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为何存在“黄宗羲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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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黄宗羲定律” 赋税 改革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识码】A
  “黄宗羲定律”是一个具有超越历史学学科范围影响力的理论。这一论断源自于黄宗羲的文章《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他在文章中列举了从租庸调、两税法到一条鞭法改革的情况,指出唐初设立租庸调,到杨炎时改为两税法,“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明代行一条鞭法,“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者亦无几矣”①。在他看来,中国历史上的历次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老百姓的赋税负担就加重一次。这就是“黄宗羲定律”最核心的内容。

“黄宗羲定律”的实质是政府持续不断地加税


  著名历史学家王家范先生曾将黄宗羲的这种描述简化列为下列公式:
  两税=租庸调+横征(法外之征)
  一条鞭法=(租庸调+横征)+横征
  摊丁入亩=(租庸调+横征+横征)+横征
  普遍式:B=a(1+nx)(n为变革频率,x为横征)
  王家范先生在《百年颠沛与千年往复》一书中指出,“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制(摊丁入亩),从赋税形态演化的前行意义上应该加以肯定,但其中却包含着赋税绝对值的增长,这也是毋庸讳言的”,“这种赋税绝对值的算术级数累进,实际上抵消了唐宋明清以来农业增长所带来的全部积极成果”②。
  除黄宗羲外,在中国历史上持类似观点的人也不少。以两税法为例,陆贽和王夫之都认为这是将不合法赋税合法化的敛财之法。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一文中指出,两税法“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③。在他看来,将“非法”的税收纳入“经制”,是两税法无法回避的弊政。王夫之则在《读通鉴论》写道,“两税之法,乃取暂时法外之法,收入于法之中”④,表达的也是类似观点。正因为如此,付志宇认为“黄宗羲定律”的概括本身并不全面,“将黄宗羲的一己之见一家之言归纳为‘定律’恐怕有些失于偏狭了”⑤。
  当然,也有学者并不认同“黄宗羲定律”。杜恂诚认为,农民税赋总体上呈周期性变化,“此项定律很难在其本来意义上成立”⑥。周雪光则指出,“系统、细致的研究工作并未发现黄宗羲定律所描述的赋税攀升愈演愈烈的历史趋势”,“黄宗羲定律所描述的‘积累莫返之害’现象并无令人信服的史实根据”⑦。
  不过,在笔者看来,观察“黄宗羲定律”,需要有长时段的视角。中国历史上“黄宗羲定律”是确实存在的,因为中国历史上的政府财政收入确实在不断加重,老百姓的实际负担也在随之加重。

明清的历史实践证明“黄宗羲定律”存在


  明清时期,因赋税制度调整,“黄宗羲定律”现象一再出现。
  明初为征派赋役,明廷编造了详密的鱼鳞图册和黄册,将老百姓牢牢限定在土地上。明中叶后,皇帝带头掠夺地产,大量设置皇庄,大地主隐匿赋税,政府财政收入减少,而支出却与日俱增。全国各地农民从逃亡到抗赋抗役,从“盗矿”到武装反抗“矿禁”“封山”,从抗租到武装“踞田夺地”,改革赋役制度渐渐成为各地官民的强烈意愿。张居正改革最为重要的措施便是在赋役上实行了一条鞭法,具体内容为:赋役合并;农民可以出钱代役,力差由官府雇人承应;田赋、徭役一律征银;役银“量地计丁”,丁、田分担。虽然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征收手续,改变了以前赋与役分开征收的办法,使两者合而为一,但农民所有的负担并未丝毫减少,而只是将以前所交纳的不合法赋税合法化。
  随后即有著名的“三饷”加派。为对付东北起兵的努尔哈赤,明廷开征“辽饷”。“辽饷”加征分三次,第一、第二次每亩加征三厘五毫,第三次每亩加重二厘,三次一共九厘。崇祯三年(1630年),明廷在九厘加征之外,再强征“辽饷”三厘;十年(1637年),为镇压农民起义军,开征“剿饷”,每年加派330余万;十二年(1639年),明廷在“辽饷”“剿饷”之外,复加练饷,每年征银730余万。“三饷”加派高达2000万两,超过正额数倍,百姓苦不堪言,成为加速明朝灭亡的重要原因。清军入关,摄政王多尔衮颁布诏令,宣称免去“三饷”,以收揽人心,但实际上只是避恶名,改“辽饷”为“九厘银”“九厘饷”或“九厘地亩”,照旧加征;练饷不仅照常征收,而且还将加派亩额大大扩充。⑧这无疑又是将数额巨大、原属临时性摊派的不合法征收纳入体制的做法。
  康熙时编撰《简明赋役全书》,作为征收地丁银的依据。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宣布上谕:“将现征钱粮册内有名人丁,永为定额,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从康熙五十一年开始实行,以后到达成丁年龄的,再不承担丁役。雍正接續这一政策,将其摊入地亩征收,是为“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并不是取消人丁税,而是将易于流动的人丁银数额固定化到土地中,以确保收入。当时全国的人丁税银329万两,全部摊入田赋银2636万两,等于使田赋负担银增加11%。
  晚清时期出现厘金,是“黄宗羲定律”的又一体现。咸丰三年(1853年)因太平军起事,军费无着,帮办扬州军务的刑部右侍郎雷以諴为筹措所募兵勇饷需,创办厘金。因大有利润可挖,厘金制度逐步推广,并由最初仅向铺户坐贾征收坐厘,发展到同时建局设卡,向行商征收活厘,税收直线上升,每年征收近2000万两,与田赋和海关并驾齐趋,成为清廷在太平天国起义重压之下得以活命的法宝。厘金的设计本为权宜之计,随着太平天国起义的平定,废除厘金本为顺理成章之事,但当言官奏请裁撤各省厘局时,却遭到清廷断然否定。厘金成为常制,因征收厘金而引发的种种弊端,不胜枚举。直到1931年厘金才被撤裁,但中央却又将其改为征收统税。
  晚清时期,厘金之外还有杂税杂捐,这也属于法外之征。杂税杂捐种类五花八门。据学者统计,这一时期杂税杂捐仅名目就多达2000余种。清代财政收入由清初的2000万两,增加到嘉道时期的4000万两,同治时期的7000万两,光绪晚期突破1亿两,至清朝结束则逼近3亿两大关,增长了十余倍,这和厘金的出现、杂税杂捐的滋生密不可分。“羊毛出在羊身上”,财政收入持续攀升,显然意味着百姓负担的不断加重。

“黄宗羲定律”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封建体制


  为保证全体官员对朝廷的忠诚和对权力监管,封建王朝必须维持上下相制、叠床架屋、人浮于事的行政格局。中国历史上存在着明显的官员数持续膨胀、官民比持续上升现象。汉朝官员总数大约7000人,唐朝大约18000人,北宋大约34000人;明朝中期,官员总数已达到10万人。官员绝对增加速度远超人口增长速度,官民比持续上升,百姓赋役负担必然增加。⑨
  与此同时,中国传统赋税征收一直存在“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的特点,在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正税”之外,还存在各种名义的杂税,不仅加重百姓负担,还为各级官员横征搜刮、中饱私囊大开方便之门。如果不对杂派加以控制,最终必然会激化矛盾,危及到政权稳定。因此并税除费,简化税制成为历代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由于中国历代财政改革的出发点都不是“减税”而是“并税”,也就是说,并不是从百姓的角度出发去限制国家增税的权力,而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来确保财政收入。唐代两税法改革,是把中央和地方分享的租庸调,以及地方自收自支的各种杂税合为“夏税秋粮”,并把其中一部分货币化,随后中央提高起运比例,结果“急备、供军、折估、宣索、进奉”等各种名目的加派复又重生。王安石实行免役钱法,把地方和基层征发的劳役改为货币税,随后中央提高起运比例,各军路无钱雇人劳役,于是各种强制性杂役复又重生。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雍正帝实施“摊丁入亩”,也是同样的思路。
  通过将正杂明暗诸税合并为简单的税种征收,同时下令不得再征他税,虽然可以在短期内取得效果,却无法解决百姓负担过重的根本问题,尤其是从制度上约束政府和官员开征新税的权力从未被提及。随着时间的推移,财政支出的刚性增长与杂派浮冒出来,如此循环往复,百姓的负担就如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每推行一次改革,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农民的负担反而比未改革前更重。中国赋税陷入税轻费重——并税除费——杂派滋生——税轻费重的无限循环之中。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黄宗羲定律”的出现,在于传统社会里缺乏对于官僚阶层的有效制約,皇权是唯一能与之抗衡的力量,但是皇权相对于庞大臃肿的官僚阶层来说,所起到的作用极其有限。同时,老百姓没有任何议价权利,也普遍没有民主权利,必然导致官僚阶层的为所欲为。朝廷既然把正式赋税乃至耗羡之类的合法加派几乎都“起运”一空,就只能对地方上的另行“创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正供有限而横征无穷”之弊愈演愈烈。
  有西方学者认为,古代中国的问题在于不存在借钱者和征税者之间的竞争,老百姓不能用脚投票,商人不能“择善主而栖”,暴君和违约者不能被“优胜劣汰”。同时,由于外来军事威胁不够大,君主也没有足够的动机去出让部分政治权力给纳税人,建立“不代表不纳税”的代议机构。只要三方博弈格局不改变,“黄宗羲定律”效应就不会消失。
  正是由于“黄宗羲定律”的存在,才导致中国古代赋税征收中存在诸多不法行为,官员们的额外索取更是不胜枚举。“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⑩。历史上的中国农业耕种技术有显著提升,但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却并未见明显改善。普通百姓只能挣扎在温饱线上,苦苦度日。“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只有走出“黄宗羲定律”的历史怪圈,才能让老百姓真正过上好日子。
  特别值得高兴的是,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宣布全国废除农业税。2006年1月1日起,在我国征收了2600多年的农业税正式取消,压在中国农民头上两千余年的沉重负担,最终被一笔勾销。
  (作者为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历史系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清代商税研究及其数据库建设(1644—1911)”(项目编号:16ZDA129)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见《黄宗羲全集》第1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26-27页。
  ②王家范:《百年颠沛与千年往复》,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166页。
  ③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见《全唐文》卷四六五《陆贽六》,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756页。
  ④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711-712页。
  ⑤付志宇:《三论“黄宗羲定律”是否成立》,《财政监督》,2017年第6期,第93页。
  ⑥杜恂诚:《“黄宗羲定律”是否能够成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1期,第153页。
  ⑦周雪光:《从“黄宗羲定律”到帝国的逻辑:中国国家治理逻辑的历史线索》,《开放时代》,2014年第4期,第110-111页。
  ⑧陈锋:《清初“轻徭薄赋”政策考论》,《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第81页。
  ⑨张廷玉等:《明史》卷二百十四《刘体乾》,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662页。
  ⑩朱师辙:《商君书解诂定本》,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年,第3页。
  责编/周小梨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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