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现行民事举证时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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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的研究已有相当的时间,而由于学者们研究的角度有所不同,有关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也存在不同。从市场经济的效益本质出发,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必须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因此,设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可以实现法院以最低的审判成本达到司法公正、当事人以最少的诉讼投入实现自身权利的目的。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尚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举证时限制度以完善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 There have been quite a lot of studies on the time limit of proof, and 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perspectives of scholars,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the concept of the time limit of proof. Proceeding from the essence of the efficiency of market economy, we must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giving priority to benefits and giving consideration to fairness when solving economic disputes through legal means. Ther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ime limit for civil proof can achieve the lowest judicial costs of the court to achieve justice, the parties with the least litigation to achieve their own rights. In our country, there are still many places worthy of perfection in the time limit system of civil burden of proof. In this aspect, we can draw lessons from the time limit system of foreign evidence to improve the time limit of evidence in our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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