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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旭东,江西省铅山县检察院预防科科长;
王芳,江西省铅山县检察院控申科干部。
工程招投标工作是社会各界所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检察预防人员介入工程招投标环节,重点在程序上实施预防监督,取得了一定的预防成效。但有的招投标环节中实际存在的问题需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工程招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
(一)招投标环节不规范现象比较突出
有些建筑企业水平低,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择手段在入围环节做手脚,拉拢几个施工组织来陪标,自己中标后拿出一部分费用作为陪标单位的劳务费;有的靠大企业,使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企业取得了资信,通过用重金贿赂相关人员,击败了资质优良的公司,如愿以偿的中标,此外还有投标方串标、围标或者是故意以低价中标,工程实施过程中,虚报额外工程量,抬高决算造价等等,造成了施工建设单位不应有的损失,也使搞权钱交易有了空间。
(二)在招标说明书上耍花招
一些施工建设单位在《招标说明书》的制作上下功夫,投标人先将有别于其它投标人的细微参数写入标书,建设单位利用对施工组织的决定权,通过设计单位将该投标人的技术参数写入招标说明书,想方设法使自己“信赖”的投标人中标。
(三)设法规避法规的限制
施工建设单位选择参与投标的对象数量较少,虽然达到规定的数量不违规(不少于三人),但在具体施工建设中,有的建设单位为赶工期将整个建设标段分为多个标段,如将一大楼多为地下层标、中层标和高层标,而参与投标的总数实际也只有5至6个,在投标环节依程序被淘汰的对象只是少数,公正、公开竞争的环境被弱化,使不法行为存在有了可能。
(四)评标人选随机选择性不强
评标人也是行贿人喜欢选择的一个“突破口”。我国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招标代理机构都相继建立了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监督制度。但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对入库的专家把关不严;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过少,评标专家库部门色彩和地方色彩转浓等现象。导致投标人已基本掌握了评标专家的各种信息,随机抽取专家的作法只是一种形式而已。
二、预防对策
(一)投标环节保证公平竞争,杜绝行贿与被动行贿
通过加强和创新资格预审,来杜绝施工建设单位利用资格预审来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搞假招标的现象。从实际效果看,正式投标的人越多,围标、串标和收买专家的成本越高,成功的机会就越少,也更加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如要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迫使”投标企业完全凭实力说话,如利用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将那些有劣迹被纳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行为,避免管理错位
工程招投标能否规范运作,招投标办公室是第一责任人,因为招标办代表政府行使政权,对此有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也负有重要的监管职责。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到位是职务犯罪滋生的一大诱因。如监管部门除监管重点直接放在投标人身上,而忽略了对招标人的监管;招标机构不能坚持原则,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业主因与某施工企业或是老关系,或欠有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从而与施工企业合谋,采取各种手段与招标机沟通使其“梦想成真”。因此,管理部门对招标的监管必须依法,对该管的坚决管到底,决不姑息。如一个地方市场秩序混乱,多次发生违纪案件,影响恶劣的,这个地方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要作出深刻检讨,工作失职的,要追究监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三)评标环节加强专项管理
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公平竞争原则,专家是评标活动中权威与公正的代言人,评标中的裁判员。评标人也是行贿人员喜欢选择的一个“突破口”。因此,要避免评标人与投标人的单独接触。如评标前24小时才随机抽取专家,评标过程采取封闭式,其间由监管部门统一保管通讯工具等,整个过程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四)监督依法中标,把好最后关口
中标环节已含定标和取标两部分,是整个投标活动所有环节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如果在最后定标和取标时被个人意志所左右,那前面无论有多公开、公平、公正,都失去了意义。依法公正定标和取标是检察机关参与工程招投标预防职务犯罪要把好的最后关口。因此,目前采用“最低价中标”或“最高价中标”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定标取标上的随意性,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建设主管单位或是业主都没有了“暗箱操作”的余地,从而能有效地遏制和减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发生。
刘旭东,江西省铅山县检察院预防科科长;
王芳,江西省铅山县检察院控申科干部。
工程招投标工作是社会各界所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检察预防人员介入工程招投标环节,重点在程序上实施预防监督,取得了一定的预防成效。但有的招投标环节中实际存在的问题需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工程招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
(一)招投标环节不规范现象比较突出
有些建筑企业水平低,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择手段在入围环节做手脚,拉拢几个施工组织来陪标,自己中标后拿出一部分费用作为陪标单位的劳务费;有的靠大企业,使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企业取得了资信,通过用重金贿赂相关人员,击败了资质优良的公司,如愿以偿的中标,此外还有投标方串标、围标或者是故意以低价中标,工程实施过程中,虚报额外工程量,抬高决算造价等等,造成了施工建设单位不应有的损失,也使搞权钱交易有了空间。
(二)在招标说明书上耍花招
一些施工建设单位在《招标说明书》的制作上下功夫,投标人先将有别于其它投标人的细微参数写入标书,建设单位利用对施工组织的决定权,通过设计单位将该投标人的技术参数写入招标说明书,想方设法使自己“信赖”的投标人中标。
(三)设法规避法规的限制
施工建设单位选择参与投标的对象数量较少,虽然达到规定的数量不违规(不少于三人),但在具体施工建设中,有的建设单位为赶工期将整个建设标段分为多个标段,如将一大楼多为地下层标、中层标和高层标,而参与投标的总数实际也只有5至6个,在投标环节依程序被淘汰的对象只是少数,公正、公开竞争的环境被弱化,使不法行为存在有了可能。
(四)评标人选随机选择性不强
评标人也是行贿人喜欢选择的一个“突破口”。我国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招标代理机构都相继建立了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监督制度。但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对入库的专家把关不严;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过少,评标专家库部门色彩和地方色彩转浓等现象。导致投标人已基本掌握了评标专家的各种信息,随机抽取专家的作法只是一种形式而已。
二、预防对策
(一)投标环节保证公平竞争,杜绝行贿与被动行贿
通过加强和创新资格预审,来杜绝施工建设单位利用资格预审来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搞假招标的现象。从实际效果看,正式投标的人越多,围标、串标和收买专家的成本越高,成功的机会就越少,也更加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如要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迫使”投标企业完全凭实力说话,如利用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将那些有劣迹被纳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行为,避免管理错位
工程招投标能否规范运作,招投标办公室是第一责任人,因为招标办代表政府行使政权,对此有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也负有重要的监管职责。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到位是职务犯罪滋生的一大诱因。如监管部门除监管重点直接放在投标人身上,而忽略了对招标人的监管;招标机构不能坚持原则,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业主因与某施工企业或是老关系,或欠有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从而与施工企业合谋,采取各种手段与招标机沟通使其“梦想成真”。因此,管理部门对招标的监管必须依法,对该管的坚决管到底,决不姑息。如一个地方市场秩序混乱,多次发生违纪案件,影响恶劣的,这个地方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要作出深刻检讨,工作失职的,要追究监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三)评标环节加强专项管理
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公平竞争原则,专家是评标活动中权威与公正的代言人,评标中的裁判员。评标人也是行贿人员喜欢选择的一个“突破口”。因此,要避免评标人与投标人的单独接触。如评标前24小时才随机抽取专家,评标过程采取封闭式,其间由监管部门统一保管通讯工具等,整个过程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四)监督依法中标,把好最后关口
中标环节已含定标和取标两部分,是整个投标活动所有环节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如果在最后定标和取标时被个人意志所左右,那前面无论有多公开、公平、公正,都失去了意义。依法公正定标和取标是检察机关参与工程招投标预防职务犯罪要把好的最后关口。因此,目前采用“最低价中标”或“最高价中标”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定标取标上的随意性,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建设主管单位或是业主都没有了“暗箱操作”的余地,从而能有效地遏制和减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