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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分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400元、360元、320元、28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4.5元、4元、3.5元、3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