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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股份、冠福家用等公司因违规减持“大小非”股票受到了严厉的处罚。为了应对“大小非”的减持危机,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正在抓紧研究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违规账户延长限制交易期限、增加限制交易品种、重审相关违规股东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提请证监会立案查处。对于影响恶劣的事件,不排除采取限期回购超减股份、建议冻结资金账户、违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等措施。
由于“大小非”解禁的预期,有人对我国股市做出了最为悲观的预测。2001年国有股减持不过是从2000多点跌到将近1000点,跌幅不过50%左右,市场便产生了极度恐慌的气氛。前不久从6200点左右跌到3000点,已经超过50%了,并且这个时间比当年要短得多,当年是用了好几年的时间,而我们这次只用了半年多,半年多一点的时间,跌幅就这么大,对市场和投资者心理的冲击可想而知。
许多投资者认为,“大小非”解禁不过是“国有股减持”的变脸,双方并无本质区别。所以“大小非”解禁的公平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历史地看,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方面已经得到了两方面的超额收益:一方面,可以远低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持股成本长期与后者共享同样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还可以将已经享有多年投资收益的股权在二级市场上溢价卖出。
这提示我们,如果我们将两年前的股改只看作改革起始的重要第一步,那么,现在我们依然可以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正当利益,进一步调试改革的方向、步骤和某些制度安排。
效率问题需要市场的无形之手解决,解决公平问题则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在当前资本市场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市场机制对“大小非”的短期逐利行为尚难以形成制约的情况下,“大小非”与普通流通股东之间的矛盾需要政府出面调解。短期内,为解决市场失衡问题,可通过强有力的制度性措施,比如规定更严格的出售限额和出售公示制度、将股价与国有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挂钩等措施,以强化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让上市公司承担自身的市场责任和社会责任。
三、“大小非”解禁与国企改革
在“大小非”解禁中,涉及到国企改革问题。因为很多人担心“大小非”解禁可能危及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控地位。对于一些人对上市公司国企大股东解禁后大量套现的担忧,国资委表示并不担心。其解释是:“国有参股企业多抛一些有可能,国有控股企业则不会卖太多,因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往往是其主业板块,如果抛掉主业还能做什么?”有些研究国企改革的专家也持此观点,他们认为,我国国有企业近几年的效益普遍非常好,对于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来说,运营公司获得的市值提升远远大于卖股套利的收益。
其实,股权分置改革后,国资委出台了一些政策,对于国有股股权转让作了相关规定。“大小非”解禁前提是“不影响国有资本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具体的规定为:“在三个会计年度内,如果这家公司的总股本在10亿股以下,那么这三个会计年度内,它累计减持的比重是不能超过5%的,如果总股本在10亿股以上,这三个会计年度内,它累计减持的比例就不能超过3%。”即使这3%或5%减持,也不能影响到国有资本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如果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受到影响,这3%或5%也不能减持。
专家分析,国资委之所以在减持期限上以三年为限,是因为一般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的任期为三年,而5%比例的制定则借鉴了证监会的有关规则,但同时又弥补原有政策的漏洞,明确了5%指的是实际控制人减持所持股份的概念,而不只是单一股东。此前,证监会2005年9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规定,股改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在一年的锁定期满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如果走向另一个极端观点,就是有些人担心国有资本控股对于资本市场的不利影响。事实上,即便是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大股东一股独大的情况也是非常普遍的,大股东是市场稳定的中坚力量。在一个正常的市场上,全流通也是不可能完全演进到二级市场的实际运行层面的,因此,将全流通理解为上市公司股权全部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是不准确的。“大小非”解禁遭遇了一个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国家对主要国有企业的控股。
链接一:关于“大小非”
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4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大小非”是指大额小额限售非流通股,解禁就是允许上市流通。”大小非”解禁就是限售非流通股允许上市。
大非指的是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小非指的是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内。
当初股权分置改革时,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上市流通的日期。也就是说,有许多公司的部分股票暂时是不能上市流通的。这就是非流通股,也叫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其中的小部分就叫小非,大部分叫大非。
由于“大小非”解禁的预期,有人对我国股市做出了最为悲观的预测。2001年国有股减持不过是从2000多点跌到将近1000点,跌幅不过50%左右,市场便产生了极度恐慌的气氛。前不久从6200点左右跌到3000点,已经超过50%了,并且这个时间比当年要短得多,当年是用了好几年的时间,而我们这次只用了半年多,半年多一点的时间,跌幅就这么大,对市场和投资者心理的冲击可想而知。
许多投资者认为,“大小非”解禁不过是“国有股减持”的变脸,双方并无本质区别。所以“大小非”解禁的公平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历史地看,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方面已经得到了两方面的超额收益:一方面,可以远低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持股成本长期与后者共享同样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还可以将已经享有多年投资收益的股权在二级市场上溢价卖出。
这提示我们,如果我们将两年前的股改只看作改革起始的重要第一步,那么,现在我们依然可以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正当利益,进一步调试改革的方向、步骤和某些制度安排。
效率问题需要市场的无形之手解决,解决公平问题则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在当前资本市场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市场机制对“大小非”的短期逐利行为尚难以形成制约的情况下,“大小非”与普通流通股东之间的矛盾需要政府出面调解。短期内,为解决市场失衡问题,可通过强有力的制度性措施,比如规定更严格的出售限额和出售公示制度、将股价与国有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挂钩等措施,以强化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让上市公司承担自身的市场责任和社会责任。
三、“大小非”解禁与国企改革
在“大小非”解禁中,涉及到国企改革问题。因为很多人担心“大小非”解禁可能危及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控地位。对于一些人对上市公司国企大股东解禁后大量套现的担忧,国资委表示并不担心。其解释是:“国有参股企业多抛一些有可能,国有控股企业则不会卖太多,因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往往是其主业板块,如果抛掉主业还能做什么?”有些研究国企改革的专家也持此观点,他们认为,我国国有企业近几年的效益普遍非常好,对于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来说,运营公司获得的市值提升远远大于卖股套利的收益。
其实,股权分置改革后,国资委出台了一些政策,对于国有股股权转让作了相关规定。“大小非”解禁前提是“不影响国有资本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具体的规定为:“在三个会计年度内,如果这家公司的总股本在10亿股以下,那么这三个会计年度内,它累计减持的比重是不能超过5%的,如果总股本在10亿股以上,这三个会计年度内,它累计减持的比例就不能超过3%。”即使这3%或5%减持,也不能影响到国有资本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如果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受到影响,这3%或5%也不能减持。
专家分析,国资委之所以在减持期限上以三年为限,是因为一般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的任期为三年,而5%比例的制定则借鉴了证监会的有关规则,但同时又弥补原有政策的漏洞,明确了5%指的是实际控制人减持所持股份的概念,而不只是单一股东。此前,证监会2005年9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规定,股改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在一年的锁定期满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如果走向另一个极端观点,就是有些人担心国有资本控股对于资本市场的不利影响。事实上,即便是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大股东一股独大的情况也是非常普遍的,大股东是市场稳定的中坚力量。在一个正常的市场上,全流通也是不可能完全演进到二级市场的实际运行层面的,因此,将全流通理解为上市公司股权全部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是不准确的。“大小非”解禁遭遇了一个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国家对主要国有企业的控股。
链接一:关于“大小非”
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4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大小非”是指大额小额限售非流通股,解禁就是允许上市流通。”大小非”解禁就是限售非流通股允许上市。
大非指的是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小非指的是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内。
当初股权分置改革时,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上市流通的日期。也就是说,有许多公司的部分股票暂时是不能上市流通的。这就是非流通股,也叫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其中的小部分就叫小非,大部分叫大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