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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日,《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经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天津市出台《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后,第二部专门针对农民教育培训而制订的地方法规。本刊记者就条例的出台背景和实施,采访了甘肃省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甘肃省要制定这样一部条例?
答:农民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农民掌握和运用现代农业科技的水平和能力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决定因素。甘肃省现有农村劳动力1300.37万人,从业人员1113.99万人。从业人员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9.36%,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5.91%,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4.73%。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7.2%,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由于全省从事农业生产和农村经营活动的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掌握和应用新技术、新品种的能力弱,科技的应用率和贡献率低,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严重制约了全省现代农业的发展。
近年来,甘肃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教育培训,把农民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围绕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农民创业开展了培训。从农民的务农技术、务工技能和创业能力三个方面大力推进,培养了一批农业科研领军人才、农业技术推广骨干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农村生产型人才、农村经营型人才、技能服务型人才,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成果、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农民教育培训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但农民教育培训“多口”管理,培训资源不足且缺乏有效整合利用,农民教育培训资金短缺,培训内容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培训机构管理不规范,培训质量和效益不高等问题也显得越来越突出。依法加强农民教育培训,把农民培养成为与发展现代农业相适应的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觉悟高、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农民,把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把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是甘肃省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因此,制定出台《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十分必要。
问:农民教育培训执法主体有哪些?
答:《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农民教育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研究解决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其所属的农民教育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发展和改革、财政、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同时,由于农民教育培训的重点在乡村,《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问:《条例》中对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认定进行了怎样的规范?
答:《条例》规定对申请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实行认定,规范了教育培训机构在资金、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同时,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农民教育培训项目和资金下达环境,要求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建立档案,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或委托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工种和数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监督。对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建立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问:关于农民教育培训资金来源与使用,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 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转5页)
(上接4页)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并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科学技术推广、扶贫和移民安置、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民教育培训。针对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普遍存在的条件差、培训设施不足和培训教师缺乏的实际,要求各级政府有计划地投入资金支持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改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实训条件,改善培训教师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提升培训能力,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问:对农民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做了哪些细化?
答:《条例》明确规定,农民教育培训应当采取定点集中、现场示范、参观考察、进村入户、订单培训、定向培训、顶岗实习、校企联合等方式,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在开展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和农民创业能力教育培训的同时,兼顾科学文化、法律政策、权益维护、安全生产、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创新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充分运用现代数字化教育培训手段,大力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开展农民教育培训。
问:《条例》中建立了怎样的督查考核机制?
答:《条例》规定农民教育培训要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体制,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地区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民教育培训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教育培训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考核办法,各有关部门依照考核办法对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包括《条例》中的一些限制、禁止、处罚规定,都非常切合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实际,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农民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必将使全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问:为什么甘肃省要制定这样一部条例?
答:农民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农民掌握和运用现代农业科技的水平和能力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决定因素。甘肃省现有农村劳动力1300.37万人,从业人员1113.99万人。从业人员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9.36%,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5.91%,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4.73%。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7.2%,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由于全省从事农业生产和农村经营活动的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掌握和应用新技术、新品种的能力弱,科技的应用率和贡献率低,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严重制约了全省现代农业的发展。
近年来,甘肃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教育培训,把农民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围绕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农民创业开展了培训。从农民的务农技术、务工技能和创业能力三个方面大力推进,培养了一批农业科研领军人才、农业技术推广骨干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农村生产型人才、农村经营型人才、技能服务型人才,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成果、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农民教育培训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但农民教育培训“多口”管理,培训资源不足且缺乏有效整合利用,农民教育培训资金短缺,培训内容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培训机构管理不规范,培训质量和效益不高等问题也显得越来越突出。依法加强农民教育培训,把农民培养成为与发展现代农业相适应的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觉悟高、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农民,把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把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是甘肃省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因此,制定出台《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十分必要。
问:农民教育培训执法主体有哪些?
答:《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农民教育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研究解决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其所属的农民教育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发展和改革、财政、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同时,由于农民教育培训的重点在乡村,《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问:《条例》中对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认定进行了怎样的规范?
答:《条例》规定对申请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实行认定,规范了教育培训机构在资金、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同时,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农民教育培训项目和资金下达环境,要求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建立档案,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或委托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工种和数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监督。对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建立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问:关于农民教育培训资金来源与使用,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 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转5页)
(上接4页)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并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科学技术推广、扶贫和移民安置、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民教育培训。针对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普遍存在的条件差、培训设施不足和培训教师缺乏的实际,要求各级政府有计划地投入资金支持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改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实训条件,改善培训教师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提升培训能力,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问:对农民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做了哪些细化?
答:《条例》明确规定,农民教育培训应当采取定点集中、现场示范、参观考察、进村入户、订单培训、定向培训、顶岗实习、校企联合等方式,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在开展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和农民创业能力教育培训的同时,兼顾科学文化、法律政策、权益维护、安全生产、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创新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充分运用现代数字化教育培训手段,大力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开展农民教育培训。
问:《条例》中建立了怎样的督查考核机制?
答:《条例》规定农民教育培训要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体制,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地区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民教育培训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教育培训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考核办法,各有关部门依照考核办法对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包括《条例》中的一些限制、禁止、处罚规定,都非常切合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实际,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农民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必将使全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