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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单位有些职工因为缺乏技能,工作单一而工资较低,如果缴纳社保费,那么他们实际获得的工资就更低,有的甚至只能领取最低标准工资,生活压力很大。加上比较年轻,距离退休年龄还很长,尚未形成养老观念,医疗需求也很低,因而不愿意参加社保,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经单位多次劝说参加无效,在他们书面向单位提出不参加社保申请后,单位未给他们缴纳社保费。时隔几年后,他们又以单位未给他们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辞职,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单位给其补缴社保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位认为,单位是同意并且愿意给他们缴纳社保费的,现在的状况完全是由他们自己造成的,单位并无过错。请问,他们的要求应否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