在真实上下功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自1985年1月21日颁布至今,已经有21年了。这21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会计法也几经修订,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规范作用也日益显著。由于经济结构和经济形势在不断变化,会计人员的从业环境也在变化。
  法律不可能没有时代特征。我国的会计法颁布时,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启动,正处于所谓的“松绑”阶段。历史背景导致这部法律基本上按照对当时国营企业的要求量身打造,且主要适合于规模较大的企业,着眼于解决企业被“松绑”后的会计核算和监督问题。后来的修订,考虑了市场经济的要求,但主要适合于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的格局仍未改变。现在民营企业已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角之一,其数量更占绝对多数。随着经济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民营企业的会计工作者在执行会计法时会遇到很多困惑,出现更多矛盾。即使在国有企业,会计人员也经常面对许多新问题。人们会说,不管什么企业,这账应当是一个算法呀。不假,账应当是一个算法,我们绝不能否定会计法对于一般会计核算的规范意义。但如果会计工作的形成机制、责任机制不相同,就有可能产生不同的要求。
  
  一、真实,是会计法的基本要求和核心
  
  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的会计账簿(记录)必须真实,单位负责人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做假账,不得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会计法中有十五处以上提到这类要求。可见真实对于会计的重要意义,如果虚假将意味着什么 。会计法中也有对于会计的其他方面要求,例如要求完整,及时,会计方法一致,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履行审查和监督等。但所有这些,要么以真实为基础,要么以真实为目的,都是围绕着真实的。由此可见,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是会计法对于会计的基本要求,是会计法的核心。
  
  二、真实,是合法的前提,真实高于法律形式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法律这样规定是正确的。但现在的问题是,对于真实但没有合法手续的会计事项该如何处理。例如购进了一些材料,情况属实,但供货商开的是收款收据而不是税法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在收款收据上已由负责人签字并付了款。这类账务难倒了很多会计人员。有的会计人员或拒绝入账,或将其长期挂在往来账上。这些会计人员想不违法,但事与愿违,却是在违法。因为这样做损害了企业会计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违反了会计法。我们的看法是:会计人员可以据以入账,但必须如实反映,同时应当向单位负责人告诉这类事项的缺陷和可能的后果。因为对于会计人员来说,真实是最高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只要真实反映就是合法的。经过改革,我国财、税在会计制度方面已有所分离,税务部门可以按照其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征税,可以不顾全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的有关规定,我们又何必非得按税法的规定放弃真实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的权利呢?原始会计凭证是否合法,不一定非得有税务部门认同。对于会计来说,原始凭证只要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和数据真实,有责任单位签章和负责人员签字,以其入账是符合会计法的。
  
  三、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会计工作最基本的职能
  
  对于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有反映、控制、监督、管理等说法。我们有回到出发点的意思,认为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可以将会计理解为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但它不能等同于管理,不应说会计就是管理,因为它没有对经济行为进行组织、指挥的职能,而这是管理概念的核心。会计是通过反映、提供财务信息来为财务控制、监督和管理服务的,是经济管理的一种手段或工具。这种理解与会计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将控制、监督、管理等作为会计的基本职能,似乎抬高了会计的地位,实际上是把难事让会计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不是会计主体的代表,它是受托使用专业技术,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打工者”。企业的主人,老板、法定代表人等,可能要求会计人员参与财务控制、监督和管理,但这并不能说明会计具有了这种职能,而是说明企业管理当局把财务管理工作部分地交给了你,是在让你做更多的事。是受托反映而不是以红管家的身份当家,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会计的定位。
  
  四、真实,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底线
  
  诚实,是做人的起码品质。在会计工作中,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不仅是应有人格的体现,而且是职业道德之要求。除真实反映外,会计的职业道德还有诸多方面,如专业能力,会计规范意识,会计服务意识,敬业精神,勤勉尽职意识等。其中求真意识是最根本的。如果在其他方面一时不足,说明你这会计不够合格,但可以期待甚至原谅;如果没有认真不认假的求真精神,放弃基本的会计原则去帮助制假造假,你就不再是是会计工作者,你所搞的也不再是会计,而是假账,假会计。是不是会计,其界限就在这里。因此,真实反映,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底线。你受到了专业教育和训练,依靠着企业同时也依靠着社会,深知假账的危害,可还是帮着造假,这怎么行呢!
  
  五、真实,是场严峻的挑战
  
  当前我国会计的公信力在降低。会计人员在雇主面前可能是诚实的,所提供的信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真的。但往往按照雇主的需要,将假账提供给政府部门和社会受众,这方面的情况相当严峻。根除假账,可以说是我国当前会计行业最重要的任务。
  要解决会计的假账问题,从根本上说,应包括主、客观环境的全面解决。一方面要解决客观环境问题。这里包括:通过干部体制和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减少、甚至根除企业虚报或瞒报收入、利润的冲动或诱因;另一方面在税制方面改变重税轻罚的状况和发票管理制度,做到合理负担,严格管理,依法行政等;还有宣传教育等方面的问题。但客观是一个方面,对于会计行业而言,是要解决主观方面的问题。从业的基础环境不好,但不能成为造假有理、不以为耻、习以为常的借口。企业税负重,但不是完全过不下去,而且有很多可以用合理、合法的方式降低税负的途径。客观与主观是对等的。没有做假账的会计人员,这假账就做不成。不做假账,至少有一半掌握在会计人员手里。主观努力不可能一下子改变客观,但可以逐步影响、改变客观。相反,如果主观问题不解决,即会计人员帮助做假账的问题不解决,就会助长做假账的客观环境。现在有的单位的负责人敢“理直气壮”地提出做假要求,正是会计行业不争气的反映。
  
  六、结束语
  
  我们主张会计行业应在真实上下功夫。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形成舆论压力,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应当依法追究参与做假账的会计人员的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引证了我们在上面的说法:是不是会计,真实不真实是界限。但我们知道假账不少,却不知被吊证的会计人员有几多。如果能将吊证处罚以政务公告的形式(不见得非要公告被吊证会计人员的姓名)公诸于众,对于我们的行业可能大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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