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型时期的农村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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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步骤,是实现农村城镇化的重要举措。因此,新农村建设的意义是深远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其中,农村法律文化建设就是新农村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法律文化的缺失必然影响新农村建设的力度和深度,同时,新农村建设也就失去了制度保障与文化支撑。当下农村正处于从传统乡土社会到后乡土社会的过渡阶段,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下,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法律文化建设以及社会转型期间所展示出的特有的特点、价值与情景予以简要论述。
  关键词:转型时期;农村;法律文化;特点;价值
  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或行为方式,包括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法律文化是法治的灵魂和源泉,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①新农村建设是实现农村城镇化的战略性举措,而农村法律文化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离不开法律文化的支撑。当下的农村正处于从传统乡土社会到后乡土社会的转型时期,于此相适应,传统的农村法律文化正向现代农村法律文化转型。旧的乡土社会下延续了几千年的礼法秩序正逐渐淡化,传统法律文化面临解体与重构,而现代法治的规则、制度与理念正改变着广大农村。然而农村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大量与法治社会相悖的现象,农村法治面临着诸多困境。因此,认真分析社会转型时期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特征及价值有着很强的时代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农村法律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人类超越自然的创造物,是历史地积淀的人类本质的对象化。②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文化是根植于人类内心深处的思维源泉,而其他社会科学则是这一深刻底蕴的外在表达。有关法和法律相关现象的在文化层面上的认识构成了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目前学者对法律文化的内涵有多种观点,如有人认为,人们对法以及法律制度所持的理解、态度、价值观以及期待即为法律文化。还有人认为,法律文化是人为了实现其绝对意义的全部本质,而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领域中,从历史和思辨中凝结出的相对意义的合理的生存方式。③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所谓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由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是对不依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物质的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人们维持自身生存和活动的一种特殊方式。④至于农村法律文化,笔者认为,农村法律文化就是在农村这个具有一定相对独立性的地区与环境下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与结晶;是生活在这一地区与环境下的人们从事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思想模式;是在农村这一特殊地区与环境下,有关法律、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
  二、转型时期的农村法律文化的特点
  毫无疑问,农村法律文化是我国法律文化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社会转型期这一历史背景下,农村法律文化表现出了与城市法律文化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诸多特点。
  (一)农村法律文化的区域性与法的整体性、统一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冲突
  由于乡土社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农村法律文化在不同地域内生长出不同的文化理念与法律观念,并且有着中国几千年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刻烙印。而这些文化理念与法律观念又将随着后乡土社会改革与开放的到来,以及现代法治的建设与普及而继续存在一段时间,因此必定会引起原有农村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的猛烈碰撞与冲突。这也是转型时期的农村法律文化所具有的最明显特征。
  (二)农村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明之间具有同一性和统一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在其几千年的发展与演变过程中也形成并保存了很多优秀的法律思想与法制理念,比如“民本主义思想”、“义利思想”、“执法平等思想”等。这些法律思想与法制理念与现代法治理念所形成的法律文明是具有一致性的。因此,农村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也包含了许多为现代法律文明所接纳和认可的思想与制度,与现代法律文明之间存在一定的同一性和统一性。
  (三)原有的礼法秩序逐步解体,新的现代法治秩序尚未完全建立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实施,现代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基层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及“送法下乡”活动的开展,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不断提升,原有的礼法秩序逐步解体。但在有些农村地区,现行的司法制度却也发挥着特殊的“副作用”。正如费孝通先生在其著作《乡土中国》一书中所写道的,“有一位兼司法官的县长曾和我谈到过很多这种例子。有个人因妻子偷了汉子打伤了奸夫。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的,但是和奸没有罪,何况又没有证据,殴伤却有罪。那位县长问我:他怎么判好呢?他更明白,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决不会到衙门里来的。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虽然此书是费孝通先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所写,但此类情况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也是存在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它(现行司法制度)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 (下转第64页)(上接第60页)的建立起法治秩序”。因此,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⑤这也正是转型时期的农村法律文化所面临的困境。
  三、转型时期的农村法律文化的价值
  转型时期的农村法律文化,由于传统观念与现代理念的交织,一些体现当下农村法律文化发展的价值要素正在悄然转化。
  (一)平等价值   建国以后,尤其是党和国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以来,虽然比较注意平等的社会性,但却未得到很好的贯彻。一是表现在当前的平等是在城乡分立的格局中分别实施的,而农村则受到城市的剥夺,社会平等在城乡两个社会是不平衡的。二是表现在农村内部的不平等。由于市场经济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因此在农村内部的村民之间也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因此,对于平等,新农村法律文化建设者应针对现存的最严重的不平等进行法律调整或干预,包括对农村中农产业与非农产业收入不平等的调整;对城乡收入不平等的调整,建立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政策不平等的干预,逐步缩小现行的某些优惠政策、特殊政策的适用范围,或使它们为更多的农民所共有。这些都是今后农村法律文化建设所有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安全价值
  处于由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农民,承担着来自两方面的安全压力。一是由于生产力的低下,农民尚未摆脱自然的束缚,还面临着随时可降临的自然灾害;二是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市场化的措施逐步出台,农民又面临着由市场所带来的新的风险。这反应了中国农村正从相对封闭的社会走向开放的社会过程中所出现的矛盾凸显状态,因此,我们必须要采取各种方式,尤其是法律的方式去满足他们对政策稳定与治安良好的愿望。对于安全,可通过相关法律的调整来消除市场运行中的不安全隐患,给农村市场风险以合理的利益补偿,并消除农村流通领域中的无序状态。如果将市场比作一根钢丝绳,农民好比走钢丝者,法律就是系在农民身上的一条安全带。⑥另外,新农村法律文化建设中,可通过不断完善社会立法来解决农民的生老病死、社会救济问题,给农民以社会福利上的安全保障,进而达到稳定社会政治局面的目的;可通过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农民的人身安全,使农村社会治安形势尽快向良好的方向转变。
  (三)自由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通过改革获得的自由,主要表现在财产和身份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自由正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却经常看到,这种基础并不是十分牢固,农民的财产被粗暴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包括非法摊派、暴力拆迁、非法占用耕地等等。因此,对于自由,新农村法律建设今后的任务就是要合理界定乡镇企业及政府与村集体在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保护农民正当的合法权益;其次,要明确土地承包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要明确承包户经营权的具体内容;再次,要注意对农民身份转变的法律引导,对于农民转包土地、外出经商务工等做出较为简明的规定,并不断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他们的养老问题。但这些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也要充分考虑到农村与国家的现实,避免不顾现实条件的盲目自由。
  注 释:
  ①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②衣俊卿:《文化哲学—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交汇处的文化批判》,云南人民出版社,第239页.
  ③盛美军:《论法律文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学术交流》,2006年第2期.
  ④公王祥:《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⑤费孝通:《乡土中国》,新华书店1985年版,第59页.
  ⑥郑永流:《当代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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