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品流通企业遍布各行各业,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未来的竞争就是成本的竞争,监控流通过程的每一个细节的成本数据变化,是任何一个企业经营者都不能忽视的问题。而财务人员对这些数据的采集、整理、归纳后形成的信息的有效性将对企业决策的正确性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仅对小规模商品流通企业“一次性收款分期(分次)付货”这种特殊销售方式中“应付商品”科目的核算及帐务处理做以概述。
一、“一次性收款分期(分次)付货”的概念
所谓“一次性收款分期(分次)付货”是指购买方一次性交付商品的全部价款,销售方开出分期(分次)提货凭据,购买方可以分期或不定期以提货凭据为证明随时要求销售方提供货物,销售方见票即支付的一种销售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特殊商品的批发、美容院、桶装矿泉水的销售等行业。这种方式对购销双方来说都存在一定的价格风险,因为购买时价格已经确定,这时销售方的回款风险比较底,但是购买方并不同时提货,而购买方提取货物的时候,原材料或产品的市场价格已经随着供求发生变化。价格降低,则购买方发生价格损失,价格提高,则销售方发生价格损失。
二、相关账务处理
1、产品入库
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人材料及商品,如果已取得发票等凭证或已支付货款但材料或商品等尚未运抵时,应按购人材料的实际成本入账,借记“在途物资”科目,一般纳税人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按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全部记入“在途物资”科目,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待购入的材料、商品等运抵企业并验收入库时,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
2、收入的确认
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主营业务收入”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并在实际收到或应该收到价款时入账。确认收入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或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金额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将普通发票中货款的金额按实际价税比例自行分离,用全部销售额除以价税比例(1.04或1.06)的金额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将价款扣除“主营业务收入”后的余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应付商品”科目的账务处理
采用一次性收款分期(分次)付货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立“应付商品”科目,该科目也是这种销售方式区别于其他销售方式的特殊之处。
应付商品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没有明确的一栏反映,它仅作为库存商品的减项,在资产负债表中库存商品的金额按照库存商品科目余额减去应付商品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该科目按照库存商品进行管理,以数量、金额为依据记录到库存商品明细账中。该科目借方反映本期实际支付给购买方产品的金额,贷方反映本期销售产品的金额。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已经销售但尚未支付给购买方的产品的累计金额。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销售甲、乙、丙三种产品,其中甲和乙是一次性收款,分次付货的产品,丙是收款即付的产品。如果甲、乙产品属一类,或单价相同,核算及管理比较方便的产品,那么应付商品一级科目下可不设明细科目;如果甲、乙商品差别比较大,或者单价不相同,那么应付商品一级科目下应按产品类别设立明细科目。这里假设两类产品不同,分设明细科目,本期月末结转成本时先做如下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商品—甲
应付商品—乙
库存商品—丙
月末,根据仓库报出的库存盘点明细表,整理本月实际送出的甲、乙两类产品,按照企业采用的库存商品结转的核算方法(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等等,按照新会计制度,库存商品结转的核算方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算出每类产品实际转出库存的金额,做如下分录:
借:应付商品—甲
应付商品—乙
贷:库存商品—甲
库存商品—乙
应付商品的余额一般在贷方,如果余额出现在借方,那么原因可能有三种:1、已经销售出的产品,并已经开始分期送货,货款已收到,但是没有入帐;2、送出的产品数额超出了销售的产品数额,存在欠款或有大量赠送产品、自用产品、报废产品未结转的可能;3、仓库部门的盘点记录有错误。
从分录中我们可以看出,应付商品科目是一个过渡科目,并且在资产负债表中没有明确的一项,往往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容易被忽视。但是它的准确性又对经营成本和库存商品核算的准确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核算中,不仅要加强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还要加强对仓库流程管理的周密性,对出入库的产品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盘点,财务部门和仓库管理部门及时核对帐目,做到准确无误。只有严格的管理,准确的核算,才能使财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准确有效,才能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现仅对小规模商品流通企业“一次性收款分期(分次)付货”这种特殊销售方式中“应付商品”科目的核算及帐务处理做以概述。
一、“一次性收款分期(分次)付货”的概念
所谓“一次性收款分期(分次)付货”是指购买方一次性交付商品的全部价款,销售方开出分期(分次)提货凭据,购买方可以分期或不定期以提货凭据为证明随时要求销售方提供货物,销售方见票即支付的一种销售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特殊商品的批发、美容院、桶装矿泉水的销售等行业。这种方式对购销双方来说都存在一定的价格风险,因为购买时价格已经确定,这时销售方的回款风险比较底,但是购买方并不同时提货,而购买方提取货物的时候,原材料或产品的市场价格已经随着供求发生变化。价格降低,则购买方发生价格损失,价格提高,则销售方发生价格损失。
二、相关账务处理
1、产品入库
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人材料及商品,如果已取得发票等凭证或已支付货款但材料或商品等尚未运抵时,应按购人材料的实际成本入账,借记“在途物资”科目,一般纳税人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按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全部记入“在途物资”科目,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待购入的材料、商品等运抵企业并验收入库时,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
2、收入的确认
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主营业务收入”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并在实际收到或应该收到价款时入账。确认收入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或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金额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将普通发票中货款的金额按实际价税比例自行分离,用全部销售额除以价税比例(1.04或1.06)的金额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将价款扣除“主营业务收入”后的余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应付商品”科目的账务处理
采用一次性收款分期(分次)付货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立“应付商品”科目,该科目也是这种销售方式区别于其他销售方式的特殊之处。
应付商品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没有明确的一栏反映,它仅作为库存商品的减项,在资产负债表中库存商品的金额按照库存商品科目余额减去应付商品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该科目按照库存商品进行管理,以数量、金额为依据记录到库存商品明细账中。该科目借方反映本期实际支付给购买方产品的金额,贷方反映本期销售产品的金额。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已经销售但尚未支付给购买方的产品的累计金额。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销售甲、乙、丙三种产品,其中甲和乙是一次性收款,分次付货的产品,丙是收款即付的产品。如果甲、乙产品属一类,或单价相同,核算及管理比较方便的产品,那么应付商品一级科目下可不设明细科目;如果甲、乙商品差别比较大,或者单价不相同,那么应付商品一级科目下应按产品类别设立明细科目。这里假设两类产品不同,分设明细科目,本期月末结转成本时先做如下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商品—甲
应付商品—乙
库存商品—丙
月末,根据仓库报出的库存盘点明细表,整理本月实际送出的甲、乙两类产品,按照企业采用的库存商品结转的核算方法(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等等,按照新会计制度,库存商品结转的核算方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算出每类产品实际转出库存的金额,做如下分录:
借:应付商品—甲
应付商品—乙
贷:库存商品—甲
库存商品—乙
应付商品的余额一般在贷方,如果余额出现在借方,那么原因可能有三种:1、已经销售出的产品,并已经开始分期送货,货款已收到,但是没有入帐;2、送出的产品数额超出了销售的产品数额,存在欠款或有大量赠送产品、自用产品、报废产品未结转的可能;3、仓库部门的盘点记录有错误。
从分录中我们可以看出,应付商品科目是一个过渡科目,并且在资产负债表中没有明确的一项,往往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容易被忽视。但是它的准确性又对经营成本和库存商品核算的准确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核算中,不仅要加强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还要加强对仓库流程管理的周密性,对出入库的产品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盘点,财务部门和仓库管理部门及时核对帐目,做到准确无误。只有严格的管理,准确的核算,才能使财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准确有效,才能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