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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湾建教合作顺利实施的保障条件有法律保障、制度保障、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分析其制度保障的特色与不足,以为我国大陆落实“职业教育法”提出的“产教结合”原则、进行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 建教合作;保障条件;制度建设;台湾
一、台湾的“建教合作”与大陆所称的“产学合作”、“校企合作”的含义相近。
广义的建教合作系指一种思想、一种策略、一种原则,用来指导政府制定经济与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即基于教育与经济的辩证关系,在推动社会发展时重视经济建设与文化教育的密切配合、协调发展。中义的建教合作是指一种制度,即教育机构与企事业单位在教育培训、技术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台湾的“建教合作”、大陆的“产学合作”、“校企合作”多指这一含义。狭义的建教合作是指一种教育模式,即建教合作教育,“高级职业学校(相当于大陆的职业高中)与企业机构合作,共同为学生规划的一种职业准备教育”[1]。如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
二、台湾的建教合作有着攸长的历史。
自1954年台湾教育当局颁布《建教合作实施方案》至今,已有近50余年的历史。若从1939年民国政府颁布《大学理工学院与经济交通及军备工厂合作办法》算起,其历史就更长了。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台湾的建教合作制度随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表现出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特点。这一制度的推行,有利地促进了台湾经济建设与文化教育的密切配合,推动了经济与教育的协调发展,实现了企业与学校发展的“双赢”。台湾建教合作制度之所以能够顺利实施,其保障条件都有哪些呢?
(一)法律保障
台湾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实施建教合作是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的。《职业学校法》第九条规定“职业学校应配合社会需要,办理推广教育及建教合作” 。《专科学校法》第三十条亦有相类的规定,“专科学校得办理推广教育,并应加强建教合作之实施”。《技术及职业校院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技术及职业校院为提升教育成效并推动公共服务,应指定校内相关部门办理建教合作。”《“教育部”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技术及职业教育司管理事项中包括建教合作事项。
(二)制度保障
1.台湾有关建教合作实施的规章制度颇多
据不完全统计,仅“教育部”、台湾省教育厅制订颁布的有关建教合作实施的规章制度就有十多部。如《建教合作实施方案》、《建教合作实施办法》、《台湾省建教合作委员会规程》、《台湾省教育厅推广高级职业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班实施要点》、《专科及职业学校加强推行建教合作补充要点》、《加强职业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训练实施要点》、《台湾省公私立职业学校加强建教合作实施计划》、《大专院校办理建教合作实施办法》、《教育部所属专科以上学校建教合作经费收支要点》等。另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建教合作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各校为有效推动建教合作业务,得依本办法,配合各校需要,另定有关规定,报请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各相关院校均订有本校实施建教合作的规章与制度。如《静宜大学建教合作实施办法》、《“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建教合作实施要点》、《朝阳科技大学建教合作计划经费处理要点》等。
2.台湾有关建教合作实施的规章制度系统、完备
这些规章制度中,既有较为宏观之规定,如“教育部”颁布的《建教合作实施办法》,全文共11条,不足650字,仅就建教合作的内容、建教合作的办理、建教合作机构技术与管理人员的资格及报酬、建教合作实施效果的评估等基本问题作了规定;又有微观之规定,如《高级中等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训练实施要点》,全文共25条,多达2900多字,内容涵盖了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训练)的方方面面。
规章制度涉及面甚广。《建教合作实施方案》、《建教合作实施办法》是有关建教合作的综合性规定。《“教育部”所属专科以上学校建教合作经费收支要点》则专门就建教合作经费的收支作了规定。《“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组织规程》、《台湾省建教合作委员会组织规程》则是有关建教合作实施组织与领导的专门规定。《高级中等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训练实施要点》是有关轮调式建教合作具体实施的综合性规定,对建教合作教育(训练)的一些基本问题,如申办学校与建教合作单位之条件、申办程序、招生、学校教育及责任、合作单位技能训练及责任、宣传推广等均作了明确的说明,操作性很强。
这些规章制度,既有“中央教育部”之规定,又有台湾省教育厅出台的地方性规定,具体到各院校又都有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的建教合作实施办法。这样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各院校就形成了有关建教合作实施的相互配套的规章制度体系,从而保障了建教合作的顺利实施。
3.“中央”与地方在建教合作规章制度建设方面的互动
1954年“教育部”颁布《建教合作实施方案》,次年1955年台湾省教育厅即出台了适用于本省的《建教合作实施办法》,19年后即1974年,“教育部”总结二十年来建教合作实施的情况及台湾省《建教合作实施办法》实行的经验,颁布了指导“全国”建教合作实施的《建教合作实施办法》。1954年台湾省教育厅出台了《台湾省建教合作委员会组织规程》,次年1955年“教育部”则颁布了《“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组织规程》。1973年台湾省教育厅总结省立沙鹿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建教合作教育实验班的情况,颁布了《台湾省教育厅推广高级职业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班实施要点》,6年后即1979年,“教育部”则颁布了《“教育部”加强高级职业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训练实施要点》。
(三)组织保障
《“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组织规程》、《台湾省建教合作委员会组织规程》、为“中央”及地方两级政府实施建教合作提供了组织和领导保障。1972年,“教育部”机构调整时,“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被裁撤,其职能划归新成立的技术及职业教育司。1974年颁布的《建教合作实施办法》规定:“全国性”建教合作业务之设计与计划,得由“教育部”会同有关机关组成建教合作协调会报办理之,省(市)教育行政主管亦得视需要,以协调会报方式推动建教合作有关事宜。1976年,“教育部”颁布《专科及职业学校加强推行建教合作补充要点》,要求职业学校、专科学校设立建教合作顾问委员会(由企业机构负责人、学术及技术机构人士、就业辅导机构负责人、在企业工作的学生家长及毕业校友组成),由其负责学校建教合作的策划、设计、推行、协调等工作。各校建教合作顾问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科学校由就业辅导室承担,职业学校则由校长指定专人负责。目前,技术学院、科技大学等院校的建教合作事项多由学校“技术合作处”负责。
(四)经费保障
《建教合作实施方案》规定“生产事业机构得随时提出有关业务问题,委托农工专科以上学校代为研究或实验,必要时并得补助其一部分或全部经费。” “学校得接受有关建教合作事业机构设置奖学金、研究补助金及一切有关建教研究之赠与。”[2]该方案亦规定:“工读式建教合作班” 、“进修式建教合作班”学员在职业学校接受普通学科及专业学科教学应缴纳的课业费及教师钟点费均由合作工厂负担[3]。《高级中等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训练实施要点》则对各校实施建教合作教育的经费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基础训练(学生在进入合作机构前由职业学校实施的有关专业之基本技能的训练、安全卫生及职业伦理道德的教育)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负担百分之四十,合作机构负担百分之二十。补充训练(合作机构技能训练未能达到实习课程标准时,对技术生进行的额外训练)所需经费由合作机构负担。“教育部”规划办理的建教合作教育宣传及技能检定工作,所需经费由“教育部“编列预算支付。省(市)政府教育厅(局)举办的项目技能测验,其经费由省(市)政府教育厅(局)编列预算支付。技术生在事业单位的住宿费、轮调往返交通费、团体保险费由合作机构承担。
三、台湾建教合作实施的诸多保障条件中,制度保障是最重要的条件。
它不仅是法律保障的延伸与具体化,而且涵盖了组织保障与经费保障。无疑,数量多、系统完备、相互配套的规章制度乃是台湾建教合作顺利实施的基本条件。台湾学者亦认为:政府制定的法令规章,对建教合作的实施具有积极的导引作用[4]。
不过,事物总是利弊共存的。台湾有关建教合作实施的规章制度亦有其制约建教合作成效充分发挥的一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如果规矩太多,则会束缚人们的手脚,制约个体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台湾有关建教合作实施的规章制度,对建教合作的方方面面、大事小情,无不涉及,留给各校施展自我的空间就极为狭小了。例如,《高级中等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训练实施要点》中规定,建教合作班的“课程为配合实际情况,得依‘教育部’订颁之课程标准,作弹性调整,但以百分之二十为限”。而这一课程标准则是为一般的职业学校教育类科制订的,其特点是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如普通课目、职业理论科目的学时所占比例很高,约为66-75%,而技能实习的时数则太低,仅为总学时的16-26%[5]。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是一种与一般职业学校教育截然不同的教育模式,其特点是强调技能训练。所以,依据一般职业学校教育使用的课程标准来办理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其课程标准需做较大幅度的调整;但“教育部”给各校调整的权限仅为百分之二十。显然,这会大大束缚有关参与人员的手脚,严重影响其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所以,台湾实施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的职业学校大多众校一面,无甚特色。
与台湾相比,大陆在这方面的情况恰恰相反,有关建教合作、产学合作的制度不是太多、太细,而是太少了。虽然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由于规定过于笼统、过于原则,再加之,“职业教育法实施细则”至今未出台,目前的产学合作、校企合作多处于一种自发和放任自流的状态。这样虽然可以发挥各校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其成效却难以保障;而且,由于没有具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法规的保障,各校在践行“产教结合”这一原则时难免会遇到各种阻力和障碍。因此,为了落实“产教结合、校企合作” 这一职业教育的重要原则,我们有必要借鉴台湾实施建教合作的经验,一是尽早推出“职业教育法实施细则”,二是尽快把有关校企合作的规章制度建设提上日程。
参考文献
[1][4][5]孙仲山,等. 职业教育论〔M〕高雄:高雄复文图书出版社,1999. 29、32、36.
[2]滕春兴.我国教育计划中建教合作制度之研究〔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0.54-55.
[3]袁立锟.职业教育之理论与实务〔M〕.台北:大圣书局,1980.281.
作者简介:李红卫(1972-),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务处副处长,助理研究员,教育学硕士。研究方向:教育管理、比较教育
关键词 建教合作;保障条件;制度建设;台湾
一、台湾的“建教合作”与大陆所称的“产学合作”、“校企合作”的含义相近。
广义的建教合作系指一种思想、一种策略、一种原则,用来指导政府制定经济与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即基于教育与经济的辩证关系,在推动社会发展时重视经济建设与文化教育的密切配合、协调发展。中义的建教合作是指一种制度,即教育机构与企事业单位在教育培训、技术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台湾的“建教合作”、大陆的“产学合作”、“校企合作”多指这一含义。狭义的建教合作是指一种教育模式,即建教合作教育,“高级职业学校(相当于大陆的职业高中)与企业机构合作,共同为学生规划的一种职业准备教育”[1]。如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
二、台湾的建教合作有着攸长的历史。
自1954年台湾教育当局颁布《建教合作实施方案》至今,已有近50余年的历史。若从1939年民国政府颁布《大学理工学院与经济交通及军备工厂合作办法》算起,其历史就更长了。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台湾的建教合作制度随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表现出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特点。这一制度的推行,有利地促进了台湾经济建设与文化教育的密切配合,推动了经济与教育的协调发展,实现了企业与学校发展的“双赢”。台湾建教合作制度之所以能够顺利实施,其保障条件都有哪些呢?
(一)法律保障
台湾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实施建教合作是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的。《职业学校法》第九条规定“职业学校应配合社会需要,办理推广教育及建教合作” 。《专科学校法》第三十条亦有相类的规定,“专科学校得办理推广教育,并应加强建教合作之实施”。《技术及职业校院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技术及职业校院为提升教育成效并推动公共服务,应指定校内相关部门办理建教合作。”《“教育部”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技术及职业教育司管理事项中包括建教合作事项。
(二)制度保障
1.台湾有关建教合作实施的规章制度颇多
据不完全统计,仅“教育部”、台湾省教育厅制订颁布的有关建教合作实施的规章制度就有十多部。如《建教合作实施方案》、《建教合作实施办法》、《台湾省建教合作委员会规程》、《台湾省教育厅推广高级职业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班实施要点》、《专科及职业学校加强推行建教合作补充要点》、《加强职业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训练实施要点》、《台湾省公私立职业学校加强建教合作实施计划》、《大专院校办理建教合作实施办法》、《教育部所属专科以上学校建教合作经费收支要点》等。另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建教合作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各校为有效推动建教合作业务,得依本办法,配合各校需要,另定有关规定,报请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各相关院校均订有本校实施建教合作的规章与制度。如《静宜大学建教合作实施办法》、《“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建教合作实施要点》、《朝阳科技大学建教合作计划经费处理要点》等。
2.台湾有关建教合作实施的规章制度系统、完备
这些规章制度中,既有较为宏观之规定,如“教育部”颁布的《建教合作实施办法》,全文共11条,不足650字,仅就建教合作的内容、建教合作的办理、建教合作机构技术与管理人员的资格及报酬、建教合作实施效果的评估等基本问题作了规定;又有微观之规定,如《高级中等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训练实施要点》,全文共25条,多达2900多字,内容涵盖了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训练)的方方面面。
规章制度涉及面甚广。《建教合作实施方案》、《建教合作实施办法》是有关建教合作的综合性规定。《“教育部”所属专科以上学校建教合作经费收支要点》则专门就建教合作经费的收支作了规定。《“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组织规程》、《台湾省建教合作委员会组织规程》则是有关建教合作实施组织与领导的专门规定。《高级中等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训练实施要点》是有关轮调式建教合作具体实施的综合性规定,对建教合作教育(训练)的一些基本问题,如申办学校与建教合作单位之条件、申办程序、招生、学校教育及责任、合作单位技能训练及责任、宣传推广等均作了明确的说明,操作性很强。
这些规章制度,既有“中央教育部”之规定,又有台湾省教育厅出台的地方性规定,具体到各院校又都有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的建教合作实施办法。这样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各院校就形成了有关建教合作实施的相互配套的规章制度体系,从而保障了建教合作的顺利实施。
3.“中央”与地方在建教合作规章制度建设方面的互动
1954年“教育部”颁布《建教合作实施方案》,次年1955年台湾省教育厅即出台了适用于本省的《建教合作实施办法》,19年后即1974年,“教育部”总结二十年来建教合作实施的情况及台湾省《建教合作实施办法》实行的经验,颁布了指导“全国”建教合作实施的《建教合作实施办法》。1954年台湾省教育厅出台了《台湾省建教合作委员会组织规程》,次年1955年“教育部”则颁布了《“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组织规程》。1973年台湾省教育厅总结省立沙鹿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建教合作教育实验班的情况,颁布了《台湾省教育厅推广高级职业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班实施要点》,6年后即1979年,“教育部”则颁布了《“教育部”加强高级职业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训练实施要点》。
(三)组织保障
《“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组织规程》、《台湾省建教合作委员会组织规程》、为“中央”及地方两级政府实施建教合作提供了组织和领导保障。1972年,“教育部”机构调整时,“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被裁撤,其职能划归新成立的技术及职业教育司。1974年颁布的《建教合作实施办法》规定:“全国性”建教合作业务之设计与计划,得由“教育部”会同有关机关组成建教合作协调会报办理之,省(市)教育行政主管亦得视需要,以协调会报方式推动建教合作有关事宜。1976年,“教育部”颁布《专科及职业学校加强推行建教合作补充要点》,要求职业学校、专科学校设立建教合作顾问委员会(由企业机构负责人、学术及技术机构人士、就业辅导机构负责人、在企业工作的学生家长及毕业校友组成),由其负责学校建教合作的策划、设计、推行、协调等工作。各校建教合作顾问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科学校由就业辅导室承担,职业学校则由校长指定专人负责。目前,技术学院、科技大学等院校的建教合作事项多由学校“技术合作处”负责。
(四)经费保障
《建教合作实施方案》规定“生产事业机构得随时提出有关业务问题,委托农工专科以上学校代为研究或实验,必要时并得补助其一部分或全部经费。” “学校得接受有关建教合作事业机构设置奖学金、研究补助金及一切有关建教研究之赠与。”[2]该方案亦规定:“工读式建教合作班” 、“进修式建教合作班”学员在职业学校接受普通学科及专业学科教学应缴纳的课业费及教师钟点费均由合作工厂负担[3]。《高级中等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训练实施要点》则对各校实施建教合作教育的经费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基础训练(学生在进入合作机构前由职业学校实施的有关专业之基本技能的训练、安全卫生及职业伦理道德的教育)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负担百分之四十,合作机构负担百分之二十。补充训练(合作机构技能训练未能达到实习课程标准时,对技术生进行的额外训练)所需经费由合作机构负担。“教育部”规划办理的建教合作教育宣传及技能检定工作,所需经费由“教育部“编列预算支付。省(市)政府教育厅(局)举办的项目技能测验,其经费由省(市)政府教育厅(局)编列预算支付。技术生在事业单位的住宿费、轮调往返交通费、团体保险费由合作机构承担。
三、台湾建教合作实施的诸多保障条件中,制度保障是最重要的条件。
它不仅是法律保障的延伸与具体化,而且涵盖了组织保障与经费保障。无疑,数量多、系统完备、相互配套的规章制度乃是台湾建教合作顺利实施的基本条件。台湾学者亦认为:政府制定的法令规章,对建教合作的实施具有积极的导引作用[4]。
不过,事物总是利弊共存的。台湾有关建教合作实施的规章制度亦有其制约建教合作成效充分发挥的一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如果规矩太多,则会束缚人们的手脚,制约个体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台湾有关建教合作实施的规章制度,对建教合作的方方面面、大事小情,无不涉及,留给各校施展自我的空间就极为狭小了。例如,《高级中等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训练实施要点》中规定,建教合作班的“课程为配合实际情况,得依‘教育部’订颁之课程标准,作弹性调整,但以百分之二十为限”。而这一课程标准则是为一般的职业学校教育类科制订的,其特点是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如普通课目、职业理论科目的学时所占比例很高,约为66-75%,而技能实习的时数则太低,仅为总学时的16-26%[5]。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是一种与一般职业学校教育截然不同的教育模式,其特点是强调技能训练。所以,依据一般职业学校教育使用的课程标准来办理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其课程标准需做较大幅度的调整;但“教育部”给各校调整的权限仅为百分之二十。显然,这会大大束缚有关参与人员的手脚,严重影响其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所以,台湾实施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的职业学校大多众校一面,无甚特色。
与台湾相比,大陆在这方面的情况恰恰相反,有关建教合作、产学合作的制度不是太多、太细,而是太少了。虽然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由于规定过于笼统、过于原则,再加之,“职业教育法实施细则”至今未出台,目前的产学合作、校企合作多处于一种自发和放任自流的状态。这样虽然可以发挥各校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其成效却难以保障;而且,由于没有具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法规的保障,各校在践行“产教结合”这一原则时难免会遇到各种阻力和障碍。因此,为了落实“产教结合、校企合作” 这一职业教育的重要原则,我们有必要借鉴台湾实施建教合作的经验,一是尽早推出“职业教育法实施细则”,二是尽快把有关校企合作的规章制度建设提上日程。
参考文献
[1][4][5]孙仲山,等. 职业教育论〔M〕高雄:高雄复文图书出版社,1999. 29、32、36.
[2]滕春兴.我国教育计划中建教合作制度之研究〔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0.54-55.
[3]袁立锟.职业教育之理论与实务〔M〕.台北:大圣书局,1980.281.
作者简介:李红卫(1972-),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务处副处长,助理研究员,教育学硕士。研究方向:教育管理、比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