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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理论、制度供给现状及民主政治发展为区域环境法制建设提供了社会、经济和政治基础。区域环境法制建设要体现对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对制度本身的透明民主追求和对多元和谐的目标追求,在实现绿色法制和阳光法制的进程中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区域环境法制以和谐共促为目的原则,通过主体要素、运行要素和环境要素的构建,来完善和谐语境下我国区域环境法制建设,发挥区域环境法制的功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