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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详细分析了动物疫情风险下养殖户防控行为影响因素,以供参考。
【关键词】动物疫情;养殖户;防控行为;影响因素
0.引言
近年来,伴随我国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及相关基础设施的日趋健全,我国重大疫情防控管理能力取得巨大提升,但由于当前全球动物疫情处于活跃期,加之我国畜牧业规模不断扩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了解我国主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及防疫体系现状,对于建立现代防疫体系、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主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并依据其对养殖业及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其分为三类管理: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为一类疫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为二类疫病;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为三类疫病。
具体来说,农业部2008年12月发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规定: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7种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为一类动物疫病;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77种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的为二类疫病,其中多种动物共患病9种,牛病8种,绵羊与山羊病2种,猪病12种,马病5种,禽病18种,兔病4种,蜜蜂病2种,鱼类病11种,甲壳类病6种;大肠杆菌病、肝片吸虫病、鸡病毒性关节炎等63种为三类动物疫病,其中,多种动物共患病8种,牛病5种,绵羊与山羊病6种,马病5种,猪病4种,禽病4种,蚕、蜂病7种,犬猫等病7种,鱼类病7种,甲壳类病2种,贝类病6种,两栖与爬行类病2种。另外,在三类动物疫病中,有26种被划入《人畜共患病名录》。
2.动物疫情对养殖户生产造成影响
2.1动物疫情驱动禽畜产品价格波动对养殖户收入影响
动物疫病尤其是重大动物疫病往往具有传染性强、传播快、防治困难、死亡率高等特点,且人畜共患病能够直接威胁人类健康安全,在现代通讯手段的推波助澜下,疫情在单个养殖场或单一地区的暴发甚至能够在极短时间引起世界范围的关注,使部分机构和消费者陷入恐慌,在一定程度上抵制动物源性食品,使动物源性食品有效需求不足:国内消费急速下降,出口受阻。
2.2养殖户生产能力的影响
动物疫情对养殖户生产能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疫情导致动物物死亡或禽畜虽然恢复但生产性能下降引起的养殖户当期生产能力的减弱;二是疫情导致损失巨大,影响养殖户当期生产经营和下一周期的生产投入;三是疫情发生时,因处理染病家禽引起的禽舍等生产资料毁损和为彻底灭杀病毒而进行的空棚期造成的生产资料闲置,影响养殖户的生产能力。
2.3养殖户生产预期和生产行为的影响
动物疫病的频发,引起禽畜价格的大幅波动,加剧了养殖户的养殖风险,影响养殖户的养殖信心,改善养殖户的生产预期,进而驱动养殖户调整自身生产行为,主要表现在:调整生产规模,改善养殖防疫技术等。
3.动物防疫体系现状
动物防疫体系是一个由兽医管理体制、兽医队伍与基础设施三方面组成的、以兽医官制度为基础、以行政机构为核心、以技术支持为保障的有机整体。从横向看,动物防疫体系由动物疾病监测预警、防疫检疫监督、预防控制、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以及物资保障和防疫技术支撑六个子系统组成;从纵向看,动物防疫体系由中央、省、地、县、乡五级构成,通过各级的建设与配合,形成全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和疫情追溯网络。
3.1动物防疫体系相关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依来,我国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建设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国务院于1985年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揭开了我国依法管理动物防疫工作的序幕。根据动物防疫形势的需要,全国人大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2007年根据我国近年迅速发展的畜牧业实际,重新修订了这部法律。《动物防疫法》从法律上规范了政府各级部门和养殖户个体及单位,在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与公布,疫病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诊疗、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并规范了违反该法所应受到的法律处罚。
3.2动物防疫管理体系
伴随我国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近年来,我国逐渐建成相对完善的动物防疫管理体系,从横向看,动物饲养阶段的防疫监督由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屠宰环节的监督检查由企业控制,食品卫生监督由卫生部门负责,而出入境检疫有出入境检疫检验机关负责;纵向看,国家主管动物防疫的政府部门是农业部,农业部分设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分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兽药评审中心)三个动物防疫中心,同时农业部下设中央级兽医局,各省、市、县设立有中央兽医局直接领导的兽医局,具体负责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工作。
4.动物疫情风险下养殖户防控措施分析
《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分别对一、二、三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个体养殖户的防控措施做了相关规定,就养殖户而言,面对疫情风险,国家规定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的,应当依法配合,对于国家无强制性措施规定的,养殖户具有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义务,另外养殖户不得从事区内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易感染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染病或疑似染病的等危及动物疫病防控的相关交易。
根据文献分析,动物疫情风险下,养殖户行为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生产行为。钟华等(2009)建议,面对动物疫情,养殖户应该依据畜禽营养标准,为禽畜提供适量的健康卫生的水和日粮,保持圈舍清洁卫生、完善科学的通风设施、保持合理的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依季节不同做好防暑保暖工作,采取“全进全出”养殖模式,不禽畜混养等饲养管理措施,同时做好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畜禽疾病防疫,增强禽畜的群体抗病力。
为深入分析养殖户的防控措施选择,本文选取低致病性禽流感风险下的养鸡户进行研究。禽流感即禽流行性感冒,根据其病毒毒力和致病性的不同,将其分为高致病性禽流感、低致病性禽流感和无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禽流感潜伏期短、发病急、传播快、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短时间内能够造成禽只大批死亡;低致病性禽流感潜伏期长、发病比较缓和、传播慢、病程长,发病率和死亡率比较低。低致病性禽流感虽然未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但研究证明,低致病性禽流感不仅能引起家禽发病和死亡,还可引起家禽的免疫抑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变异为高致病性禽流感,任其蔓延,能够给养殖户带来巨大损失。
5.结语
虽然我国主要疫情有下降趋势,但因养殖规模发展迅速,发病动物基数庞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仍存在大范围暴发可能。面对日益复杂严峻的动物疫情形势和我国动基层防疫基础薄弱的现状,更应加强养殖户对动物疫情的防控行为措施。[科]
【参考文献】
[1]漠纵泉.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长效机制[J].中国禽业导刊,2005,22:30-34.
[2]向美.动物疫情防控能力与对策[J].北京农业,2013,15:157.
【关键词】动物疫情;养殖户;防控行为;影响因素
0.引言
近年来,伴随我国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及相关基础设施的日趋健全,我国重大疫情防控管理能力取得巨大提升,但由于当前全球动物疫情处于活跃期,加之我国畜牧业规模不断扩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了解我国主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及防疫体系现状,对于建立现代防疫体系、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主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并依据其对养殖业及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其分为三类管理: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为一类疫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为二类疫病;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为三类疫病。
具体来说,农业部2008年12月发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规定: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7种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为一类动物疫病;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77种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的为二类疫病,其中多种动物共患病9种,牛病8种,绵羊与山羊病2种,猪病12种,马病5种,禽病18种,兔病4种,蜜蜂病2种,鱼类病11种,甲壳类病6种;大肠杆菌病、肝片吸虫病、鸡病毒性关节炎等63种为三类动物疫病,其中,多种动物共患病8种,牛病5种,绵羊与山羊病6种,马病5种,猪病4种,禽病4种,蚕、蜂病7种,犬猫等病7种,鱼类病7种,甲壳类病2种,贝类病6种,两栖与爬行类病2种。另外,在三类动物疫病中,有26种被划入《人畜共患病名录》。
2.动物疫情对养殖户生产造成影响
2.1动物疫情驱动禽畜产品价格波动对养殖户收入影响
动物疫病尤其是重大动物疫病往往具有传染性强、传播快、防治困难、死亡率高等特点,且人畜共患病能够直接威胁人类健康安全,在现代通讯手段的推波助澜下,疫情在单个养殖场或单一地区的暴发甚至能够在极短时间引起世界范围的关注,使部分机构和消费者陷入恐慌,在一定程度上抵制动物源性食品,使动物源性食品有效需求不足:国内消费急速下降,出口受阻。
2.2养殖户生产能力的影响
动物疫情对养殖户生产能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疫情导致动物物死亡或禽畜虽然恢复但生产性能下降引起的养殖户当期生产能力的减弱;二是疫情导致损失巨大,影响养殖户当期生产经营和下一周期的生产投入;三是疫情发生时,因处理染病家禽引起的禽舍等生产资料毁损和为彻底灭杀病毒而进行的空棚期造成的生产资料闲置,影响养殖户的生产能力。
2.3养殖户生产预期和生产行为的影响
动物疫病的频发,引起禽畜价格的大幅波动,加剧了养殖户的养殖风险,影响养殖户的养殖信心,改善养殖户的生产预期,进而驱动养殖户调整自身生产行为,主要表现在:调整生产规模,改善养殖防疫技术等。
3.动物防疫体系现状
动物防疫体系是一个由兽医管理体制、兽医队伍与基础设施三方面组成的、以兽医官制度为基础、以行政机构为核心、以技术支持为保障的有机整体。从横向看,动物防疫体系由动物疾病监测预警、防疫检疫监督、预防控制、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以及物资保障和防疫技术支撑六个子系统组成;从纵向看,动物防疫体系由中央、省、地、县、乡五级构成,通过各级的建设与配合,形成全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和疫情追溯网络。
3.1动物防疫体系相关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依来,我国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建设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国务院于1985年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揭开了我国依法管理动物防疫工作的序幕。根据动物防疫形势的需要,全国人大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2007年根据我国近年迅速发展的畜牧业实际,重新修订了这部法律。《动物防疫法》从法律上规范了政府各级部门和养殖户个体及单位,在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与公布,疫病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诊疗、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并规范了违反该法所应受到的法律处罚。
3.2动物防疫管理体系
伴随我国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近年来,我国逐渐建成相对完善的动物防疫管理体系,从横向看,动物饲养阶段的防疫监督由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屠宰环节的监督检查由企业控制,食品卫生监督由卫生部门负责,而出入境检疫有出入境检疫检验机关负责;纵向看,国家主管动物防疫的政府部门是农业部,农业部分设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分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兽药评审中心)三个动物防疫中心,同时农业部下设中央级兽医局,各省、市、县设立有中央兽医局直接领导的兽医局,具体负责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工作。
4.动物疫情风险下养殖户防控措施分析
《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分别对一、二、三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个体养殖户的防控措施做了相关规定,就养殖户而言,面对疫情风险,国家规定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的,应当依法配合,对于国家无强制性措施规定的,养殖户具有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义务,另外养殖户不得从事区内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易感染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染病或疑似染病的等危及动物疫病防控的相关交易。
根据文献分析,动物疫情风险下,养殖户行为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生产行为。钟华等(2009)建议,面对动物疫情,养殖户应该依据畜禽营养标准,为禽畜提供适量的健康卫生的水和日粮,保持圈舍清洁卫生、完善科学的通风设施、保持合理的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依季节不同做好防暑保暖工作,采取“全进全出”养殖模式,不禽畜混养等饲养管理措施,同时做好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畜禽疾病防疫,增强禽畜的群体抗病力。
为深入分析养殖户的防控措施选择,本文选取低致病性禽流感风险下的养鸡户进行研究。禽流感即禽流行性感冒,根据其病毒毒力和致病性的不同,将其分为高致病性禽流感、低致病性禽流感和无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禽流感潜伏期短、发病急、传播快、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短时间内能够造成禽只大批死亡;低致病性禽流感潜伏期长、发病比较缓和、传播慢、病程长,发病率和死亡率比较低。低致病性禽流感虽然未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但研究证明,低致病性禽流感不仅能引起家禽发病和死亡,还可引起家禽的免疫抑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变异为高致病性禽流感,任其蔓延,能够给养殖户带来巨大损失。
5.结语
虽然我国主要疫情有下降趋势,但因养殖规模发展迅速,发病动物基数庞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仍存在大范围暴发可能。面对日益复杂严峻的动物疫情形势和我国动基层防疫基础薄弱的现状,更应加强养殖户对动物疫情的防控行为措施。[科]
【参考文献】
[1]漠纵泉.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长效机制[J].中国禽业导刊,2005,22:30-34.
[2]向美.动物疫情防控能力与对策[J].北京农业,2013,15: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