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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所造成的学生实质性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后果的事故。这里所谓的学校体育活动不仅包括体育教学课,还包括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1]。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体育以其身体锻炼及体育活动的对抗性与竞争性的特点是学校教育中最易发生伤害事故的教学活动领域。因此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认定范围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
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界定过程中,也需考虑到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并非所有学生在上述范围内发生的伤害都可以算作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体育运动本身就具有一定对抗性和竞争性的身体运动,在体育运动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轻微扭伤、拉伤、擦伤等运动损伤,若将这些都算进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所有体育教师将无法进行体育技能教学和体育活动的安排。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民法学上根据主观是否故意,将伤害分为,故意伤害和过失伤害。一般来说,学校体育活动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大多是因为过失,是属于正常教学过程中的意外。若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故意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大多已超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認定范围,应对侵害人以故意伤害追究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这里所提到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特指过失伤害。从体育工作实践经验来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从体育教学内容审视
体育教学是通过学生身体练习和思维活动紧密结合进行的,体育教学必须从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必须符合该年龄段学生,若教学内容难度过高强度过大,必然违背了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从而容易导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
(二)从体育教学场地、设施与器材审视
体育活动离不开场地、设施与器材,他们是开展体育运动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了相关规定,例如:《体育法》第22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0条规定:“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的逐步备齐。学校体育器材必须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学校配备的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必须符合标准配置,从而降低由于体育场设施和器材原本的质量问题引起的伤害事故;其次学校配备的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必须仅用于学生体育活动,不能挪于他用,这即保护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力,又减少了由于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被用于他用所带来的伤害事故隐患;最后学校配备的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必须定期检查,避免破旧、老化引起伤害事故。
(三)从教师角度来审视
体育教师是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教师的基本条件,作为一名优秀的体育教师,除了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素养外,还必须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以及扎实掌握体育教育理论及教学方法。体育教学不同于其他科目教学,体育教学所用的体育场地开阔,学生活动性强,在这种条件下,一名体育老师面对一个班的学生,要面面俱到实属不容易,这就要就体育老师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同时体育教师在教授学生技术动作是还必须充分的进行讲解示范,在学生进行练习时还必须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等。体育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态度都会决定一节体育课安全隐患的高低。
(四)从其他角度审视
(一)1.由于学生先天疾病等身体状况在体育活动时发生伤害事故。
(二)2.由于体育活动的对抗性和竞争性,即使各个方面做得面面俱到,也会不可避免的发生一些意外伤害事故,这些意外伤害事故是不可预见的是纯属意外的。
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辨明学校、教师、学生三者关系
辨明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客观公正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进程,原先被视为铁饭碗的教师职业竞争越来越大,逐步教师行业也普遍采用合同制,教师与学校的关系可以视为雇佣关系。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雇佣期间,雇员因雇佣工作造成第三人伤亡,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雇员存在重大过失,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将其射映到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三者上,可以理解为体育教师在学校任职期间,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是由于体育教师个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学校在承担过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体育教师追偿。
学校和学生的关系,目前学术界和司法界有两种观念,一是监护关系说,二是教育关系说[2]。监护与被监护关系是由我国《民法通则》设定的,法定监护是以亲权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的法律关系。由于这种亲权和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从该点来论,监护关系说并非十分准确。目前主流观点是教育关系说。按照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责任、管理责任和保护责任,这三项法律责任是学生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基础。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无责任”。所以当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时,首先必须判断学校管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则是有责和无责的标准;其次,若学校存在过错,则需要判断过错与事故间的因果关系,通过这因果关系,可以进行责任程度的认定,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若学校不存在过错,则根据“无过错即无责任”原则,学校则不需承担事故责任。最后,由于学校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赔偿,所以学校应根据不同的过错程度,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理论上学校无过错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不会产生经济损失,但在实际生活中,从人性化和同情弱者的角度出发,学校会给与一些经济帮助或称为经济慰问。
四、小结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界定范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内外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不仅仅指体育课上出现的伤害。
(二)由于体育活动本身就具有对抗性和竞争性,学生在一般正常体育活动中的轻微扭伤、拉伤、擦伤等运动损伤不属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
(三)学校体育伤害发生的原因可以从教学内容、场地设施器材、教师教学能力和保护能力以及一些学生自身因素等其他意外情况来分析。
(四)学校和老师属于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学生和学校之间是教育关系。辨清这两者关系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
(五)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即无责任”。通过过错与事故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将责任程度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参考文献:
[1] 董小龙,郭春玲.体育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6.1(第一版).
[2] 董英波.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与处理办法[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1(04).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所造成的学生实质性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后果的事故。这里所谓的学校体育活动不仅包括体育教学课,还包括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1]。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体育以其身体锻炼及体育活动的对抗性与竞争性的特点是学校教育中最易发生伤害事故的教学活动领域。因此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认定范围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
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界定过程中,也需考虑到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并非所有学生在上述范围内发生的伤害都可以算作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体育运动本身就具有一定对抗性和竞争性的身体运动,在体育运动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轻微扭伤、拉伤、擦伤等运动损伤,若将这些都算进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所有体育教师将无法进行体育技能教学和体育活动的安排。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民法学上根据主观是否故意,将伤害分为,故意伤害和过失伤害。一般来说,学校体育活动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大多是因为过失,是属于正常教学过程中的意外。若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故意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大多已超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認定范围,应对侵害人以故意伤害追究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这里所提到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特指过失伤害。从体育工作实践经验来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从体育教学内容审视
体育教学是通过学生身体练习和思维活动紧密结合进行的,体育教学必须从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必须符合该年龄段学生,若教学内容难度过高强度过大,必然违背了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从而容易导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
(二)从体育教学场地、设施与器材审视
体育活动离不开场地、设施与器材,他们是开展体育运动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了相关规定,例如:《体育法》第22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0条规定:“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的逐步备齐。学校体育器材必须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学校配备的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必须符合标准配置,从而降低由于体育场设施和器材原本的质量问题引起的伤害事故;其次学校配备的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必须仅用于学生体育活动,不能挪于他用,这即保护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力,又减少了由于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被用于他用所带来的伤害事故隐患;最后学校配备的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必须定期检查,避免破旧、老化引起伤害事故。
(三)从教师角度来审视
体育教师是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教师的基本条件,作为一名优秀的体育教师,除了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素养外,还必须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以及扎实掌握体育教育理论及教学方法。体育教学不同于其他科目教学,体育教学所用的体育场地开阔,学生活动性强,在这种条件下,一名体育老师面对一个班的学生,要面面俱到实属不容易,这就要就体育老师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同时体育教师在教授学生技术动作是还必须充分的进行讲解示范,在学生进行练习时还必须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等。体育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态度都会决定一节体育课安全隐患的高低。
(四)从其他角度审视
(一)1.由于学生先天疾病等身体状况在体育活动时发生伤害事故。
(二)2.由于体育活动的对抗性和竞争性,即使各个方面做得面面俱到,也会不可避免的发生一些意外伤害事故,这些意外伤害事故是不可预见的是纯属意外的。
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辨明学校、教师、学生三者关系
辨明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客观公正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进程,原先被视为铁饭碗的教师职业竞争越来越大,逐步教师行业也普遍采用合同制,教师与学校的关系可以视为雇佣关系。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雇佣期间,雇员因雇佣工作造成第三人伤亡,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雇员存在重大过失,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将其射映到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三者上,可以理解为体育教师在学校任职期间,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是由于体育教师个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学校在承担过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体育教师追偿。
学校和学生的关系,目前学术界和司法界有两种观念,一是监护关系说,二是教育关系说[2]。监护与被监护关系是由我国《民法通则》设定的,法定监护是以亲权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的法律关系。由于这种亲权和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从该点来论,监护关系说并非十分准确。目前主流观点是教育关系说。按照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责任、管理责任和保护责任,这三项法律责任是学生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基础。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无责任”。所以当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时,首先必须判断学校管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则是有责和无责的标准;其次,若学校存在过错,则需要判断过错与事故间的因果关系,通过这因果关系,可以进行责任程度的认定,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若学校不存在过错,则根据“无过错即无责任”原则,学校则不需承担事故责任。最后,由于学校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赔偿,所以学校应根据不同的过错程度,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理论上学校无过错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不会产生经济损失,但在实际生活中,从人性化和同情弱者的角度出发,学校会给与一些经济帮助或称为经济慰问。
四、小结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界定范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内外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不仅仅指体育课上出现的伤害。
(二)由于体育活动本身就具有对抗性和竞争性,学生在一般正常体育活动中的轻微扭伤、拉伤、擦伤等运动损伤不属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
(三)学校体育伤害发生的原因可以从教学内容、场地设施器材、教师教学能力和保护能力以及一些学生自身因素等其他意外情况来分析。
(四)学校和老师属于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学生和学校之间是教育关系。辨清这两者关系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
(五)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即无责任”。通过过错与事故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将责任程度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参考文献:
[1] 董小龙,郭春玲.体育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6.1(第一版).
[2] 董英波.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与处理办法[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