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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购买法律服务是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好事情。1992年、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都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这说明工会自身就拥有为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定权力。问题是工会提供法律服务的途径一直不够畅通。所以浙江“义乌模式”和广东深圳市总工会购买法律服务方式都是难能可贵的探索。工会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要走出低谷,既需要依托政策突破,更需要借重源自群众聚集起来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