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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四十条首次承认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这对于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特别是女性一方的权益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设立,有助于人们关注并正视家庭无酬劳动的价值,同时对于主体维护自己权益的提供法律依据,在离婚自由的权利得到保障的同时,财产权利也相应地得到补偿。本文分析了我国家务补偿制度的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