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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发挥执行性、补充性、灵活性、专业性、先行先试性等立法功能。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地方政府规章立法事项范围的规定中可以发现,对于《立法法》第82条规定的理解是准确界定地方政府规章立法事项范围的关键。但该规定在明确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原则、确定具体立法事项、如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不足,难以应对地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可以从对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依据中的上位法规定范围作扩大理解、完善配套立法、提高公众参与效果和加强立法监督等方面化解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