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新常态视域中的人权发展辩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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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科学论断,深刻阐明了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主要特征和历史大趋势。作为上层建筑的人权总是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和表现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人权发展辩证性主要表现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全面协调性,内在要求人权发展是各项权利的协调发展,而不是单项权利的畸形发展;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和谐互动性,内在要求人权发展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良性互动,而不是二者的矛盾对抗;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责权统一性,内在要求人权发展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而不是权利与义务的分离;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人民主体性,内在要求人权发展是人权本质的民生关怀,而不是人权本质的民生流失。
  〔关键词〕经济发展新常态;人权发展;辩证性
  中图分类号:F0;D0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96(2016)01001808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科学论断,深刻阐明了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主要特征和历史大趋势。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主要特征表现在:速度——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结构——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动力——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质量——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当前世界经济进入后金融危机的深度调整期,中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面临“三期叠加”的复杂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大趋势。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作为上层建筑的人权总是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和表现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理解,即对现存事物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1]。与辩证思维本质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人权发展辩证性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协调性的人权辩证发展
  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全面协调性,内在要求人权发展是各项权利的协调发展,而不是单项权利的片面畸形发展。社会历史是由各种因素共同“合力”作用的结果。“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产生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2]。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全面协调性,最集中地表现为“中高速度增长、结构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质量效益”四个基本特征。其中,中高速度增长是进度,结构优化升级是转型,创新驱动是动力,质量效益是核心。它涵盖于中国特色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各个方面。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首先要抛弃片面畸形的增长观,真正确立以增长促发展、以发展促增长的全面协调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路径做出相应调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发展理念[3]。创新发展为经济发展新常态提供发展动力,协调发展为经济发展新常态统筹发展全局,绿色发展为经济发展新常态注入发展活力,开放发展为经济发展新常态拓宽发展格局,共享发展为经济发展新常态明确发展方向,五大发展理念既是新时期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与之相适应的人权发展理念的一次提高与飞跃。与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全面协调性相适应的人权发展,就是在“四个全面推进”战略新布局的引领下,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科学协调处理好各项基本权利的相互依存关系,发挥各项权利全面协调发展的功能。
  经济发展新常态并不仅限于经济领域,而是社会各个领域“中高速度增长、结构优化升级、创新驱动和质量效益”的全面协调发展新常态。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又必然内在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人权发展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权利,即“五项权利”相互依存的全面协调发展,但绝不是其中单项权利的片面畸形发展。
  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核心本质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马克思的伟大思想不仅要求把人从物的统治下解放出来,使人的劳动变成自主自觉活动,而且要求最终消除孤立片面的个体人向全面完整的社会人迈进过程中的一切阻碍。为此,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是多种不可分割的权利,而不是孤立的片面畸形的权利;人权是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人权的实现是同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相联系的逐渐发展的历史过程;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如果只重视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权利,而忽视公民政治权利,固然是不对的、片面的;但只重视公民政治权利,而忽视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权利,同样是错误的、片面的。当前,在国内的现实生活中,这两种片面性都应当防止和克服。但重点是要防止和克服片面的、世俗的、一味的个人经济权利任性,还要防止和克服极端盲目的个人政治权利任性。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背景下,为了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权的发展与保障也必须具有全面性,一方面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的全面性决定了人权发展与保障的全面性,即个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权利的全面保障;另一方面社会发展的全面性要求个人必须融入到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社会环境之中,实现个人权利的全面发展和保障。
  西方世界的人权观仅仅把公民政治权利规定为普遍的人权,而对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往往却闭口不谈,并一再固执地反对联合国接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国至今不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等核心人权公约,极力否认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关于发展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极力否认广大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基本人权的观点和立场。把“美式”人权唯一化、普世化和神圣化,随意干涉别国内政,每年对一百多个主权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横加干涉。美国对自身的人权问题却讳莫如深。只重视公民政治权利的发展和保障,而忽视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维护;只着眼于他国在人权发展和保障方面的问题,而忽视自身人权发展的不足,这无疑是一种片面的、狭隘的人权价值观,既不利于客观分析当前世界人权发展状况,也是对世界人权发展的一种非公正性对待。   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5]。并在第1条第1条款中明确规定:“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5]。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2011年出席联合国纪念《发展权利宣言》25周年的活动时指出,发展往往被错误地认为是经济和物质财富的增长,而真正的发展意味着人们有尊严地生活,免于匮乏或恐惧。发展是改善人类生活,为达到这一目的,不仅要促进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物质财富,同时要促进思想发展。在当前经济复苏阶段,急需创造就业机会,使增长更具可持续性和包容性,为人们提供最低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同时投资于占世界人口三分之二的女性和年轻人[6]。
  对于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战略选择和实施,不仅是党和政府对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一次科学认识,也是对中国未来人权保障事业发展道路的一次价值指引,更是制定和实现“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开幕式的贺信中明确指出:“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将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7]。由此可见,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既是经济发展普遍规律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认识飞跃,又是人权发展普遍规律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认识飞跃。
  二、经济发展新常态和谐互动性的人权辩证发展
  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和谐互动性,内在要求人权发展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良性互动,而不是二者的矛盾对抗。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的逻辑关系就在于有效平衡国家公权力与公民个体权益之间的互动关系,有效协调和解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张力和对抗。
  “在西方传统人权保障模式中,权利(right)往往是同在权力(power)的抗争、对立中来实现的,但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多年来的人权保障实践验证了另外一种人权保障模式,即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的协商、合作与共生”[8]。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根本性质决定的。
  如何用权力清单对各项公权力的边界进行科学界定,不仅对权力越界行为有监督、查办和惩处的科学标准,而且给各类市场主体以平等公正的资格参与竞争。“大道至减,权力不可任性,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9]。 “减法”是对公权力的限制,“乘法”无疑是人权的彰显,这既有利于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良性互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强调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直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不同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权的科学界定、政府公共权力清单的边界厘定、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得到尊重与保障以及市场失灵缺陷的克服都离不开政府的有效权威和有效作为,没有有效的政府保障和积极作为,市场就无法正常运转。而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也就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解决好制度模式选择问题。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关键是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止腐败,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力,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10]。
  要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良性互动,需要深化政府改革。通过改革约束权力,明确责任,遏制腐败,其本质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公民权利全面发展。2014年6月起,浙江省推行深化政府改革的“四张清单一张网”,成为当前政府改革的范例。一是行政权力清单,通过清权、减权和制权,将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避免了政府权力的任性。二是政府责任清单,有权就有责,使问责更有力度,避免政府借口放权而不作为。三是投资负面清单,给企业投资松绑,政府在管少的同时更要管好,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四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明确政府财政分配,使财政“蛋糕”切得更加合理,避免政府财政“黑洞”。五是政务服务网,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实现政府服务阳光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和质量。“四张清单一张网”就是厘清政府权力边界,明确政府的责任与义务,转换政府职能,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与民间活力的“加法”和“乘法”。
  在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中,人民群众是否真正获得公平正义的权益诉求是检验公权力与私权利是否良性互动的根本标准。人民既是国家公权力的总根源,又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力量源泉。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是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基本上是和谐互动的。但由于公权力没有很好地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没有很好地在阳光下有效运行,没有法律、法治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一味任性的公权力容易滋生绝对腐败。腐败是对公民人权的严重践踏和严重侵害,反腐败是对公民人权的有效维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剧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和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和冲突,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治国理政的合法性,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因此,反腐败和反“四风”是为了杜绝绝对权力的任性,将公权力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是良法与善治有机结合的新常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1]。只有良法与善治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良性互动。良法是体现和反映人民权益和意志的法律;善治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和谐互动的治理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良法与善治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和广大民意,才能被人们从内心真正信仰。法律是维护国家与社会和谐有序的有效工具,同时也是保障公民人权的有力武器。法治为人权实现提供了制度基础、规范依据和保障手段,而法治建设也在推动人权保障中不断得到完善。人权作为全人类共同的理想和追求,为法治建设提供了目标指向[1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这既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里程碑,也是指引中国人权事业继续前进的一条崭新的发展道路,即通过完善法治保障人权。   依法治国,一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根本准则。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13],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书。“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是真正实现法治皇冠与人权明珠有机结合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二是立法保障人权,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11]。让保障人权成为立法的追求目的,让人权价值成为立法的价值核心。依法治国,三是人权的司法保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11],司法公正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致的。只要始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坚持程序公正,依法充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我们就能在审判活动中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14]。保证司法的公正性才能使公民的权利真正得到实现,使公民的利益真正得到维护,使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依法治国,四是法治精神与人权信仰的结合,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应当紧扣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主题精神实质,自觉确立依法治国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把对法治的信仰内化为对人权的信仰,将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意识的引导和培育与人权价值、人权理念、人权意识的引导和培育相结合[15],让人权成为人民的一种习惯和追求[16]。
  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和谐互动性一方面要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另一方面要求完善制度和法律,稳定经济发展秩序。其内在要求就是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良性互动。通过政府改革约束政府权力,既是为了发挥市场调节经济发展的优势作用,更重要的是约束公权力以维护私权利不受侵害。在良法与善治的治国理念指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社会,既是为经济稳定发展保驾护航,更是为全面尊重和保障人权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经济和谐发展就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也是实现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共同向往和追求。
  三、经济发展新常态责权统一性的人权辩证发展
  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责权统一性,内在要求人权发展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而不是权利与义务的分离。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新常态,而不是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病态,更不是社会责任感、道义感丧失的病态。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发展权可持续保障,在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而不是权利与义务的分离。中国哲学大师梁漱溟曾经说过:“中国弥漫的满是义务观念,在西洋世界上却活跃着权利观念”[17]。有效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任何时代和不同权利文明都要深思和关注的重大课题。近些年来,一些人在片面追求高速度增长的物质逐利中,一味强调自身的经济权利,而忽视了公民应有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特别是一些政府官员腐败现象的严重滋生,导致了片面经济人、世俗利益人和宣泄情感人乱象的肆意泛滥。“名星”“土豪”“富二代”“拼爹”“任性”“炫富”“吸毒”等丑陋现象充斥于社会。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加速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张力和冲突,而且践踏和破坏了公民自身的合法权利,损害了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公信力和合法性。实现公民在权利与义务上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这个经典的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普遍认同。《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18]。人权的社会本质属性决定了其权利与义务的相统一性,这是由于人权存在于由人与人组成的社会关系之中。在这一社会关系之中,作为权利主体所具有的合法权利,不被任何人侵犯,即他人应履行尊重别人权利的义务。如若不然,人权便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但权利与义务作为两种不同的范畴,二者也具有相分离的一面。就权利与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使情况而言,有的阶级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有的阶级却只履行义务而享受不到任何权利,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现象存在于一切私有制社会中,这反映出了阶级压迫与阶级剥削的不平等社会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状态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具有不同表现,如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程度是对抗性的。同时又表明这种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程度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下降,在社会主义社会,二者的分离程度将会进一步下降乃至最终完全消失。因此,权利与义务由相分离不断走向统一标志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提高与完善。为此,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强调:“有必要充分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他们对社会的义务,因而所有的人单独地和集体地都对发展负有责任,这种责任本身就可确保人的愿望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实现,他们因而还应增进和保护一个适当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秩序以利发展”[5]。
  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是权利与义务有机统一的法治人权新常态。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任何人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即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自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经济基础与政治基础得以废除,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并不表示在当前社会主义制度下不会发生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现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提供了相一致的制度设置与保障条件,但有些人却完全无视政策法规,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铲除这种特权人物与特权思想是目前所有国家都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现实课题。怎样从法律和制度上杜绝这一状况,既是当下社会主义制度实现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一项重大现实任务,也是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一项重大现实课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和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11]。为了使各级政府官员做到不谋私权和不徇私利,真正实现“在其位而谋其政”,需要全面从严治党和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伟大事业,加强党的建设,是这一伟大事业取得胜利的关键所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需要党的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也需要党的领导。党坚强有力,国家才能繁荣稳定,人民才能幸福安康。从严治党,一是要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坚持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这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19]。从严治党,二是要明确党员干部的责任与义务,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从严治党,三是要加强党的纪律,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有纪必执,有违必查[19],使党纪党规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20]。全面深入反腐败斗争,最根本的是防止官员公权私用,保证官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的权力腐败是官员腐败的常见现象。这种腐败行为是对权力的垄断和滥用,是官员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一种病态表现。这种腐败行为不仅会危害公民的个人权益,也会降低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 [21]。因此,防止权力腐败必须杜绝绝对权力的产生和运行。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11],将权力列入清单,避免官员私用、滥用权力,将权力置于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之下,这是拔除权力腐败根基的一剂良方。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背景下,通过“零容忍”的反腐败斗争涤荡整个政府权力体系,让全社会形成清正、廉洁之风,既为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政府支持,也为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和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公民个体融入社会整体的本质要求。发展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维护公民的一项权利,更重要的是明确公民在集体社会生活中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正如每一位公民有权利参与到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中来,同样,每一位公民也有义务为国家的治理和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各种经济、社会和生态问题的凸显既要求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努力,更要求公民自觉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义务。“美美与共,天下大同”[22]的和谐社会是公民心中共同享有的“中国梦”。
  四、经济发展新常态人民主体性的人权辩证发展
  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人民主体性,内在要求人权发展是人权本质的民生关怀,而不是人权本质的民生流失。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中国社会进入了“发展起来以后”的民生权益诉求高发期,使得深水“攻坚期”和“风险期”的各种利益矛盾日益向民生权益聚焦和叠加。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民生本质关怀,就是让普通民众感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公平正义,让普通民众生活得更加幸福和有尊严。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飞速发展,中国取得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的一个根本原因是“人的极大解放”和“人的正当权益维护”。越来越多的人从土地、单位和户籍的捆绑中挣脱出来,从而获得了从未有过的迁徙自由权、择业自由权、创业自由权和创新自由权,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拼搏实现自我价值,获得幸福和尊严,进而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潘基文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的纪念《发展权利宣言》25周年的大会上出席《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2014年后全球报告》发布会时指出,必须将人的权利和尊严置于发展行动的核心。我们的目标是为所有人提供平等权利和机会,消除极端贫困,并让世界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23]。
  1人权民生关怀的现实问题
  《尚书》中最早提出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至理名言。张居正在《答福建巡抚耿楚侗》中强调:“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民生乃立国之本,也是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人权民生关怀之本。习近平总书记更加精辟地指出:“消除贫困,自古以来就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理想,是各国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24]。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与之相适应的人权发展新常态的本质规定和现实目标,就应当是公民人权的民生关怀,而不是人权的民生流失。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民生问题,并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中国的贡献率约占70%。然而,现实中国的贫富差距却十分突出。2015 年1月23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一些贫者从暂时贫困走向跨代贫穷》的述评文章,这是中国主流媒体罕见地公开直面当前社会严重的贫富差距现实问题。其描述的两极分化情形也足以让人触目惊心。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2003年为 0479,2008年达到最高点0491,之后逐年下降,2014年的基尼系数为0469。而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在0300左右。近年来接近0500的基尼系数可以说是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世界上超过0500的国家只有10%左右。主要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一般都在 0240—0360之间。在收入差距扩大的同时,中国还面临财产差距扩大的问题,而且这一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贫富差距已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形成了阶层和代际转移,一些贫者正从暂时贫困走向长期贫困和跨代贫穷,社会阶层流动通道也将被严重堵塞[25]。当前中国贫富差距的社会现实再三警示人们,“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已经成为经济发展新常态必须直面并认真回答和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
  2人权民生关怀的内涵规定
  所谓人权就是与特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人之为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度,主要包括人的尊严、价值、权利和自由等四方面的内在本质规定,人权内涵其中一个方面的规定不能完整表达人权的丰富深刻本质内涵。人之为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度要求对人权进行全方位的关注。一是关注人的价值,人的价值是一种能够创造价值的价值,是一切价值中最高的价值。人的价值既有工具性,又有目的性,是个人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辩证统一。人的个人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其社会价值。因此,必须把关注和提高人的价值作为一切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得以产生的价值源泉。一切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出发,研究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规律,并从这个规律出发推导出科学的制度和规范。这种从以人为本的出发点制定出来的规范制度反过来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二是尊重人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权利。其中尊重和保障公民在政治上的知情权、自由平等的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是以人为本的权利观的重要内容。三是提升人的自由境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自由权为每个人的发展提供精神和行为的自主空间。自由是精神的生命力,没有自由的精神不是活的精神。法律上的精神自由是包含法的界限的自由,精神自由的实现需要法的规范和匡正。重视人的需要,关爱人的精神家园,包括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及时帮助人民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更要密切关注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用先进文化充实他们,提高他们的认知、实践和创新能力。充分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四是激发人的创造能力,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26]。只有相信并依靠人民群众,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人权民生关怀的逻辑要求
  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内在要求把惠民生作为发展动力的新常态,最紧要的就是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多谋民生之利,从解民生之忧,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19]。在实行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中,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其所依靠的主要是投资与出口的拉动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理念。但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国内生产要素价格成本的上涨,出口对中国经济的拉动作用越来越小。政府为扭转经济下行局面,曾向基础设施等领域投入了大量资金,现在这些投资的副作用开始显现,投资效率持续下降。但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却一直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尤其是人民群众消费的拉动作用。因此,依靠投资与出口拉动增长的经济模式亟需改变,中国应由过分依靠投资与增长转变为依靠消费、投资和增长三者的协调发展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消费需求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民生的改善上。其中收入是民生之源,就业是民生之本,教育是民生之基。广大人民群众应从民生改善中分享改革红利。同时,把惠民生作为发展动力的新常态,并且不排斥投资。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环境治理等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投资,这是服从消费拉动的投资拉动。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力度,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0]。十八届四中全会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强调指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11]。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也明确要求:“到2020年中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3]。在2015年11月28日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脱贫攻坚战的冲锋号已经吹响。我们要立下愚公移山志,咬定目标、苦干实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27]。保民权、惠民生、除民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维护群众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以及发展和保障公民人权的又一重大战略举措,是中国共产党为人类人权文明做出的庄严承诺和重大贡献。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一定的利益关系说到底,其实就是权利公平和正义的公正分配,公平、正义观念是人们对这种利益分配关系的主观评价。人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达到利益上的均衡,就可以被各方评价为公平的、正义的。一切对人民大众有利的行为,一切对人类社会进步有利的事情,都是公平的、正义的。这是人类公平正义之历史逻辑,这是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公平正义之历史逻辑,也是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公民人权民生关怀之历史逻辑。
  总而言之,中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是符合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一方面要求经济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注入创新驱动活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求深化政治、文化和社会改革,推进“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人权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内容,与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有着密不可分的辩证统一关系: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全面协调性、谐互动性、责权统一性和人民主体性,体现在人权发展上即要求各项权利的协调发展,而不是单项权利的片面畸形;要求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良性互动,而不是二者的矛盾对抗;要求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而不是权利与义务的分离;要求人权本质的民生关怀,而不是人权本质的民生流失。这充分证明了历史唯物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作用原理的科学性和当代价值。因此,人权发展应当植根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现实基础,与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相融合,走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构建中国特色的人权话语体系,实现中国人权文化的自觉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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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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