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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中远海运集团推出的“中欧陆海快线”在中欧贸易便利化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被称为“中欧物流第三大通道”。本文解析了DPU术语下其完整的业务流程,并对其中各个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及业务关系进行了梳理,最后详细描述了单证流、信息流、集装箱流在各方之间流转的形式,从而展现了中欧陆海快线的业务运作模式。
关键词:中欧陆海快线 业务流程 运作模式 DPU
中图分类号:U1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21)04(b)-0166-05
Business Operation Model Analysis of China-Europe Land-Sea Express
MA Chao1 TIAN Hui2 ZHAO Yifei1*
(1.Sino-US Global Logistics Institute,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30 China; 2.COSCO Shipping Logistics Co., Ltd., Beijing, 100025 China)
Abstract: The China-Europe Land-Sea Express is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trade convenient process between China and Europe, known as the "Third major logistics channel between China and Europe". First, this paper describes its complete business process under DPU rule. Then the legal and business relations between the various parties in the business are summarized. Finally, the business operation mode of the China-Europe Land-Sea Express is presented in the form of document flow, information flow and container flow between the parties.
Key Words: China-Europe land-sea express; Business process; Operating model; DPU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人心,中欧间的贸易往来越來越密切,在传统远东欧洲航线和中欧班列的基础上,中远海运集团以比雷埃夫斯港(以下简称“比港”)为枢纽,积极打造“中欧陆海快线”产品,开辟出更为高效、便捷的“中欧物流第三通道”,为中国和欧洲之间的贸易商提供更多的选择。
从物流的角度来看,“中欧陆海快线”对于大多数中欧及巴尔干半岛国家的贸易商而言,缩短了航程,降低了成本;而从历史和政治角度来说,作为“中欧互联互通平台”,对于拉近中国与上述地区的经济和产业联系有着重要意义,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因此,作为一种国际多式联运的具体表现形式,中欧陆海快线的业务运作模式值得展开深入分析,为科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与科学管理的开展奠定基础。
对于多式联运的业务和法律等运作模式的研究在业界和学界均有比较重要的地位。熊奕成论述了多式联运单证合同证明功能和权利凭证功能的法律内涵,并在剖析了我国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缺失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1];冼婧晗在现有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的基础上,分析了多式联运单证的功能与效力,并探讨了以多式联运提单为中心的一单制的法律可行性[2];刘玲分析了国际主要多式联运规则包含的法律内涵与权责关系,又针对我国与此相关的《合同法》与《海商法》相关条款进行论述,并提出合理发展建议[3];甘家华等在充分分析和借鉴国内外相关行业研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应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4];李志文等在对我国现有多式联运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应当制定一部多式联运私法,并对于一些细节问题展开构思与研究[5];张珠围在分析我国《海商法》适用争议的基础上,结合国际上对多式联运法律适用立法的趋势,提出了完善我国多式联运立法的思路和方法[6]。
1 中欧陆海快线概述及业务流程叙述
中欧陆海快线狭义上是指南起希腊比港,北抵匈牙利的铁路线路;而广义上可以理解为这段铁路与中欧班轮航线衔接,形成中国到欧洲中部地区的国际多式联运通道。其中海运部分,目前中远海运集团共有22组航线(9组干线、13组支线)挂靠比港,远东端覆盖大连、新港、青岛、釜山、上海、宁波等众多港口。同时,中远海运集运开通了比港和里耶卡港之间的“钻石快航”业务,包括1组干线和1组支线;铁路部分,中远海运集团还于2017年12月在希腊比港注册了中欧陆海快线有限公司,该公司提供从比雷埃夫斯港到中欧及巴尔干半岛各主要目的地的班列服务,成为当地唯一一家通过地中海途经巴尔干地区抵达欧洲腹地的全程物流服务商,同时也可以提供从里耶卡港始发的班列服务。与此同时,中欧陆海快线公司通过设立办事处或者签约代理,在欧洲内陆形成7个铁路CY,再借助集装箱拖车服务,覆盖到1500个内陆服务点。 (1)发货人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发出多式联运业务委托申请;
(2)多式联运经营人确认后,向中国侧公路承运人委托运输;
(3)中国侧公路承运人派车前往空箱堆场提取空箱;
(4)中国侧公路承运人将空箱运输至发货人货场,并完成装箱作业;
(5)接收到集装箱以后,中国侧公路承运人签发公路运单,并交至多式联运经营人;
(6)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发货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
(7)发货人将多式联运提单交付收货人,并取得货物相关费用;
(8)集装箱由发货人货场发出,送往中国侧码头堆场;
(9)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海运承运人申请订舱;
(10)集装箱送至中国侧码头堆场后,获取场站收据,交至多式联运经营人;
(11)多式联运经营人向中国海关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12)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场站收据交至海运承运人;
(13)海运承运人在收到场站收据后,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海运提单;
(14)集装箱由中国侧码头堆场运出,并通过海运运送至欧洲侧码头堆场;
(15)海运承运人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发出到货通知;
(16)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海运承运人交付海运提单;
(17)海运承运人在收到海运提单后,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提货单;
(18)多式联运经营人向中欧陆海快线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并向其交付提货单;
(19)中欧陆海快线公司向欧洲侧海关办理清关放行手续;
(20)中欧陆海快线公司確认后凭提货单向欧洲侧码头堆场提货,并编排列车;
(21)中欧陆海快线公司在接收到集装箱后签发运单,交至多式联运经营人;
(22)集装箱由欧洲侧码头堆场运出,经过铁路运输送至其铁路中转点;
(23)中欧陆海快线公司在铁路中转点编排列车;
(24)集装箱由铁路中转点运出,经过铁路运输送至收货地铁路堆场;
(25)中欧陆海快线公司向欧洲内陆海关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26)中欧陆海快线公司向欧洲侧公路承运人发出委托运输申请;
(27)欧洲侧公路承运人确认后派车前往收货地铁路堆场取箱;
(28)欧洲侧公路承运人在收到集装箱后签发公路运单,交至中欧陆海快线公司;
(29)集装箱由收货地铁路堆场运出,经过公路运输送至收货人货场;
(30)收货人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多式联运提单;
(31)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多式联运提单后,向收货人交付提货单;
(32)收货人向欧洲侧公路承运人交付提货单;
(33)凭借提货单,收货人完成拆箱,并获得集装箱内货物;
(34)欧洲侧公路承运人将空箱送至欧洲侧空箱堆场。
经过上述步骤,多式联运经营人完成了中欧陆海快线多式联运的全部流程。
4 结语
本文分析了“中欧陆海快线”业务运作模式,包括其业务流程、各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和业务关系,以及整个流程设计的单证、信息、集装箱流转情况,从中可以发现一些启示:(1)整个业务流程中的参与方情况相对比较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这就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能够积极整合各方资源,合理选择内部还是外部供应商;(2)通过对单证、信息、集装箱流转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多式联运业务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作用非常重要,各种主要环节均要通过其展开,因此在业务中应以多式联运经营人为核心,实际承运企业应积极配合,以提升综合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 熊奕成.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功能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20.
[2] 冼婧晗.论“一带一路”多式联运一单制构建的法律可行性[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9(5):22-28.
[3] 刘玲.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规则分析[J].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31(2):83-88.
[4] 甘家华,林坦,张奕昀.多式联运经营人基础通用条件研究[J].综合运输,2018,40(11):8-13.
[5] 李志文,吕琪.“一带一路”战略下对我国多式联运立法建构的思考[J].法学杂志,2016,37(4):57-64.
[6] 张珠围.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中国《海商法》第105条为中心[J].国际经济法学刊,2021(1):119-128.
关键词:中欧陆海快线 业务流程 运作模式 DPU
中图分类号:U1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21)04(b)-0166-05
Business Operation Model Analysis of China-Europe Land-Sea Express
MA Chao1 TIAN Hui2 ZHAO Yifei1*
(1.Sino-US Global Logistics Institute,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30 China; 2.COSCO Shipping Logistics Co., Ltd., Beijing, 100025 China)
Abstract: The China-Europe Land-Sea Express is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trade convenient process between China and Europe, known as the "Third major logistics channel between China and Europe". First, this paper describes its complete business process under DPU rule. Then the legal and business relations between the various parties in the business are summarized. Finally, the business operation mode of the China-Europe Land-Sea Express is presented in the form of document flow, information flow and container flow between the parties.
Key Words: China-Europe land-sea express; Business process; Operating model; DPU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人心,中欧间的贸易往来越來越密切,在传统远东欧洲航线和中欧班列的基础上,中远海运集团以比雷埃夫斯港(以下简称“比港”)为枢纽,积极打造“中欧陆海快线”产品,开辟出更为高效、便捷的“中欧物流第三通道”,为中国和欧洲之间的贸易商提供更多的选择。
从物流的角度来看,“中欧陆海快线”对于大多数中欧及巴尔干半岛国家的贸易商而言,缩短了航程,降低了成本;而从历史和政治角度来说,作为“中欧互联互通平台”,对于拉近中国与上述地区的经济和产业联系有着重要意义,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因此,作为一种国际多式联运的具体表现形式,中欧陆海快线的业务运作模式值得展开深入分析,为科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与科学管理的开展奠定基础。
对于多式联运的业务和法律等运作模式的研究在业界和学界均有比较重要的地位。熊奕成论述了多式联运单证合同证明功能和权利凭证功能的法律内涵,并在剖析了我国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缺失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1];冼婧晗在现有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的基础上,分析了多式联运单证的功能与效力,并探讨了以多式联运提单为中心的一单制的法律可行性[2];刘玲分析了国际主要多式联运规则包含的法律内涵与权责关系,又针对我国与此相关的《合同法》与《海商法》相关条款进行论述,并提出合理发展建议[3];甘家华等在充分分析和借鉴国内外相关行业研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应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4];李志文等在对我国现有多式联运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应当制定一部多式联运私法,并对于一些细节问题展开构思与研究[5];张珠围在分析我国《海商法》适用争议的基础上,结合国际上对多式联运法律适用立法的趋势,提出了完善我国多式联运立法的思路和方法[6]。
1 中欧陆海快线概述及业务流程叙述
中欧陆海快线狭义上是指南起希腊比港,北抵匈牙利的铁路线路;而广义上可以理解为这段铁路与中欧班轮航线衔接,形成中国到欧洲中部地区的国际多式联运通道。其中海运部分,目前中远海运集团共有22组航线(9组干线、13组支线)挂靠比港,远东端覆盖大连、新港、青岛、釜山、上海、宁波等众多港口。同时,中远海运集运开通了比港和里耶卡港之间的“钻石快航”业务,包括1组干线和1组支线;铁路部分,中远海运集团还于2017年12月在希腊比港注册了中欧陆海快线有限公司,该公司提供从比雷埃夫斯港到中欧及巴尔干半岛各主要目的地的班列服务,成为当地唯一一家通过地中海途经巴尔干地区抵达欧洲腹地的全程物流服务商,同时也可以提供从里耶卡港始发的班列服务。与此同时,中欧陆海快线公司通过设立办事处或者签约代理,在欧洲内陆形成7个铁路CY,再借助集装箱拖车服务,覆盖到1500个内陆服务点。 (1)发货人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发出多式联运业务委托申请;
(2)多式联运经营人确认后,向中国侧公路承运人委托运输;
(3)中国侧公路承运人派车前往空箱堆场提取空箱;
(4)中国侧公路承运人将空箱运输至发货人货场,并完成装箱作业;
(5)接收到集装箱以后,中国侧公路承运人签发公路运单,并交至多式联运经营人;
(6)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发货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
(7)发货人将多式联运提单交付收货人,并取得货物相关费用;
(8)集装箱由发货人货场发出,送往中国侧码头堆场;
(9)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海运承运人申请订舱;
(10)集装箱送至中国侧码头堆场后,获取场站收据,交至多式联运经营人;
(11)多式联运经营人向中国海关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12)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场站收据交至海运承运人;
(13)海运承运人在收到场站收据后,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海运提单;
(14)集装箱由中国侧码头堆场运出,并通过海运运送至欧洲侧码头堆场;
(15)海运承运人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发出到货通知;
(16)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海运承运人交付海运提单;
(17)海运承运人在收到海运提单后,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提货单;
(18)多式联运经营人向中欧陆海快线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并向其交付提货单;
(19)中欧陆海快线公司向欧洲侧海关办理清关放行手续;
(20)中欧陆海快线公司確认后凭提货单向欧洲侧码头堆场提货,并编排列车;
(21)中欧陆海快线公司在接收到集装箱后签发运单,交至多式联运经营人;
(22)集装箱由欧洲侧码头堆场运出,经过铁路运输送至其铁路中转点;
(23)中欧陆海快线公司在铁路中转点编排列车;
(24)集装箱由铁路中转点运出,经过铁路运输送至收货地铁路堆场;
(25)中欧陆海快线公司向欧洲内陆海关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26)中欧陆海快线公司向欧洲侧公路承运人发出委托运输申请;
(27)欧洲侧公路承运人确认后派车前往收货地铁路堆场取箱;
(28)欧洲侧公路承运人在收到集装箱后签发公路运单,交至中欧陆海快线公司;
(29)集装箱由收货地铁路堆场运出,经过公路运输送至收货人货场;
(30)收货人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多式联运提单;
(31)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多式联运提单后,向收货人交付提货单;
(32)收货人向欧洲侧公路承运人交付提货单;
(33)凭借提货单,收货人完成拆箱,并获得集装箱内货物;
(34)欧洲侧公路承运人将空箱送至欧洲侧空箱堆场。
经过上述步骤,多式联运经营人完成了中欧陆海快线多式联运的全部流程。
4 结语
本文分析了“中欧陆海快线”业务运作模式,包括其业务流程、各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和业务关系,以及整个流程设计的单证、信息、集装箱流转情况,从中可以发现一些启示:(1)整个业务流程中的参与方情况相对比较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这就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能够积极整合各方资源,合理选择内部还是外部供应商;(2)通过对单证、信息、集装箱流转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多式联运业务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作用非常重要,各种主要环节均要通过其展开,因此在业务中应以多式联运经营人为核心,实际承运企业应积极配合,以提升综合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 熊奕成.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功能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20.
[2] 冼婧晗.论“一带一路”多式联运一单制构建的法律可行性[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9(5):22-28.
[3] 刘玲.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规则分析[J].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31(2):83-88.
[4] 甘家华,林坦,张奕昀.多式联运经营人基础通用条件研究[J].综合运输,2018,40(11):8-13.
[5] 李志文,吕琪.“一带一路”战略下对我国多式联运立法建构的思考[J].法学杂志,2016,37(4):57-64.
[6] 张珠围.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中国《海商法》第105条为中心[J].国际经济法学刊,2021(1):11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