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及其赔偿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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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现代化社会工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人们在享受生产技术飞速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成果的同时,也要承受日益增加的工伤事故所带来的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面临这个重大社会问题,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或者工伤事故赔偿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着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障,也关系着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发放。因此,工伤的认定和赔偿对于保障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通过对工伤、工伤赔偿机构、赔偿标准的阐述与分析,探讨工伤事故的认定,从而得出工伤职工应获得的工伤赔偿待遇以及其合理性依据。
  关键词:工伤;工伤认定;工伤赔偿;争议焦点
  1 工伤认定的概述
  工伤是指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首先,工伤认定的法定机构是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入工作单位和事故现场;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录音盒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其次,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包括:用人单位,申请工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职工本人或者他们的直系亲属也有权利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工伤申请,直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再次,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包括: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在此期间内没按规定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二,工会组织、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2 工伤认定的标准
  首先,劳动者受到了人身伤害,即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而导致的疾病、伤残或者死亡,影响了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包括身体组织器官的缺损、身体机能的失调,精神上的伤害。若人体辅助器已经达到代替人体某一组织器官的功能的作用,对它的损害,也视为人身损害。
  其次,人身损害是由事故造成的,事故的最基本特点是突发性、有害性以及外部性。
  再次,事故与工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事故是由工作引起并发生在工作过程中,两者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最后,司法实践中根据工伤的内涵和功能,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对工伤的认定应坚持工伤的实质:与工作相关,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有:
  第一,如果伤害发生在雇主的工作场所,或发生于雇主指示、明示或默示同意、强烈鼓励的行为之中,通常认定为工伤;如果雇员的行为没有得到雇主同意或强烈鼓励,但明显利于雇主也可认定为与工作相关,受工伤保护。
  第二,基于“与工作相关”的原则,休息或工作时间内或者出差过程中和工作密不可分的个人行为,应认定为工伤。
  第三,本着保护雇员的原则,对于那些和工作存在模糊关系,只是轻微偏离正常工作的行为导致的伤害,但与工作关系较为密切也应认定为工伤。但严重偏离工作职责,具有明显个人性质的行为,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3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指的是劳动用工单位(雇主)事先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在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向受害人给付保险赔偿的救济办法。工伤赔偿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工伤赔偿必须以工伤存在为前提条件。职工个人人身遭受损害应由企业或者受害职工(或其亲属)按照法律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经依法鉴定为工伤的,才能适用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否则,不适用。
  第二,工伤赔偿必须符合法定的伤害原因。职工要获得工伤赔偿,其个人人身遭受的伤害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来加以认定。
  在发生工伤后,马上享受的法定待遇有“医疗待遇”、“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后有“伤残职工工伤待遇”(职工能够从中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和“工伤职工配制辅助器具待遇”、“死亡职工一次性补助金和赔偿金规定”。
  法定待遇标准的制定,不仅要考虑伤害的程度,也要考虑劳动者从事的职业与所受伤害的联系。当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工伤(伤残、死亡)存在过错的时候,职工本人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既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请求。
  4 工伤认定及其赔偿案件的争议焦点
  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及其赔偿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为,当事人的损害是否属于工伤。以下对最突出最经常出现的两个争议焦点进行论述:
  首先,上下班途中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符合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情形应同时满足:第一,上下班途中;第二,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三,本人对于该事故伤害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
  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职工在合理的时间内,上下班往返于不偏离正常目的的合理路径之中,为解决基本生活需要而经过的合理地点。但是“上下班买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除了要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受伤时由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等多个条件,还有一个重要前提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如果是由于其他意外事件产生的伤害事故,则不应认定为工伤,比如买菜时自己摔倒、买菜时被人殴打受伤等。
  其次,突发疾病死亡的事故是否一定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若是在正常下班后离开工作场所,基于自愿参加了私人聚会,后在个人家中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要件。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到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不属于工伤”三种情形。要构成工伤,劳动者所受伤害还必须为人身伤害,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事实。职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都是工伤事故侵害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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