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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的钟强是新津县某村的村支书,2006年6月,钟强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向朋友借钱1万元,并约定在年底前归还。哪知道钱到手后,钟强就再也没有提起过还钱的事情。无奈之下,朋友将钟强告上法庭。2008年4月,新津县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钟强在当年5月31日前归还欠款。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钟强依然我行我素,不偿还欠款。12月8日,新津县法院对钟强采取了强制措施,将其传唤到法院,并作出对他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