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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地方“协议式”的税收分享权。加拿大税收制度制度一大特点就是中央政府与省政府的“税收协定”。在联帮组成开始之际,省有很大的自治权,而联帮的权力,包括征税权力很小,只有关税和少量的其它收入。随着一次和二次世界大战的进程。联邦逐渐地把一些权力归联邦,但是,收回是通过联邦与各省订立协议的形式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