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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engpeng198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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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于1992年4月25日在京举行了《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草案)》讨论会。会上,由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敖俊德同志首先介绍了这个法的起草过程和草案的主要内容。首都20多位民族法学专家、学者出席了讨论会,并就制定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草案规定的内容,畅谈了自己的看法、意见的和建议。与会者一致认为,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是继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后制定调整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法律。它对于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益,加速其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其他文献
<正> 实践问题:甲公司欠乙公司、丙公司到期债务分别为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甲公司同时还有10万元未到期的企业债券待偿付。乙公司因求偿不能,状告甲公司后胜诉,依法取得对甲公司的强制执行偿付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丙公司闻悉即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参与分配。经查,甲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全部资产仅值30万元。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丙公司的要求是否有理?未到期的企业债券清偿问题是否不予考虑?(假设债券没有担保)判决的效力与其他债权人求偿权的关系如何? 理论问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何时?是以判
<正> 笔者于1990年3月26日至4月9日,在陕西省洛南县境内就选民意向问题进行了一次较为详细的调查,其意旨在分析和掌握当今中国最基层社会选民对选举知识的了解程度,对1990年3月底所举行的基层政权换届选举的态度以及选民在选举中的行为倾向,并且了解基层选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状况。此次社会调查采用问卷、走访与座谈相结合的方式。共调查各类选民一百人,其中干部占32%,工人占24%,农民占30%,城市居民(包括无业和个体户)占8%,教师占6%;被调查者文化程度状况为:小学占
<正> 中国法学会在3月初正式公布了经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中国法学会“八五”期间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选题规划》,并已开始受理课题申请。该选题规划根据党中央关于制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建议中对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提出的任务,在广泛征求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学科、各专门研究会和各地法学会的意见后,围绕探讨在新形式下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六个方面的重大法学和法律问题,精选出了100个选
作者提出,“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是法人负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法人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它具有自己的整体意志和行为,从而也具有自己的犯罪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它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但法人犯罪又是通过其系统内部的自然人的自觉活动实现的,因此在法人整体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和负有重大责任的法人成员,也应负刑事责任。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法人整体犯罪),两个犯罪主体(法人和作为其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和两个刑罚主体(两罚制)或一个刑罚主体(单罚制),这是由法入系统整体结构的特殊性和复杂
<正>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第2期刊登黎宏、王龙的文章《论非犯罪化》,介绍了当今世界流行的非犯罪化刑法思潮,并初步探讨了我国非犯罪化的现状及修改刑法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摘要如下: 一、“非犯罪化”的概念。非犯罪化是立法者认为法律原来规定的犯罪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把该行为从法律规定中撤销,使行为合法化或
<正> 1991年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会暨第三次代表大会于1991年11月11日至15日在广州召开,近180名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参加了大会。会议选出了以高铭暄教授为总干事的第三届干事会。大会共收到论文104篇。这次大会研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正> 台湾《军法专刊》1990年第11期、第12期刊登陈朴生的文章《司法性犯罪》,摘要如下: 司法性犯罪是指侵害法律为保障司法权的行使而设置的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司法权包括法官的审判权、警察的调查权、检察官的侦查权等等。司法性犯罪从犯罪主体方面可分为两大类:
作者认为:正在进行的劳动制度深化改革应充分考虑劳动关系本身的属性,按契约化的要求,推行合同化和标准化。并进一步完善用工、工资、辞退、辞职、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
<正>《山东法学》1992年第2期刊登李静的“再论犯罪客体”一文,对传统犯罪客体和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提出质疑,如下:一、传统犯罪客体概念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传统犯罪客体的概念不能概括我国刑法所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传统观点是把犯罪客体与社会关系等同起来的,认为犯罪客体就是社会关系。把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仅仅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远远不够的。首先,“人”的含义不清,从字面上容易理解
<正> 中国法学会于4月10日举行在京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如何在法学界贯彻落实今年3月中央政治局全会的精神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会议由会长邹瑜主持,朱剑明、佘孟孝、高西江、王叔文、孙琬钟、王家福、罗豪才、高铭暄、陈光中、巫昌祯、宋树涛、柴发邦和顾问王仲方、梁文英、甘重斗、曹海波参加了会议。法学会机关各部室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三月政治局全会和小平同志年初南巡的重要谈话,对于指导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