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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9岁的女儿是一名小学生,因嘴馋,常到学校的一家小卖部赊购食物。鉴于赊购的金额越来越大而又无力偿付,最后只好躲着店主。店主为索要欠款,遂在小卖部门口的黑板上写道:“四(1)班学生小芸本学期前后欠下本店现金371元,限3日内付清。”由此导致我女儿“老赖”的名声不胫而走,许多同学对其指指点点,甚至讽刺、嘲笑、挖苦,个别老师也嗤之以鼻。我女儿由于受到一定打击,导致拒绝上学。面对我要求店主给女儿赔礼道歉的请求,店主却断然拒绝,理由是我女儿欠款本身就没有道理,更何况其只是为了讨债,为了维权。请问:店主的行为究竟是否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