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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我国刑法中可以看出,对于渎职侵权犯罪一直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重视。只有拥有一直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才能让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更上一个台阶。但是从当前我国实际现状来看,渎职侵权犯罪现象还很严重。对于渎职侵权犯罪不论在立法上还是理论研究中,以及现实的司法实践中都依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本文从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法实践角度出发,通过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进行阐述,深入了解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成因,并从阶段性立法概况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两方面对渎职侵权犯罪现状作出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最后从立法上的补充与完善、建立多样化的侦查制度、引进新的侦查模式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完善渎职侵权侦查机制建设。希望能有助于我国建立起完善的渎职侵权侦查机制。
关键词 渎职侵权犯罪 立法实践 侦查机制
作者简介:孙立业,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12-02
一、渎职侵权犯罪概述
(一)概念
所谓渎职侵权犯罪,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43个罪名。 这类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
(二)构成
从渎职侵权犯罪的具体情况来看,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具体理解:
1.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表现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公正性和廉洁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反公正廉洁的要求,必然妨害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渎职罪一是表现为渎职行为,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二是表现为渎职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最具有典型性和一般性的就是《刑法》第397条第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既要求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又要求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3.渎职罪的主体除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罪既可以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可以是一般主体以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渎职犯罪的主体并不单独构成渎职罪。
4.渎职罪在主观方面,有的由故意构成,有的由过失构成,有的既可以由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渎职罪典型的过失通常是指对职责不认识、马虎草率、漫不经心,或者自以为是,恣意妄为,以至于对违反职责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典型的故意则通常指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时代背景
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面对一群高素质、文化程度高、受党教育多年的人来说,本应该更加遵纪守法。但从现状来看,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现象逐年增加。从时代大背景来看,社会生活成本的上升,以及各种腐败作风,让越来越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深陷其中。另外,对于渎职侵权犯罪分子,立法上也不健全,执法力度不严,从而造成更多的人走上这条“不归路”。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展,让人们的思想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社会上各种不良的社会风气以及社会大环境的复杂多变,是造成当前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经济发展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经济,随着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让我国的经济高度发展。经济的高度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各种欲望的发展。渎职侵权犯罪,本身就是属于对权力的一种滥用。正所谓“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从当前我国渎职侵权犯罪实际状况来看,一方面权力过于集中,让民主无从发挥作用。尽管依法治国策略的进一步推行,让权力运作更加透明化。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依然有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谋取更多地利益,而冒着高风险进行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权力制约制度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落实不到位。我国对于权力的制约有很多相关制度,例如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但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对权力的监督工作却很难落实到位。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但是对权力的制约还没有跟上脚步,是导致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官僚思想
我国历史悠久,到时传统文化的熏陶较多。尽管新中国已经成立了,但是在思想文化领域依然存在一些封建糟粕。这不可能立马就改变,需要靠长时间的教育和实践来形成新思想、新观念。面对当前我国的渎职侵权犯罪现状,究其原因依然需要考虑到思想文化领域。官僚思想严重,是导致当前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由于对权力的制约体制不到位,让个别领导陷入对权力的迷恋,导致对权力滥用,出现渎职侵权的状况。另一方面,千百年来对于权力的迷恋思想深入体内,“学而优则仕”,从现在来看就是“千军万马靠公务员”。对于公务员的理解有误,认为公务员就是当官,就有权力,而忽视公务员是为百姓服务的这个宗旨,让官僚思想占据了少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头脑中,从而导致渎职侵权的发生。
三、渎职侵权犯罪的现状分析
(一)阶段性立法概况
从当前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立法现状来看,各种新罪名较多,且渎职侵权犯罪和其他各类行政行为、执法行为存在交集。一方面,罪与罪之间的界定较为模糊,从而导致渎职侵权犯罪定罪难。另一方面,立法条文中对于渎职侵权犯罪的文字表述太过笼统,不利于具体操作。相关的司法解释由于年限久,相对滞后。如环境监管失职罪、商检失职罪等渎职侵权罪涉及的技术性较强,往往难以界定。
1.立法体系没有形成系统性。总的来说,在当前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的罪名中,并没有按照一定的分类进行编纂。如环境监管失职罪、商检失职罪等技术性较强的罪与证券职权罪等新罪名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都是按照时间先后进行排列。同时,对于大部分徇私舞弊类犯罪来说,往往是以已经存在的大于一个以上的其他相关罪名为其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所说的原罪。对于这个种原罪的认定,当前法律有三种观点,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2.立法体系不够完善。在渎职侵权犯罪中,罪名很多,但是大部分都离不开对于自身职位权力的僭越以及滥用。法律法规也应该从此类相关方面着手,通过将各类罪名进行统一分类编写,让各大类罪名能够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编写。从当前我国立法体系来看,在制度侵权犯罪的立法现状中,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二)检察机关的监督现状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侦破是其职能。检察机关有权对渎职侵权犯罪进行独立取证和侦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1.取证难。对于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而言,大部分都是高知识分子,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其在进行犯罪时往往也会更加偏向于智能性。这对于办案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而言,就增加了难度。尤其是面对高官时,由于其具有雄厚的关系网,在领导圈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这都给反渎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增加很多难度。
2.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再好的制度,都是需要依靠人来执行的。在渎职侵权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发现存在较多问题。比如部门内部的保护主义、瞒案不报,封锁消息等等。所有这些,都给检察机关内部进行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人员造成了办案失力,袒护渎职犯罪的影响。因此,在检察机关进行日常工作时,应该从多方面查处渎职犯罪,尤其是和经济部门有直接联系的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是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腐败的重要一环,如果不加以及时制止,最终会直接危害整个公务员队伍,给国家的发展造成严重的损失。
四、完善渎职侵权侦查机制建设
(一)立法上的补充与完善
“有法可依”才能“执法必严”。因此,要完善渎职侵权侦查机制,首先就应该从立法上对渎职侵权进行改进。渎职侵犯类犯罪,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职能,所有涉及到相关证据的收集,立法上这块存在很大的空白。例如,证人作证制度在立法上几乎没有。因此,就应该从证人作证制度入手,在立法上进行完善。通过制定一套系统、规范、完整、严密的侦查体制。例如,秘密侦查。所谓秘密侦查,就是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包括录音监听、摄像、秘密使用跟踪、设伏以及伪装潜入等)对侦查对象的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并从中揭露出其犯罪行为的一种侦查方法。由于秘密侦查涉及到隐私权,因此如果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很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从当前我国侦查机制立法现状来看,应该及时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秘密侦查的条件、方式、适用程序、以及违法责任等都需要有一套严格的规定。
(二)建立多样化的侦查制度
对于渎职侵权侦查机制建设时,还应该从多角度出发,建立起多样化的侦查制度。
1.严格的奖惩制度。通过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有利于相关侦查协办的人员调动起积极性。比如,可以将日常的工作绩效直接与评奖、表彰等行为挂钩。同时,对于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进行提拔照顾,反之对于失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从而让整个侦查队伍保持强大的战斗力。
2.完善情报制度。情报对于案件的侦破非常重要,因此在各基层建立情报制度,及时准确的将相关线索送达上级指挥中心,给案件的侦破提供保障。
3.增加信息交流渠道。各工作人员、各相关部门之间增加信息交流,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成员单位的联系,另一方面,有助于集中各方信息,给案件的侦破提供更广的思路。
此外,应该建立起多项协助侦查的规范,比如登记、定期工作汇报、监督检查等都应该有详细的规范,进一步明确各侦查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
(三)引进新的侦查模式
随着时代的变化以及各类新式作案手法的诞生,相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时也应该多方引进新的侦查模式。通过积极转变诉讼价值取向来引导侦查模式的转变。例如,在进行侦查制度设计时,要立足于法律价值,将侦查的价值观以及出发点定在以“社会利益”为准,而不是单纯的追求效率,忽视程序公正。从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司法实践来看,在进行案件侦破时不仅要追求效率,还应该关注对权利的保护。一方面,要完善程度,转变之前对供诉的倚重,要偏向于对证据的重视。如,提高取证效率以及完善取证制度;另一方面,要多多依靠高科技,通过建立起广泛的侦查信息网络系统,让侦查工作的各项资料都归档,从而拓宽了侦查的信息渠道。
注释:
何家弘.论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中国法学.2007(5).
关福金.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现状与司法认定.人民检察.2007(12).
参考文献:
[1]陈怀安,刘继国.职务犯罪立案程序的制度构建.人民检察.2007(7).
[2]肖凤珍.不为私利的渎职犯罪——原昆明市副市长平愚山渎职侵权案实录.中国经贸导刊.2006(14).
[3]栾时春,柳学全.侦查部门初查存在问题研究.犯罪研究.2005(6).
关键词 渎职侵权犯罪 立法实践 侦查机制
作者简介:孙立业,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12-02
一、渎职侵权犯罪概述
(一)概念
所谓渎职侵权犯罪,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43个罪名。 这类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
(二)构成
从渎职侵权犯罪的具体情况来看,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具体理解:
1.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表现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公正性和廉洁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反公正廉洁的要求,必然妨害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渎职罪一是表现为渎职行为,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二是表现为渎职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最具有典型性和一般性的就是《刑法》第397条第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既要求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又要求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3.渎职罪的主体除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罪既可以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可以是一般主体以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渎职犯罪的主体并不单独构成渎职罪。
4.渎职罪在主观方面,有的由故意构成,有的由过失构成,有的既可以由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渎职罪典型的过失通常是指对职责不认识、马虎草率、漫不经心,或者自以为是,恣意妄为,以至于对违反职责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典型的故意则通常指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时代背景
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面对一群高素质、文化程度高、受党教育多年的人来说,本应该更加遵纪守法。但从现状来看,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现象逐年增加。从时代大背景来看,社会生活成本的上升,以及各种腐败作风,让越来越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深陷其中。另外,对于渎职侵权犯罪分子,立法上也不健全,执法力度不严,从而造成更多的人走上这条“不归路”。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展,让人们的思想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社会上各种不良的社会风气以及社会大环境的复杂多变,是造成当前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经济发展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经济,随着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让我国的经济高度发展。经济的高度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各种欲望的发展。渎职侵权犯罪,本身就是属于对权力的一种滥用。正所谓“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从当前我国渎职侵权犯罪实际状况来看,一方面权力过于集中,让民主无从发挥作用。尽管依法治国策略的进一步推行,让权力运作更加透明化。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依然有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谋取更多地利益,而冒着高风险进行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权力制约制度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落实不到位。我国对于权力的制约有很多相关制度,例如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但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对权力的监督工作却很难落实到位。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但是对权力的制约还没有跟上脚步,是导致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官僚思想
我国历史悠久,到时传统文化的熏陶较多。尽管新中国已经成立了,但是在思想文化领域依然存在一些封建糟粕。这不可能立马就改变,需要靠长时间的教育和实践来形成新思想、新观念。面对当前我国的渎职侵权犯罪现状,究其原因依然需要考虑到思想文化领域。官僚思想严重,是导致当前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由于对权力的制约体制不到位,让个别领导陷入对权力的迷恋,导致对权力滥用,出现渎职侵权的状况。另一方面,千百年来对于权力的迷恋思想深入体内,“学而优则仕”,从现在来看就是“千军万马靠公务员”。对于公务员的理解有误,认为公务员就是当官,就有权力,而忽视公务员是为百姓服务的这个宗旨,让官僚思想占据了少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头脑中,从而导致渎职侵权的发生。
三、渎职侵权犯罪的现状分析
(一)阶段性立法概况
从当前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立法现状来看,各种新罪名较多,且渎职侵权犯罪和其他各类行政行为、执法行为存在交集。一方面,罪与罪之间的界定较为模糊,从而导致渎职侵权犯罪定罪难。另一方面,立法条文中对于渎职侵权犯罪的文字表述太过笼统,不利于具体操作。相关的司法解释由于年限久,相对滞后。如环境监管失职罪、商检失职罪等渎职侵权罪涉及的技术性较强,往往难以界定。
1.立法体系没有形成系统性。总的来说,在当前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的罪名中,并没有按照一定的分类进行编纂。如环境监管失职罪、商检失职罪等技术性较强的罪与证券职权罪等新罪名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都是按照时间先后进行排列。同时,对于大部分徇私舞弊类犯罪来说,往往是以已经存在的大于一个以上的其他相关罪名为其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所说的原罪。对于这个种原罪的认定,当前法律有三种观点,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2.立法体系不够完善。在渎职侵权犯罪中,罪名很多,但是大部分都离不开对于自身职位权力的僭越以及滥用。法律法规也应该从此类相关方面着手,通过将各类罪名进行统一分类编写,让各大类罪名能够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编写。从当前我国立法体系来看,在制度侵权犯罪的立法现状中,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二)检察机关的监督现状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侦破是其职能。检察机关有权对渎职侵权犯罪进行独立取证和侦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1.取证难。对于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而言,大部分都是高知识分子,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其在进行犯罪时往往也会更加偏向于智能性。这对于办案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而言,就增加了难度。尤其是面对高官时,由于其具有雄厚的关系网,在领导圈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这都给反渎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增加很多难度。
2.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再好的制度,都是需要依靠人来执行的。在渎职侵权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发现存在较多问题。比如部门内部的保护主义、瞒案不报,封锁消息等等。所有这些,都给检察机关内部进行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人员造成了办案失力,袒护渎职犯罪的影响。因此,在检察机关进行日常工作时,应该从多方面查处渎职犯罪,尤其是和经济部门有直接联系的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是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腐败的重要一环,如果不加以及时制止,最终会直接危害整个公务员队伍,给国家的发展造成严重的损失。
四、完善渎职侵权侦查机制建设
(一)立法上的补充与完善
“有法可依”才能“执法必严”。因此,要完善渎职侵权侦查机制,首先就应该从立法上对渎职侵权进行改进。渎职侵犯类犯罪,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职能,所有涉及到相关证据的收集,立法上这块存在很大的空白。例如,证人作证制度在立法上几乎没有。因此,就应该从证人作证制度入手,在立法上进行完善。通过制定一套系统、规范、完整、严密的侦查体制。例如,秘密侦查。所谓秘密侦查,就是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包括录音监听、摄像、秘密使用跟踪、设伏以及伪装潜入等)对侦查对象的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并从中揭露出其犯罪行为的一种侦查方法。由于秘密侦查涉及到隐私权,因此如果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很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从当前我国侦查机制立法现状来看,应该及时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秘密侦查的条件、方式、适用程序、以及违法责任等都需要有一套严格的规定。
(二)建立多样化的侦查制度
对于渎职侵权侦查机制建设时,还应该从多角度出发,建立起多样化的侦查制度。
1.严格的奖惩制度。通过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有利于相关侦查协办的人员调动起积极性。比如,可以将日常的工作绩效直接与评奖、表彰等行为挂钩。同时,对于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进行提拔照顾,反之对于失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从而让整个侦查队伍保持强大的战斗力。
2.完善情报制度。情报对于案件的侦破非常重要,因此在各基层建立情报制度,及时准确的将相关线索送达上级指挥中心,给案件的侦破提供保障。
3.增加信息交流渠道。各工作人员、各相关部门之间增加信息交流,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成员单位的联系,另一方面,有助于集中各方信息,给案件的侦破提供更广的思路。
此外,应该建立起多项协助侦查的规范,比如登记、定期工作汇报、监督检查等都应该有详细的规范,进一步明确各侦查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
(三)引进新的侦查模式
随着时代的变化以及各类新式作案手法的诞生,相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时也应该多方引进新的侦查模式。通过积极转变诉讼价值取向来引导侦查模式的转变。例如,在进行侦查制度设计时,要立足于法律价值,将侦查的价值观以及出发点定在以“社会利益”为准,而不是单纯的追求效率,忽视程序公正。从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司法实践来看,在进行案件侦破时不仅要追求效率,还应该关注对权利的保护。一方面,要完善程度,转变之前对供诉的倚重,要偏向于对证据的重视。如,提高取证效率以及完善取证制度;另一方面,要多多依靠高科技,通过建立起广泛的侦查信息网络系统,让侦查工作的各项资料都归档,从而拓宽了侦查的信息渠道。
注释:
何家弘.论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中国法学.2007(5).
关福金.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现状与司法认定.人民检察.2007(12).
参考文献:
[1]陈怀安,刘继国.职务犯罪立案程序的制度构建.人民检察.2007(7).
[2]肖凤珍.不为私利的渎职犯罪——原昆明市副市长平愚山渎职侵权案实录.中国经贸导刊.2006(14).
[3]栾时春,柳学全.侦查部门初查存在问题研究.犯罪研究.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