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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网络综艺节目的井喷式发展使得综艺市场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也日益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虽已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进行规范,但仍不够全面,无法彻底改善当前综艺市场的风气。为了更好的促进网络综艺节目的发展,发挥节目价值导向的作用,如何采用更好的管制政策成为了当下值得深思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综艺节目;互联网;管制
网络综艺节目指的是网络平台自身来制作节目的相关内容并具有直播能力的节目类型。据《2018腾讯娱乐白皮书》显示,2018年网络视频平台播出网综124档,较2017年增加9.7%。但随着网综的蓬勃发展,刻意迎合受众需求、忽略社会公共议题等问题也日益严峻。为进一步规范综艺节目的播出环境,广电总局曾出版“限娱令”、“限真令”、“限童令”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于2016年公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但这些举措并未完全根除综艺市场中的相关问题,我国对网综的管制仍存在较大的进步空间。
一、网络综艺节目的监管困境
1.网络综艺管制立法仍存在不足
目前而言,对网络综艺内容进行管制还是多以行政手段为主,其主要体现为行政管理部门对视频网站、网络自制综艺节目进行具体干预,开展专项活动、定期对节目内容进行检查。但从网络综艺节目立法层面来看,我国现有的法规政策仍存在不足,并未形成法制体系。
2.网络监管技术有待提升
在监管技术方面,我国节目多采用人工筛选的方法,但对于多数视频节目内容来说,仅以人力资源进行筛选、关闭通道来管制还是存在局限性。我国目前使用的网络监管软件大部分来源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虽然也在积极自主研发相关的管制软件,但从整体来看技术还是相对落后。例如2009年工信部推出的“绿坝-花季护航”软件,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受技术水平限制就遭遇了困境。同时,网络综艺节目并没有传统电视媒体所拥有的CSM测量仪,在源头控制上也存在难度。
二、网络综艺节目管制难的原因分析
1.管制机构多头管理,监管制度不完善
管制网络综艺节目的审核机构由多方构成,这也就意味着各个监管部门独立性强而协同性较弱,存在即使整体管理目标、手段一致,但在具体管理措施上总会出现标准不同、审核界限不清晰从而相互推诿各自责任的情况。同时,网综“先播后审”的监管制度也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不利于网络文化产品的推广与发展。
2.平台自审不规范,行业自律约束力不够
为了使经济收益最大化,有些视频平台疏于对网络综艺节目的管制和审查。“娱乐道德观”指出如果平台不及时加强对节目的管制意识,就会让网络综艺节目失去其本身的社会价值,使娱乐成为大众的精神附庸。
3.网络自身特质决定了网络综艺管制的繁杂性
据《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的用户规模达6.12亿,网综拥有着广泛的市场,从信息传播上看,尽管当前的政策法规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低俗网络综艺节目的制作与传播,但由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交互性与共享性、录屏软件的多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部分低俗节目虽在官方平台下架了,但并不意味着彻底抑制住了其传播的可能性。
三、互联网环境下对网络综艺节目管制的策略分析
(一)、行业自律
1.坚守媒介伦理,引导而不是迎合
在融媒时代,围绕电视荧屏的客厅中心叙事在各种终端的挑战下走向分化,受制于互联网的大众审美也日趋平面与浅薄。很多制作者们更为注重节目的消费价值,而忽视其内涵。事实上,网络综艺节目作为一个内容分发渠道与舆论引导阵地,更需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坚守媒介伦理,增强审美素养。
2.建立行业联盟,相互督促
行业间的相互合作与监督是推动网络综艺节目良性发展的内在动力。“自律联盟”是典型的政策监管的产物,它體现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资源互换。企业能够进行相互监督,并执行相关政策标准,而政府拥有权威与执法能力,能够对行业联盟内部的违背相关法规政策的主体进行制约。这样一来,企业通过参加联盟得到了国家的庇护,同时,违背规则的也将得到应有的惩罚,起到警示作用。
(二)、外部监管
1.制定专门的互联网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法规规章体系化程度不高,内容之间相互交叉的问题,只有更新与完善现有政策法规,明确主体责任、加大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才能够让不法者无违法之力。但同时也需理性看待低俗化问题,将其存在必然性认识透彻,将治理变成日常,改变目前传媒规制的行政干预,提高整治的可操作性与稳定性。
2.统一监管标准,明确审核员的职责
针对网综监管松泛的现象,应采用线上线下统一标准,强化对制作主体的管理,落实“一个标准,一把尺子”。此外,在审核制度方面,应采用平台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但无论审核平台的技术如何先进,都需要审核员的研判与操作。为此,审核员需明晰自己的职责,既要保护网络荧屏健康,还要时刻对最新的相关文件的要求和变化了熟于心,为传播正能量的网络视听作品提供保障。
3.创新收视调查技术,并鼓励群众举报
处于自身利益考量,部分节目有着收视率造假和节目黑幕等不良行为,如韩国《produce101》近日被警方确认全系列造假。为此,还需推动建立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的中国特色收视调查体系,引导调查机构完善传统抽样调查、大样本收视调查、跨屏收视调查方法和模式,同时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环境。
四、结语
网络综艺节目作为网络视听节目发展的新动力、新引擎,对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起着指向标的重要作用。而对网络综艺节目进行有效监管则是改善网综生产环境,实现从泥沙俱下到风清气正的不二法门。在未来,随着技术的进步与受众自我意识的愈发个性化,网综的监管难度将更为严峻,如何更加有效的从根源解决问题将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参考文献
[1]刘倩,周兰.网络综艺节目的娱乐症候与改进措施[J].传媒,2018(05):67-68.
[2]黄韧.国内网络自制综艺节目的发展现状与趋势解析[J].新媒体研究,2016(18):83.
[3]钟瑛、刘海贵:《网络有害信息管理中的冲突与困境》[J],《国际新闻界》,2004年4月
[4]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5]黄子瑄.浅析网络自制综艺节目的后现代特征[J].视听,2018(06):40-41.
关键词:网络综艺节目;互联网;管制
网络综艺节目指的是网络平台自身来制作节目的相关内容并具有直播能力的节目类型。据《2018腾讯娱乐白皮书》显示,2018年网络视频平台播出网综124档,较2017年增加9.7%。但随着网综的蓬勃发展,刻意迎合受众需求、忽略社会公共议题等问题也日益严峻。为进一步规范综艺节目的播出环境,广电总局曾出版“限娱令”、“限真令”、“限童令”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于2016年公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但这些举措并未完全根除综艺市场中的相关问题,我国对网综的管制仍存在较大的进步空间。
一、网络综艺节目的监管困境
1.网络综艺管制立法仍存在不足
目前而言,对网络综艺内容进行管制还是多以行政手段为主,其主要体现为行政管理部门对视频网站、网络自制综艺节目进行具体干预,开展专项活动、定期对节目内容进行检查。但从网络综艺节目立法层面来看,我国现有的法规政策仍存在不足,并未形成法制体系。
2.网络监管技术有待提升
在监管技术方面,我国节目多采用人工筛选的方法,但对于多数视频节目内容来说,仅以人力资源进行筛选、关闭通道来管制还是存在局限性。我国目前使用的网络监管软件大部分来源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虽然也在积极自主研发相关的管制软件,但从整体来看技术还是相对落后。例如2009年工信部推出的“绿坝-花季护航”软件,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受技术水平限制就遭遇了困境。同时,网络综艺节目并没有传统电视媒体所拥有的CSM测量仪,在源头控制上也存在难度。
二、网络综艺节目管制难的原因分析
1.管制机构多头管理,监管制度不完善
管制网络综艺节目的审核机构由多方构成,这也就意味着各个监管部门独立性强而协同性较弱,存在即使整体管理目标、手段一致,但在具体管理措施上总会出现标准不同、审核界限不清晰从而相互推诿各自责任的情况。同时,网综“先播后审”的监管制度也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不利于网络文化产品的推广与发展。
2.平台自审不规范,行业自律约束力不够
为了使经济收益最大化,有些视频平台疏于对网络综艺节目的管制和审查。“娱乐道德观”指出如果平台不及时加强对节目的管制意识,就会让网络综艺节目失去其本身的社会价值,使娱乐成为大众的精神附庸。
3.网络自身特质决定了网络综艺管制的繁杂性
据《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的用户规模达6.12亿,网综拥有着广泛的市场,从信息传播上看,尽管当前的政策法规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低俗网络综艺节目的制作与传播,但由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交互性与共享性、录屏软件的多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部分低俗节目虽在官方平台下架了,但并不意味着彻底抑制住了其传播的可能性。
三、互联网环境下对网络综艺节目管制的策略分析
(一)、行业自律
1.坚守媒介伦理,引导而不是迎合
在融媒时代,围绕电视荧屏的客厅中心叙事在各种终端的挑战下走向分化,受制于互联网的大众审美也日趋平面与浅薄。很多制作者们更为注重节目的消费价值,而忽视其内涵。事实上,网络综艺节目作为一个内容分发渠道与舆论引导阵地,更需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坚守媒介伦理,增强审美素养。
2.建立行业联盟,相互督促
行业间的相互合作与监督是推动网络综艺节目良性发展的内在动力。“自律联盟”是典型的政策监管的产物,它體现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资源互换。企业能够进行相互监督,并执行相关政策标准,而政府拥有权威与执法能力,能够对行业联盟内部的违背相关法规政策的主体进行制约。这样一来,企业通过参加联盟得到了国家的庇护,同时,违背规则的也将得到应有的惩罚,起到警示作用。
(二)、外部监管
1.制定专门的互联网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法规规章体系化程度不高,内容之间相互交叉的问题,只有更新与完善现有政策法规,明确主体责任、加大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才能够让不法者无违法之力。但同时也需理性看待低俗化问题,将其存在必然性认识透彻,将治理变成日常,改变目前传媒规制的行政干预,提高整治的可操作性与稳定性。
2.统一监管标准,明确审核员的职责
针对网综监管松泛的现象,应采用线上线下统一标准,强化对制作主体的管理,落实“一个标准,一把尺子”。此外,在审核制度方面,应采用平台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但无论审核平台的技术如何先进,都需要审核员的研判与操作。为此,审核员需明晰自己的职责,既要保护网络荧屏健康,还要时刻对最新的相关文件的要求和变化了熟于心,为传播正能量的网络视听作品提供保障。
3.创新收视调查技术,并鼓励群众举报
处于自身利益考量,部分节目有着收视率造假和节目黑幕等不良行为,如韩国《produce101》近日被警方确认全系列造假。为此,还需推动建立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的中国特色收视调查体系,引导调查机构完善传统抽样调查、大样本收视调查、跨屏收视调查方法和模式,同时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环境。
四、结语
网络综艺节目作为网络视听节目发展的新动力、新引擎,对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起着指向标的重要作用。而对网络综艺节目进行有效监管则是改善网综生产环境,实现从泥沙俱下到风清气正的不二法门。在未来,随着技术的进步与受众自我意识的愈发个性化,网综的监管难度将更为严峻,如何更加有效的从根源解决问题将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参考文献
[1]刘倩,周兰.网络综艺节目的娱乐症候与改进措施[J].传媒,2018(05):67-68.
[2]黄韧.国内网络自制综艺节目的发展现状与趋势解析[J].新媒体研究,2016(18):83.
[3]钟瑛、刘海贵:《网络有害信息管理中的冲突与困境》[J],《国际新闻界》,2004年4月
[4]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5]黄子瑄.浅析网络自制综艺节目的后现代特征[J].视听,2018(06):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