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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为私权,我们应当正视知识产权公权化趋势,但这并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的本质属性.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公权化趋势的意义在于我们不能排斥国家公权对知识产权的积极介入.国家公权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对知识产权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更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突出地表现在能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积极保障人权的实现、弥补国家公权介入不当所造成的损害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