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对《卫拉特法典》立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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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游牧民族在中国历史进程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匈奴,鲜卑,柔然,突厥,蒙古。在这些民族当中,蒙古族一直保持着绵延不绝的法治传统,在长期的民族融合中,蒙古族接纳了周围民族部落的立法思想。进而创造出了自己独特的草原法体系。而《卫拉特法典》以藏传佛教为其立法根本,意在将政教相融合,形成具有凝聚力的民族意识。藏传佛教对卫拉特部落的深远影响来源于蒙古法律文化的传承,以及蒙古民族对于藏传佛教的吸收接纳。对《卫拉特法典》的研究有助于我国当代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 卫拉特法典 藏传佛教格鲁派 立法宗旨
  作者简介:康书恒,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科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陈庆云,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潘跃佳,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科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B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13-02
  中国现在开放包容的民族文化共存的格局,产生于两千多年来北方和南方多民族文化传统的融合发展。卫拉特蒙古人从古至今都是蒙古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的族源来自“林中百姓”。16 世纪下半叶藏传佛教格鲁派传入东部地区的蒙古土默特部。 十七世纪上半叶卫拉特蒙古也开始全面接受藏传佛教格鲁派。基于卫拉特蒙古各汗王台吉的政治形态的《蒙古—卫拉特法典》建立起了符合本地区统治需要的管理制度更是独具特色。对于卫拉特法典中藏传佛教的影响渗透的研究对于新疆和青海制定民族政策,协调民族关系调和民族矛盾,建立和健全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搞好少数民族地方立法有着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卫拉特法典》及其法律地位
  (一)《卫拉特法典》制定的社会政治背景
  蒙古汗国分裂之后,东西蒙古逐渐分化。漠西,漠南,漠北相继用于数块独立的领地。17世纪上半叶,四卫拉特已经初具汗国雏形。准噶尔部固守原地,和硕特部南进青藏高原,土尔扈特部携一部分杜尔伯特部,和硕特部迁往伏尔加河流域开辟了一块独立的领地。四卫拉特属民增至百万人,这一时期凌驾于四卫拉特之上的中央权力机构已经形成,由四卫拉特选举的盟主握有管理四卫拉特社会的自治权。在这样的条件下,卫拉特蒙古人需要以法典的形式确定汗国内部的机构设置,行政人员的细化分工,才能加强统治,巩固政治联盟,发展汗国,抵御外敌。
  俄国学者戈尔通斯基最早发现了卫拉特法典的托忒文抄本,戈尔通斯基力图将托忒文翻译成俄文,翻译的同时,他尝试从文义的角度对法典条文进行释义。日本学者羽滕秀利尝试去发现法典背后的蒙古人生活中规范其行为的习惯法,这当中羽滕运用的是逻辑解释方法,他提出卫拉特法典的内容之所以改变是受到了佛教观念的影响。
  卫拉特法典序言中写到“蒙古和厄鲁特四十四部王公在铁龙年中秋第五个吉日一致同意公布本法”,即卫拉特法典颁布于1640年,卫拉人的首领额尔德尼巴图尔珲台吉邀请喀尔喀部落的额尔德尼扎萨克图汗,双方带领着各自所属的共二十七位台吉在巴图尔牙帐驻地塔尔巴哈台,召开漠北漠西的联盟会议。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会议,有三位呼图可图参与了法典的制定。这次部落联盟会议中,与会的王公制定了《喀尔喀—卫拉特法典》。这部法典代表了漠北黄金家族控制的汗国和作为后室的漠西蒙古人的汗国两大利益集团的法治思想。法典将扎萨克图汗放在首位是因为他是黄金家族的直系后裔。这部法典蒙古语称作“Zatsc hin Bitchik”,“bichik”卫拉特方言的意思为“写成文字的东西”。 蒙古卫拉特法典其颁行时间跨度是北元时期1368年到1640年之间,学界也称北元蒙古社会所处的时代为“草原法时代”《卫拉特法典》覆盖了游牧民族基本的价值观,法秩序和法律利益。其逻辑体系建构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的权威性。《卫拉特法典》根植于生活经验的积累。立法者的渗透和干预最大程度的保留了习惯法的稳定性和实用性。卫拉特法典中的行政法产生于卫拉特人从森林民族走向草原民族过程中业已形成的风俗习惯,它是符合卫拉特人日常的生活需求。
  (二)《卫拉特法典》的法律地位
  《卫拉特法典》的制订是蒙古人的立法水平质的飞跃,它摆脱了早期《大扎撒令》笼统的规定,详细的对卫拉特人的政治,生活,文化做了具体的规定。《卫拉特法典》与《喀尔喀法典》、《理藩院则例》并称为清代蒙古的三大法典。它代表了蒙古族人当时高超的立法技术,《卫拉特法典》源于卫拉特蒙古人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反映了当时卫拉特部落的文化习俗,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法典》的特点突出:首先,它不是继受法,并没有以其他民族的法典为参考,法典本身由蒙古人自己起草。《卫拉特法典》的内容涉及到卫拉特各部落之间的内部社会关系。其次,《法典》创制的过程已程序化。它是经过议事机构 “丘尔干”所制订的。“丘尔干”初期为临时召集卫拉特各部落举行会盟的临时议事机构 。 “丘尔干”以联盟会议的形式,推选汗王、制定法律、解决各部落牧场边界冲突。“丘尔干”处于高出漠北、漠西蒙古之上的地位,它组织上由具有代表性的封建主参加会议,民主性展露头角。“丘尔干”组织卫拉特和喀尔喀两大联盟诸位台吉起草、通过了《法典》。这和早期蒙古人的《大扎撒令》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卫拉特法典》相对于旧卫拉特法,条款数目有了极大地增加,从俄国学者戈尔通斯基的《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德国学者帕拉斯的《内陆亚洲厄鲁特历史资料》以及道润梯步先生校注的《卫拉特法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三本书記载的内容可以看出,《卫拉特法典》的法律条文都在130条以上。《法典》的内容涉及喇嘛教、部落关系、军事任务、社会生活、行政、刑事、民事、诉讼等八个方面的内容,粗略的可以分成实体和程序两大部分。
  二、《法典》的立法原则及藏传佛教对《法典》立法的影响
  《法典》的立法原则有以下几条:
  (一)以藏传佛教为卫拉特各部蒙古人的共同信仰,尊崇宗喀巴   《法典》的序言表明:“长生天赐福啊!向一身具有三性,在二众中充分显示空劫圣德的喇嘛鄂齐尔·达尔叩拜,向迄今仍转法轮的高贵尊者宗喀巴,继续继承神圣的托音之主叩拜” 。以格鲁派教义为《卫拉特法典》的立法宗旨贯穿法典全文,让法典内容浸于格鲁派的“善”之中。其背后有着法律文化传承的内涵。
  (二)《法典》中以藏传佛教格鲁派的“向善”为核心,调整守法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藏传佛教教义中的“来世报应”,“往生佛国来自于此生向善”等宗教思想,刚好满足了卫拉特各台吉抚慰部众,加强部落内的统治的需求。“因果报应”理论上保护和巩固了统治。 佛教是用“因果”说明世界和人生的一切关系。《法典》基于藏传佛教“善”的人性关怀具体体现为:第88条“护理病人、产妇、晕倒者,按照契约支付报酬,没有契约时则赐马一匹”。第113条“婴儿为马所踢几乎致死,对于救出者予以羊一头奖励。”早期蒙古习惯法中常常出现的死刑,《法典》中多以财产刑代替,这其中,藏传佛教从善的思想,对于立法者的立法初衷有着深远的影响。
  (三)《法典》中宗教和政治融合,维护僧侣及贵族的利益
  薛禅可汗时期,藏传佛教进入到了蒙古贵族阶层,八思巴洛追坚赞被尊为国师。1640年卫拉特蒙古人汲取元朝的统治策略,遵循政主教辅的传统,将增强族群聚合力作为目的。《法典》将这一立法思想融入到《法典》的具体条文规范中。比如:《法典》第5条规定卫拉特属民不能反对黄教,更不能去掠夺僧侣的爱马克,掠夺者将以铠甲百领,骆驼百只,牛羊千头的财产刑进行处罚。第9条规定僧侣有权向爱马克贵族征收赎金,平民和贵族赎金的数量不同。第18条规定僧侣擅自破坏戒律者,,处以罚没牲畜和财产的一半的财产刑。
  三、藏传佛教影响下《卫拉特法典》的法律文化
  纵观《卫拉特法典》产生时期的蒙古社会,萨满教,汗王台吉的社会架构等客观上都对《法典》的中的制订有着一定影响。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分析《卫拉特法典》背后的内涵,无异于开辟了一条分析《卫拉特法典》新的途径。
  (一)从政教合一到政主教辅的变化
  1206年成吉思汗“首先同萨迦派建立了联系,这是佛教传入蒙古地区的开端”。藏传佛教第一次被蒙古贵族完全接纳实在萨迦派教主班志达与博尔济吉特阔端的会面,这次会面之后八思巴谒见薛禅可汗,随后忽必烈拜八思巴为国师,八思巴创八思巴蒙文,蒙元进入了政教合一的模式。 第二次藏传佛教传入的功劳在于黄金家族后裔土默特部首领俺答汗, 1571年喇嘛阿升受三世达赖喇嘛之托,赴蒙古土默特部进行传教,传教期间阿升说服俺答汗放弃了萨满教信仰,皈依于佛教。1578年俺答汗厌倦了和蒙古其他部落以及明朝的连年战事,下令修了仰华寺,在该寺与三世达赖喇嘛“索南嘉措会见并召开大法会” 第三次藏传佛教的传入时间大约是在1616年前后土尔扈特的汗王墨尔根特穆讷带动下,土尔扈特人开始信奉藏传佛教,之后土尔扈特汗王和鄂尔勒克在各鄂托克中选聪慧的幼子,送往后藏进入哲蚌寺、甘丹寺等寺院内研习佛法 。
  (二)蒙古民族长期的游牧生活所形成的民族意识,促使了《卫拉特法典》的制定
  民族意识是每个民族在形成过程中逐渐融合,产生的民族内部成员共同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主要体现在本民族文化的共同性。蒙古人在民族早期产生的以部族为核心的民族意识在北元灭亡之后,出现了巨大的纰漏。这种民族意识使得蒙古草原重新陷入部族纷争的混乱之中。随着察哈尔部林丹汗与后金的战争的失败,黄金家族直系后裔对蒙古诸部失去控制,女真人在努尔哈赤的人带领下逐步统一漠南蒙古诸部,进而继续蚕食漠北,漠西。内忧外患的现状,使卫拉特诸部首领意识到讲本民族的民族意识和本民族所认同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相结合,在比物质更高的层面上产生对于蒙古民族的认同感,只有在立法上有新的革新才能改变卫拉特人被奴役的命运。卫拉特蒙古人在特定的社会政治背景及历史条件下选择了藏传佛教去培育蒙古民族的意识。蒙古人千年里形成的对于宗教文化包容开放的心理状态也为藏传佛教能够在卫拉特人之中传播提供了心理层面的空间。
  四、结语
  《卫拉特法典》是以游牧文化为文化基础制定的成文法,纵览《法典》中的条文,仿佛能够感受到制定法典之人心中宽广的胸襟和气度,带着浓郁的草原法气息。它是卫拉特以及喀尔喀诸部在内忧外患的情形下抵御外侮,创立跨越蒙古高原和青藏高原的蒙古部落联盟,实现草原法律秩序的立法成果。《卫拉特法典》摒弃了千年来蒙古人信仰的萨满教。选择了更高位阶的格鲁派教义作为立法的基础核心,使得《法典》和格鲁派宗教理念密不可分。《法典》调整范围涉及蒙古社会各方面,逻辑结构严谨,语言规范精炼,日本学者羽滕秀利评价它是蒙古法制史上如埃及金字塔般的里程碑。 卫拉特法典所蕴涵的矫正蒙古人行为规范、减少征服性、掠夺性的内在价值,在其使用的近200年逐步表现出来。随着清朝打败噶尔丹,征服卫拉特蒙古诸部,设盟设旗,讲新疆青海纳入中央政治体制之内,蒙古卫拉特逐渐失去了主导地位。但是卫拉特法典的内容却一直影响着,原卫拉特属地蒙古人的生活,它以习惯法的形式继续在蒙古人的生活中发挥著作用。对蒙古卫拉特法典的研究不只是局限于考据法典的内容,更是有利于新疆和青海包括内蒙古西部地区各自治地方的民主法制建设。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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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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