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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的基本属性,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三,即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观点认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二,即客观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客观性体现了证据的哲学存在性,为人们认识和把握证据的关联性提供了认识论;证据的合法性为人们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提出了程序上的要求。在特殊情形下,某些不具备合法性或不具备客观性的材料仍可作为证据使用。证据的关联性才是证据的唯一基本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