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二元价值容介态的音乐文化价值构成及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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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基于广义虚拟经济的理论视野,将音乐文化的价值形式归纳为审美价值、人文社会价值、商业经济价值三个大类。当音乐文化的价值取向主动地(并且外部条件也适宜)使其成为音乐文化产品而不仅仅是音乐艺术作品,并且三类价值形式分别对应实现了往复循环的二元价值容介态时,其多样化的价值就会不断进化并外显。
  关键词:音乐文化;音乐产品;价值构成;二元价值容介态;进化
  中图分类号:F063.1;F045.3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9448(2011)03—0056—09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随着国内人本理念的全面确立和广义虚拟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社会生产需要满足的对象日益多样化。从而,社会生产所需要的资源类型必然随之多样化。除传统的主要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产品外、同时满足人们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以及只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产品大量涌现,商品的价值特征由单纯使用价值(实物价值)向满足人们心理需求的范畴(虚拟价值)拓展,使文化的生产力特性日益凸显。音乐作为满足人类精神需要的艺术形式,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能够尽情地发挥其功能,实现其价值。尽管如此,学界对于音乐文化的价值构成及其分类、音乐文化产品多层次二元容介态价值的生成规律、以及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却似乎缺乏立足于新情况、采取新视角的系统研究。本文基于广义虚拟经济的理论视野(林左鸣,2010),对音乐文化的价值构成、分类及其功能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音乐文化产品多样化价值的进化规律和表现形式。
  一、音乐文化的价值构成和分类
  关于音乐文化的价值构成和分类,目前学界多从构成价值本体的单一特征要素进行考虑,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如罗小平(1997)认为音乐的价值包括审美价值、道德价值、宗教价值、娱乐价值、应用价值等几个类型;刘毅力(2004)的看法在罗小平的基础上有所扩展,他认为,音乐的价值可体现在审美、道德、宗教、实用功利、经济以及政治等层面,并认为最为关键的是审美价值,等等。各种观点在取项的多少和对内容的描述上虽有差别,但宏观的指导思想和操作取向则基本相似。这种价值确定及分类方法由来已久,并有其道理,人们认为,只要不断地补充完善,总能把音乐文化的各种价值形式都无所遗漏地包罗进来,故被世人普遍接受。
  问题在于何谓分类,为何分类。如果以罗列代之而求全面,则就音乐文化的整体而言,除却上面已经列出的,也还有艺术价值、美学价值、声乐学价值、旋律学价值,人文价值、文化价值、陶情养性价值、修心辅德价值,社会价值、娱乐休闲价值、交流交际价值、益智健体价值,商业价值、经济价值、交换价值、票房价值,等等,难尽其极。若如此,则不但种类过多且各种价值之问的关系包括内涵和外延都将纠结不清,分类将失去意义。反之,如果不以罗列为法,则仅据本文之所列,现有的分类法就显然因其缺乏合理的划分维度而难为“纲举”。顾此失彼、无法统筹,就会使音乐文化客观存在的一些价值形式被弃之不顾。而且这里同样存在各类价值之问的关系含混不清的问题。比如上述分类中娱乐价值与应用价值是并列还是隶属关系?还有道德、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实用功利与经济的关系,等等。
  在《广义虚拟经济——二元价值容介态的经济》一书中,作者将“由实物价值和虚拟价值通过相互容纳入彼此不断释放出的信息介质而循环进化的二元价值运动状态,定义为二元价值容介态”。并认为二元价值容介态理论是解构和阐释价值本质的最为核心的基础性理论。本文循着这一思路,在注意到音乐文化的各种价值形式都可笼统地归结为人文社会价值的前提下,将审美价值和商业经济价值从人文社会价值的笼统范畴中单列出来,成为审美价值、人文社会价值、商业经济价值三个大类。这样做的理由,一是考虑到只要对人文社会价值的内涵加以界定,就可以在利用其包罗性强的特点的同时,使其趋于具体而非目前这样的泛化(对此后面将会详细论述);二是根据审美价值和商业经济价值的特殊属性和涵盖范围,按照分类法的“重点管理”和“聚类”原则,它们具备单列的条件;三是这不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划分维度的“纲举”效应问题,而且对于各类价值的构成以及不同类型之问的关系特别是二元价值容介态关系,也将会有一个更加明晰的反映。
  在这种分类法中,音乐作品的审美价值既是一种客观评价又是一种主观确定,它是另外两种价值形式的源泉和基础。兼具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审美价值会不断释放出信息并被人文社会所容入,使作品获得人文社会价值。人文社会价值也会不断释放出信息并反作用于审美价值,使蕴涵在作品中的美学因素不断被发掘出来并得到确定。正是这种往复循环的二元价值容介态过程导致了作品审美价值和人文社会价值的不断提升,形成新的价值。新的价值构成商业经济价值的源泉和基础。商业经济价值又会分别与审美价值和人文社会价值再形成二元价值容介态,使音乐文化的多样化价值不断进化并得以外显。
  下面对三类价值形式予以分述。
  二、审美价值
  抽象地说,音乐作品的审美价值即人们对其美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评价的度量。音乐作品的审美价值虽取决于其美学价值和艺术价值,但两者理论上并非等同关系。作品的美学价值和艺术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或彰显或内含,在作品完成时即已确定。审美价值则只能由主体(人)对这种客观存在的发掘和确认程度体现出来,带有一定主观性。由于作品的美学价值和艺术价值只能经由“审美”过程以审美价值的形式体现出来,舍此毫无意义,因此我们将其作为审美价值的基础归入审美价值的范畴之中。顺便指出,从分类学的角度说,前述声乐学价值、旋律学价值等艺术方法、艺术形式层面的价值形式,则均属于美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范畴。对于另外两个大类所涵盖的各种价值形式,其归类原则也大致如此。这里不再赘述。
  虽然在音乐审美过程中普适性的标准、原则和逻辑始终存在,但因天时、地理、人群,事、势、念的不同,差异性仍会在所难免。关键在于对“美”的认知和把握。西方美学界关于“美”的解释五花八门,其中较具影响的有:美是形式的和谐;美是上帝的属性;美是完善;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等等。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一书中指出“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按国人的传统理解,所谓“美”指的应是一切美好的事物,它应该包括表和里(或者形和实)两个方面。其实,美和好是两个既相关、相似又有着微妙区别的概念,前者趋于抽象、自然、无为,后者则倾向具体、实际、功利。美的事物不一定好,好的事物也不一定美,是为常识。比如有些道德败坏的人长得很漂亮,看似很美,但却不好;考古发现的“北京人”头盖骨有重大人类学意义和研究价值,当然很好,但无论怎么看都不能说它美。唯心主义美学观将美绝对化,只注重事物的 自然属性和审美的直觉体验,于是有色无德之人也被认为是美的。机械唯物论美学观则将美庸俗化,过分强调事物的功利效果和审美体验中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于是古猿人头盖骨获得了异化的美。辩证唯物主义美学观注重美和好的有机统一,强调只有二者兼具的事物和对象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美”。表现在音乐作品上即内容和形式、外显和内涵的自然和谐与统一。
  所谓音乐“审美”就是感受、领悟并接受蕴涵在作品中的各种美学要素价值本原的方法、形式和过程。或者说,音乐审美实际上就是对作品美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抽象评价。这是一个集确定性和模糊性为一体的体验过程,结果却导致了人们对具体作品的直接的喜爱和厌恶,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胸襟、气度和情怀,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
  从音乐作品审美价值的实现过程来看,首先表现在由调式调性、节奏、和声等音乐要素构成的旋律和歌词,同时还表现在由二者结合的方式勾勒出来或含而未露的音乐形象的格调、品位和意境。“审美价值”无疑是音乐文化艺术价值本体的核心要素。它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关系范畴,既依托于纯心理的社会性美学取向和个体审美体验认知,又蕴含着可决定诸如“陶情、养性、修心、辅德”等人文社会价值和诸如“娱乐休闲、交流交际、益智健体”等商业经济价值潜在前景的模糊动因。
  由于音乐文化的各种社会文化功能和商品经济属性都必须依赖于“审美”这一前提才能实现,因此,基于复杂多样的社会现实生活的音乐作品“审美价值”,其美学选择和美学基础应该是以辩证唯物论美学观为主导,同时充分吸取其他流派包括唯心主义美学观合理因素后形成的兼容并蓄体。因为“美”既是一个具体概念,又是一种抽象感知,只有辩证唯物论美学观主导下的各种流派美学观的总集合才能反映出或是从外部观察它,概念性地进行描述,或是从内部感觉它,直观地予以阐释的多维度结果,才有可能尽量真实地揭示其深奥本质。本文所论音乐作品的“审美价值”既遵循唯物论的“客观反映”说,也不否认唯心论的“主观感知”说。正是二者的有机统一才使得这一价值存在集实实在在和变幻无穷为一体,成为人类不断追求的最重要的价值形式之一。而要使这种价值得以充分体现,就必须立足于音乐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活动的事实,在肯定音乐文化的德育属性(教化功能)的同时,注重使它在更广泛、更多样的人文社会层面以及商业经济层面上发挥作用。
  这里,作品的审美价值分别与其人文社会价值和商业经济价值形成二元价值容介态,是达致上述目的、使其能够得以充分外显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作品的审美价值得以充分外显,又是上述二元价值容介态过程的必然结果。
  三、人文社会价值
  按英语humanities(人文学科)、humanism(人文主义)、humanistic(人文心理学)等理解,英文中与“人文”对应的单词当为humanity,它的基本词义是人性、人类、仁慈、人道等等;《辞海》对“人文”的解释是:(名)指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而在现代学科分类中,“人文”则囊括了文化(文学)、艺术(音乐、舞蹈、戏剧、电影、美术、神话)、美学(跨学科:哲学、艺术、心理、伦理、文学)、教育(学术、科学、素质:礼仪素养品德)、哲学(宗教、思想)、国学(诸子、易学)、历史(中国、世界)、社会(人权、法律、政治、经济、军事)等几乎所有广义文化的一、二级学科。这就使“人文价值”成了一个内涵极度泛化、外延又无所不及的概念。非规范场合使用时,人们可以将其当万金油一样随心所欲地涂抹在几乎任何价值形式上,皆无不可。因此,在音乐文化的价值构成和分类中采用这个概念时,就必须对其基本意义加以明确界定,以达到既能在给定范围内利用其包罗万象的优势,又不会出现因“跨界”而引起含混不清和逻辑混乱的目的。否则就毫无意义。在我国,人文一词最早出现在《易经》中贲卦的彖辞:“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引者注:其中“刚柔交错”四字,一说为朱熹所补)。宋程颐《伊川易传》卷二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天文,天之理也;人文,人之道也。天文,谓日月星辰之错列,寒暑阴阳之代变,观其运行,以察四时之速改也。人文,人理之伦序,观人文以教化天下,天下成其礼俗,乃圣人用贲之道也”。唐代著名经学家、儒学大师孔颖达主撰的《五经正义))则指出:“言圣人观察人文,则诗书礼乐之谓,当法此教而化成天下也”。《北齐书·文苑传序》说:“圣达立言,化成天下,人文也”。可见,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未受西方文化影响前,国人主要都是将人文视为教化之道的。本文特依汉语渊源和汉文化传统,将“人文”界定为专指礼乐教化,并据此确定“人文”与“社会”结合在一起的人文社会价值之内容。音乐作品的人文社会价值首先来源于它的美学价值及其审美价值实现,这当然是一个二元价值容介态的过程;其次源于它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和作用于人类社会的方式,这同样也是一个二元价值容介态的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音乐文化对社会民众的教化功能(德育价值)
  中外先哲对音乐的教化功能做过许多精辟的论述。孔子创立的“礼、乐、书、数、射、御”古代教育体系把“乐”列为第二位。战国时期的音乐理论专著《礼记·乐记》中说:“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衰以思,其民困”。古希腊美学家柏拉图主张:“对身体用体育,对于心灵用音乐”。英国著名教育家伍德指出音乐教育的功能在于“改进德行”。而人们熟知的各种宗教音乐,其对信众的定向引导作用更是自不待言。现实生活中,国内外很多学者都曾关注过聚居于黔桂湘鄂毗邻地区的一个少数民族:侗族。这是一个嗜歌如命的民族,他们的口头禅是“饭养身,歌养心”,族中男女老少几乎无人不会唱歌,无人不爱唱歌,唱歌是他们生命中除吃饭睡觉和劳动生产外的第一大事。他们的民族民间音乐特别是蜚声中外的侗族大歌,旋律舒缓缠绵、宽广平和、深邃而典雅,既透着如水的岁月忧伤,又富含人生哲理和智慧。侗族有自己的民族语言,但无民族文字,其历史文化和社会生活习俗乃至生产劳动技能传承主要靠民族民问音乐,歌师教歌、族人学歌、唱歌是民族存在和沿袭发展的重要形式。正是这种高雅音乐的长期熏陶,养成了侗人温文尔雅、谦逊有礼的待人风格和宽容豁达、博爱众生的处世态度。凡到侗寨生活过的人都会发现,那里民众之问很少争斗拌嘴更遑论拳脚相向的现象,绝大多数的日常普通矛盾和纠纷都会在心平气和、开诚布公、互谅互让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可见音乐文化的教化作用与民众综合素质的关系极为密切。
  其实,这种密切关系正是音乐文化审美价值通过二元容介后在人文社会价值层面上的体现。哲学大师康德在阐述研究美学的非科学方法时曾 经指出,审美价值是一种特殊的愉快,这种愉快必须具备的核心条件之一就是“必须产生符合目的的效果,而又不必真的(或立即)去实现某种目的”。音乐艺术感染人、教化人,虽有循循善诱的“引导”,却绝无强制的意图和力量,靠的只能是人们的自省、自觉和自愿,它的几乎所有审美要件都与“有目的”和“不必实现”完全相符。这看起来有点类似于“欲擒故纵”的中国古代韬略,实则体现的是一种与“欲速则不达”规律之认识的巧合。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那样,音乐的本质“是节奏,是共鸣”,而非指令和规则。它只有从人们内心深处找到与之相适应的东西时,才能获得表现种种细致入微的情感的特殊力量。顺应、服从、与人心融为一体后,再以真、善、美的魅力引导之,是它唯一有效的作用方式。正是由于音乐能以其出神入化的艺术形象、发自肺腑的美好情感去叩击人的心灵,所以它能最大限度而且是不受排斥和抵抗地融会于人文社会,以“寓教于乐”的形式培养人们高雅的审美情趣,优化社会风气,潜移默化地推动着社会朝着更加和谐、文明的方向发展。孔子“移风易俗莫善于乐”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作为现实生活中的人,其情感总是复杂的,或恒定或善变,或明确或暖昧,不存在任何已知的解析表达模式。即令是权威主宰、天子皇帝,虽可支配人、占有人甚至夺人性命,也无法左右人的情感。音乐则可以通过忧愁、满足、愤怒、怜悯、爱恋、奋发六种要素表现出它的性格,并与人的内心世界交汇碰撞,引发人心、人性层面上的积极变化。加上它“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特殊作用方式,陶冶、荡涤乃至震撼灵魂的特殊力量,它对人们宽广胸襟的产生、典雅气度的养成、健康心智的发展和人格禀性的完善确实具有其他任何教化手段都无可比拟的优势。音乐审美价值经由审美过程体现出来并作用于人文社会,实为“陶情、养性、修心、辅德”,滋润社会、提高综合国民素质的最佳方式。
  (二)音乐文化的“愉人”、“愉神”功能(娱乐价值)
  在广义虚拟经济时代,以人为本的经济活动必然从专注于人的基本需求的“衣、食、住、行”环节扩展至“乐”的环节。在客观需求和市场运作的双重推动下,音乐文化的娱乐休闲价值不断地被发掘出来并得到市场确认。表演音乐、影视音乐、戏剧音乐、音像出版等传统形式,歌厅、舞厅、超女、街头卖唱等新的形势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音乐文化的娱乐休闲价值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社会的青睐。音乐艺术最主要的基本功能和自然属性原本就是“愉人”、“愉神”,因此音乐文化的社会功能从“教化”扩展至舒缓生活、学习压力的休闲解愁和协调人际关系的交流交际乃至纯粹的消遣和娱乐,既是一种价值回归也是一种毋庸置疑的社会进步。
  音乐文化的娱乐价值是由其审美特质所决定的。音乐艺术本身的特点之一就是不确定性。歌曲作品多由曲和词两部分组成,旋律学可以给出有关曲谱的诸如“喜、怒、哀、乐”的模糊诠释,语言学可以给出歌词准确无误的意蕴内涵。可是当我们将上述模糊的流动和精确的表述有机地结合成一体时,前者的模糊性将被后者的确定性施以某种形式的框限、收敛和澄清,而后者的确定性则会被前者的模糊性赋予某种形式的虚化、离散和嬗变。最终,模糊即不确定性将始终存在。事实上这恰恰正是音乐艺术审美价值的精华之所在,因为审美经验的核心就是“非科学的、非概念的、模糊的认识”。对音乐的审美活动并非只是心理层面的思维运动和机械评价,欣赏和唱(奏)过程同时也是一种情绪的随机释放、宣泄以及舒展和升华过程。显然,这一过程只能在思想不受任何限制、能够自由翱翔的状态中才能顺利进行,而音乐审美体现的恰恰就是这样一种“似实还虚”、追求但不强求的神游状态。
  此外,音乐艺术的群体性审美和实践必然会形成思想流动交汇的“场”,不露痕迹地引导不同个体在情感的微妙共鸣中形成对他人的理解和宽容,在旋律、节奏的柔性规范和集体唱(奏)的协调要求中自觉、志愿、自动地感知纪律、秩序和分寸。对于作为“类存在物”的人来说,这些“习得”本身就是一种能够深深打动自己(“类”中之己)的愉悦。而当这些所得在休闲娱乐过程中特别是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体现出来时,主体的言谈举止、文明修养乃至综合素质和观念气度都会有所改善,在赢得他人认同和赞赏的同时,也就为自己赢得了快乐。在音乐审美和音乐实践带来的轻松、愉快、和谐的情感氛围中,人的胸襟会自然舒展开阔;对名利得失的“蜗角虚名、蝇头微利”说会较易认同,对它的执着和追求会有所淡化甚至暂时放下;人际关系将得以沟通和改善;忧谗畏讥和愤怒嫉妒之魔会被释放;爱恋、向上和宽容的明亮心境会悠然展开;身心得以放松,情绪归于安宁;音乐的“愉人”、“愉神”,进而对人的情绪、心理乃至健康施以抚慰和调节的功能就会充分展现出来。
  (三)文化存在和传承价值以及区域艺术符号的符号价值
  音乐文化的人文社会价值还表现在它作为文化存在和传承的价值以及作为区域艺术符号的符号价值。音乐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民族音乐文化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这些音乐形式是全人类音乐发展的源泉和表现,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指出,任何一项遗产的毁灭和消失都将造成世界各民族遗产有害的匮乏,保证传之于后代是“当前和将来文化的丰富与和谐发展的一个源泉”。《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指出:“对全体人类而言,我们这个世界的文化与遗产的多样性是精神与才智丰富性不可替代的源泉。作为人类发展的一个本质方面,应大力提倡保护和增进我们这个世界文化与遗产的多样性。……所有的文化和社会均扎根于由各种各样的历史遗产所构成的、有形或无形的固有表现形式和手法之中,对此应给予充分的尊重。”显然,这里所指的遗产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音乐。任何一种地方(民族)音乐一旦消失,作为世界音乐文化的整体就有一些不可弥补的损失。特别是对于那些只有自己的民族语言而无自己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音乐现象不但是一种文化存在而且是一种包括历史、习俗、社会规范、生产劳动技能等传承的主要载体,其存在和传承价值更是弥足珍贵。
  此外,一个社会的文化体系是一个社会的象征符号,如语言及其结构,事物及人物的称谓,事物或社会关系的表述形式,神话或社会文化中的象征性标志、宗教意识等表现出来的区域艺术符号等。这些方面都有音乐作为符号的具体体现,任何一种、任何一件(个)音乐都是表达一定意义的符号,无论这种符号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符号价值是音乐的重要价值表现。
  由于在人们的音乐生活中,已经形成了地方(民族)音乐与地方(民族)艺术符号的特定联系。因而,特定地方(民族)的富有特色的音乐还具有作为地方(民族)艺术符号的符号价值。如“花儿”作为青海、甘肃的音乐艺术代表类型,“长调”、 “呼麦”作为蒙古族的音乐艺术代表类型等等,都已经成为地方(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另外,特定的音乐(歌曲、乐曲)也具有作为地方(民族)艺术符号的符号价值,如《沂蒙山小调》之于山东民歌、《茉莉花》之于江苏乃至整个江南、《龙船调》之于湖北等。不同的音乐文化形式表现出各具特色的区域艺术符号的符号价值。
  四、商业经济价值
  音乐文化商业经济价值的本源在于它由审美价值体现出来的美学价值和艺术价值,能否实现则要看这种审美价值被社会的认可程度和与社会的结合方式。任何一件音乐作品一经完成,其审美价值(或高或低)就成为客观存在,而无论社会怎样评价,是否认可。但正如源并不会自动变为流一样,作品的审美价值也不会自动变成交换价值。它首先要经由社会认可获得人文社会价值,并与人文社会价值形成二元价值容介态,然后再按照供需规律以商业运作的方式与市场融会结合,再次形成新的二元价值容介态,落地成为音乐文化产品。两个环节,缺一不可,市场价值、潜在价值、传播价值、票房价值等商业经济价值才会自在其中。
  比如近期炒得火热的歌曲《春天里》,当原创者完成这一作品时,那旋律中时隐时现的苍凉和迷惘、躁动着的焦虑和不安,以及与伤感悲怆的歌词结合后营造出来的意境,就使它具有了一定的美学价值和艺术价值。但如果再没有任何后续运作,其价值就只能是一种被动的客观存在,不过如此尔尔。当两位农民工朋友在真实的底层社会环境中,光着膀子用嘶哑的声音演唱《春天里》的视频在网上疯传时,那场景、那画面、那本真的表演毫无修饰地展现出底层民众的奋斗与挣扎、挚着与洒脱、期盼与无奈。何其感人、何其令人震憾,勾起了人们多少思绪、感慨和共鸣!作品的审美价值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与人文社会价值的二元价值容介态,进化成了一个具有多样化价值特别是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音乐文化产品。当《春天里》终于走上“春晚”,以一种无与伦比的现代化市场运作方式使其审美价值与人文社会价值和商业经济价值再次形成了新的二元价值容介态时,其最后形成的全新的商业经济价值外显无遗。如果没有后来的著作权纠纷,这件音乐文化产品将会产生多大票房价值带来多大经济收益,应是可想而知的。
  必须指出,传统的商品经济价值理论似乎并不能解释音乐文化的商业经济价值。按照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的经典思路,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凝结在其中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问、有了价值才有使用价值才有交换价值等等,音乐文化的商业经济价值将无从谈起。因为我们不可能计算出凝结在一件音乐作品中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同时即令真有所谓“凝结在一件音乐作品中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问”,它也绝不可能在任何意义上反映出这件作品的任何一种价值。贝多芬《第九交响曲(命运)》的动机其实源于瞬问的灵感火花,其商业经济价值经久不衰;社会上大量普通音乐工作者,毕其一生勤奋创作,却未必会有哪怕是一件能够传世的作品。这里,确实难以给出一个将作品的经济价值与传统经济学所定义的“劳动”、特别是与“社会平均劳动时问”联系在一起的合理解释。
  事实上,音乐文化的商业经济价值是一种源于马克思“生活对象化”的价值,正如“劳动对象化”必然导致劳动价值论,生活对象化也必然催生生活价值论。也就是说,价值作为一种关系范畴天生与人的两种基本需求即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密切相关,满足人们心理需求的虚拟价值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实由来已久,只不过在温饱难求的岁月里,世人无暇顾及罢了。音乐文化的商业经济价值本质上就是一种虚拟价值,主要满足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需求。传统价值理论是无法揭示其本质内涵和生成规律的。这里的虚拟价值要转换成商业经济价值,首先要解决两个根本问题,一是从音乐文化本身的价值取向来说,必须确立将自己具有的多样化价值转化为交换价值的内在主动,二是从外部条件来说,必须建立起以保护知识产权和著作权为核心的市场运作机制。
  作为艺术产品,从街头“卖唱”到剧场“卖票”,音乐文化的商业价值在经济不很发达的千百年前就已经表现出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加之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音乐的商业经济价值较之过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音乐文化的经济化、音乐文化产品的贸易化使得音乐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几乎以几何级数增长,其价值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实现。今天,音乐文化的娱乐休闲价值已经催生了一系列无处不在的庞大产业,德育价值也越来越为各级社会组织、各种社会机构以及各类社会公益事业所青睐,文化存在和传承价值则已经成为很多地方招商引资的“迎客松”和旅游经济的助推器,甚至连体育和某些疾病的医疗也需要音乐来助力。
  显然,只要社会存在对于音乐文化的需求,只要音乐文化符合消费者的需要,只要消费者的需要必须通过交换才能满足,音乐文化产品的交换价值就会自然存在,商业经济价值就会显现出来。无论音乐文化的价值来源于何处,但其交换价值和商业经济价值都已经实实在在地呈现在了我们面前。
  五、结语
  音乐文化的的价值构成和分类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由来已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生物学领域,普遍承认的分类学的范畴是按照“界、门、纲、目、科、属、种、亚种”八个分类阶元列序的。音乐文化的价值要素因其柔性、弹性、外延性和模糊性的特质,虽然不可能采取这种纯自然科学的机械分类法,但其基本思路却不无借鉴意义。本文的价值构成和分类方法虽是一家之言,也非对其他分类法的否定,初看似是标新立异,细想其实自有其内在的道理。因为分类的目的无非是三个,一是将庞杂的价值体系中各种价值成分或按其性质或按其特征或按其功能分门别类,以求纲举目张,使其条理清楚,逻辑连贯;二是使各类价值之间的关系明晰,互不纠结;三是便于分析探寻各种价值的实现条件和实现途径。本文的方法应可较为便捷合理地实现上述目的。其实,从笼统的角度看,审美价值及其涵盖系列也可属于人文价值的范畴。但正是由于“人文”一词词义的极度泛化,几乎所有价值形式都不能逃脱“人文社会价值”的纲举笼罩,从而使得只要从一般意义上的“人文”角度入手,分类就根本无法进行。正是为了摆脱这种困境,我们在依汉语习惯对“人文”加以界定的基础上,将审美价值单列出来,并使美学价值、艺术价值以及更下一阶元的声乐学价值等艺术方法、艺术形式层面上的价值形式都有了自己清晰的价值类别归宿。商业经济价值的单列,所依据的也是同样的道理。此外,这样的划分维度既简单明晰又有其独特的学理和方术高度,音乐文化的各种价值形式(无论是本文已经提及的还是未曾提及的)都能在三个大类中找到自己不同层次的阶元序列位置,既不会无处安身也不会纠结混乱。这是本文有别于现有文献的第一个特点。
  第二,本文所论音乐文化的多样化价值,一般说有三个层次的表现形式。一是客观存在形式。任何一件(一种)优秀的音乐文化作品一旦存在,就必然有其与生俱来的审美价值、人文社会价值和商业经济价值,但在未加开发或未被确认前,这只是一种潜在价值,是一种被动的客观存在形式。二是主动凸显形式。当音乐文化内在的价值取向具备了将其潜在价值外显的主动,并且有诸如以保护知识产权和著作权为核心的市场运作机制等外部条件时,音乐文化的多样化价值就会以主动凸显的形式表现出来。三是充分实现形式。只有三类价值形式分别对应实现了多层次的二元价值容介态,并以现代商业运作方式完成了与社会、市场、技术、媒体和受众的融会结合,音乐文化的多样化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实现。我们研究音乐文化的价值构成,当然是为了价值创造、价值发现、价值优化、价值提升等目的,但归根到底还是为了价值的实现。因为任何价值形式都只有在实现后,才有其实际的意义。显然,揭示这种价值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对于认识和运用这些价值并使其得以充分实现,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都有其现实意义。对此,我们将另文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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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农耕文明造就了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工业化和现代化飞速发展的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地域性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它所承载的传统文化与历史特征遭遇了传承危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保护与发展渐渐受到关注。浏阳花炮制作技艺的产业化运作是手工技艺类非遗产业化较为成功的案例,本文分析了其产业集群模式、技术革新模式、创意文化品牌模式、虚拟价值链模式,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使盲人有安全感是此项目最人性化的特点,做到利用超声波与盲人身上佩戴的特殊标记物使电子导盲小车与盲人同步,盲人速度加快则安全距离减小,单片机通过超声波-传感器感应控制电机调整转速,增大距离,使之重新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反之亦然。
如果说,“中国企业家—中国企业健康规律”的第一个层面“中国企业家的快乐指数和中国企业的健康指数”反映的是一个中国企业家与企业的短期的内在相关性,那么第二个层面“中国
浙江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在不久前闭幕的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当选为省工商联会长,在浙江省工商联也是整个工商联系统的发展中再添新笔。
孙大午被捕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包括联想集团的柳传志在内的许多知名人士都对他给予深深的同情。笔者认为,孙大午事件看似一个企业家好心做坏事,其实折射出了太多中国企业
“积极思维”的人会选择语言。他们不会使用妨碍自己成长的消极语言,他们从自己的脑海中把那种语言完全清除了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