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嫁女财产继承权的近代变革及其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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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固有法在一般意义上排斥已嫁女的财产继承权.清末民初,为补救男女双方在财产继承权上严重失衡之势态,该时期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已渐启已嫁女遗产继承之端绪.及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嫁女的财产继承权最终在立法层面得以确立.中国近代已嫁女财产继承权的变革,主要是传统经济结构的变动促使女性经济地位提升、欧陆近代继承立法的示范和牵引、女权运动之勃兴、国民党动员妇女同胞参与其所主导之国民革命的政治需要、法学界诸君的鼓与呼等诸多历史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受制于其时之社会经济条件、社会文化心理和固有法衍化而成之习惯力量的阻隔,这种变革并未朝着精英阶层刻意建构起来的制度目标直线发展,而是陷入一种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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