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裁量权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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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是随心所欲地,应受到制度和机制的规制,只有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保证案件得以公正的审判,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规制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虽非法律明确赋予,但因其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普遍被使用,且直接关涉司法公信和公正问题而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法治化的目标,并将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升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在此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研究,促进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司法公正逐步实现。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
  按照梁彗星教授的观点,法官裁判案件的工作有两类,一是认定事实,处理事实问题。认定客观事实是正确作出裁判的前提条件。二是适用法律,处理法律问题。这两项工作的完成需要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第二个阶段是根据该法律作出具体的裁决。据统计,我国刑法规定的400多个罪名中只有少数几种情况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其他罪名的法定刑则是相对确定的,比如抢劫罪量刑幅度是三到十年,八种加重情节,从十年就直接到死刑了,这中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很大了。
  二、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出现的问题
  在讨论如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时,首先遇到并且应当解决的是如何认识在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时出现的问题。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应当排除影响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制约因素,避免不当行使。
  (1)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为一种司法活动,应当在遵循现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对法律的合理诠释适宜地解决纠纷。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部分法官缺乏职业道德,未能严格依法行事,再加上审判监督机制运作不利,导致其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
  (2)错用自由裁量权。在审判实践中,部分法官由于自身能力等原因,导致错误理解法律的基本旨意,进而妨碍了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比如,法律规范并未授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或者规定了适用条件,而法官误认为有权裁量或者已经符合条件,导致错误裁量。
  (3)怠用自由裁量权。一般包括不自觉行使和疏忽行使自由裁量权两种情形。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法官的司法能力有限,不善于自由裁量,或者担心承担责任而倾向于机械执法,消极逃避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裁判结果偏离公平正义。
  三、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1)法院内部监督。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了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制度,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以及人大的监督等,这些监督机制对于督促法官正确行使权力,以及纠正错案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制度的监督往往是建立在对法官违法裁判的监督基础上,对于违法的事实和行为有相应的规则和处理办法,但是对于在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内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裁量又有悖于公平合理的原则的情形,现行的监督体制似乎不能发挥良好的作用。所以,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控制,除了现行的监督体制以外,建立一些其他制度作为补充会使得监督更为有效。判例制度就是一个很值得我们借鉴的方法。在英国,判例制度是指在同一系统的法院中,对于相类似事实的案件,于不同级法院之间,下级法院必须受上级法院的拘束,于同级法院之间,后判决受先判决拘束。判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表现在:一方面,按照遵循先例的要求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判决的结果应当大体保持一致。目前,由于我国没有判例制度,以至于在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上下级法院及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之间的判决很不一致,造成人们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在建立判例制度以后,一旦先例建立起来,则法官在制度中受先例的拘束,从先例中领悟解决同类问题的正确思维模式和方法,并使类似案件达成大体相同的裁判。
  (2)人民群众监督。人民法院要把公开审判的司法制度落到实处,除不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外,要允许群众到法院旁听审判,群众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即可到法庭旁听,不能设卡刁难群众,群众旁听可以使法官的审判过程充分暴露在社会公众的视听之下,也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的一个重要渠道,法院进行“阳光审判”,可有效避免“暗箱操作”。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都应当上网,群众可以在网上对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内容进行评论,这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极好方法。加强人大和社会舆论监督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人大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监督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等,使监督本身就建立在法制化的基礎上,定期听取审判机关的报告、执法情况,发现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时,人大应及时提出质询并督促法院纠正。
  (3)新闻媒体记者监督。就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法官审判的问题来说,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与媒体还没有形成良性互动。实践证明,新闻媒体记者在不影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对法官审判案件的情况及时进行采访报道,造成社会舆论,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心,有利于法官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要完善公开审判制度,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目前我国的公开审判制度,还不是很完善,未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法院应该尽快完善公开审判,让更多的人和媒体能够观看庭审,以此来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4)人民检察院监督。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抗诉权充分地发挥效用并落到实处。对于检察院而言,加强监督权利的行使。既然法律赋予了我们监督的权利,我们就必须严格执行好,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出了多种相对灵活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事后监督,有提出检察建议、提起抗诉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等。我认为检察机关还可以在原有的监督方式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拓宽检察机关的监督途径,增加事前监督和主动监督,已便更有效地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公正,比如检察人员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或者重大案件合议庭制度。
  (5)完善法律规范,加强立法控制。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合法的行使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整体上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则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其一,尽快制定民法典,减少法律空白,扩大法律的涵盖面,从而使法官裁判解决社会冲突有法可依,以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启用。其二,改进立法技术,宜粗则粗,宜细则细,提高法律的细密性。细密化意味着对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的限制,事实上,宜粗则粗,宜细则细,该原则规定的就原则规定,以便法官遇到疑难案件时有充分的自由裁量余地,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其三,做好立法解释工作,减少歧义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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