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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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对言论自由美国法院形成了一系列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支持下,保护言论自由成为常态,公民就公共议题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极大的保障,然而在某些场合有些人却假借言论自由之名,实现其他目的,言论自由有变质的倾向。言论自由的对象应该具有公共性,公共议题的言论也应该是在公域内并受相关因素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 言论对象 言论自由限
  言论自由是美国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判例形成的司法原则,如"危险倾向原则"、"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绝对原则和行动原则"等,使保护言论自由成为常态。但正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并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当人们沉浸于言论自由带来的权利盛宴时,在某些场合有些人却假借言论自由之名,实现其他目的,言论自由在某些案件中有变质的倾向,这种变化值得我们反思和警惕。笔者将以2011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则判例为切入,就言论自由的相关限制展开探讨,在最大限度保障言论自由的基础上,也能保护他人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一、案情回顾
  美军士兵马修·斯奈德在伊拉克的一场车辆事故中死亡,在其葬礼上,威斯特布路浸信会(WBC)组织了纠察队以抗议美国对于同性恋的容忍,特别是在军队中同性恋泛滥的状况。他们在斯奈德葬礼教堂附近高举标语牌,如"玻璃军队"、"永远忠诚的玻璃"、"感谢上帝弄死军人"。[1]事后斯奈德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判决斯奈德可获共1090万美元的赔偿。WBC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审的判决,裁定WBC言论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不承担侵权责任。斯奈德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以8-1票做出裁判,支持了有利于WBC的裁定。
  二、本案反思
  正如阿利托法官在不同意见的开篇谈到"美国对于言论自由和公开讨论的承诺并不是本案中进行恶毒语言攻击的通行证。"[2]当有人在言论自由旗帜的庇护下对他人进行恶语中伤时,就需要法律打破所谓的言论自由。
  (一)言论对象的公共性
  在讨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范畴的问题时,笔者认为应该强调一个基本问题,即案件当事人的性质。美国关于言论自由发展出了"公众人物理论",该理论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的过程中提出的。沃伦大法官将公众人物定义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及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3]正是由于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相联系,当言论涉及公众人物时美国法院就采取了逆向倾斜保护,使得对公众人物发表的言论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本案的上诉人斯奈德并非公众人物,他只是一个丧子的父亲,他所要的只是给儿子一个平静的葬礼,WBC却将葬礼变成了一场骚乱的媒体事件。斯奈德并未发表有关支持同性恋的观点,仅仅因为他是一个美军士兵的父亲,就要承受在其儿子葬礼上如此恶毒的语言攻击,而这种言论还可以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
  对象的不特定性是言论对象公共性的另一大表现,除了就政府及政府官员发表的批评外,其他就公共议题发表的言论其对象应该是不特定的,是对事不对人的言论。从本案中我们还可以清楚的看见WBC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就是以斯奈德及其家人为言论对象。WBC在得知葬礼的时间和地点后就在网络上宣称将会在葬礼附近进行抗议,并在网络上大肆渲染。在葬礼当天他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的靠近葬礼教堂,并高举"你将下地狱!"、"感谢上帝让这士兵死去"等牌子。这些都明确的指向了斯奈德及其家人。
  (二)公共议题的限制
  本案中多数派法官的核心观点是将WBC的言论界定为公共议题,但是否当言论被定义为公共议题时就毫无限制,特别是具有明显针对性的充满恶意的言论,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即使言论属于公共议题也应该存在合理限制。
  1、公共议题的领域
  公域和私域的划分,是现代性的显著特征。法律对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调整方法,在私域内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公域内法律主体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特别是国家和公民这两大主体间。现代国家的基础是民主法治,公民向国家进行私权利的让渡是建立在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衡上的。因此,对于公共领域内的公共议题,公民有权利自由发表言论,言论自由上升到国家体制的高度,诚如杰斐逊所言"一个好的政府应该接受舆论的监督,而且还要经得起监督,如果一个政府在批评面前站不起来,就理应垮台。"[4]
  言论自由存在的领域是明确的,即公共领域内为了公共利益而发表的言论。然而公共利益是模糊的。"人们说公共利益是'一匹非常难驾驭的马,你一旦跨上它就不知道它将要把你带到哪儿'。"[5]本案中WBC的言论不是发生在公共领域内,更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法律在公域内提供了无数可供其进行言论的方式和地点。WBC无视法律提供的途径和方法,选择了用恶毒言论在一个私人葬礼上发表具有明显针对性的言论,并且这些言论对于公共讨论是毫无价值的。这只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扰乱私人生活。WBC正是骑着公共利益的这匹马,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在私域内横冲直撞,肆意践踏他人权利。
  2、言论相关因素
  本案中我们还应该特别注意的是时间、地点这两个言论的相关因素。WBC言论以举行葬礼的时间为核心,可分为三段。前期的宣传造势,葬礼当天赶往葬礼现场,以及葬礼后扩大影响。这些行为都围绕葬礼展开,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当涉及言论自由发生的地点时,美国法律形成了公共论坛理论。"哈里o凯尔教授指出,在一个开放的民主社会里,街道、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是用于公共讨论和政治过程的重要设施。它们是公民可以临时征用的公共论坛,慷慨和富有同情心地提供这些设施是自由的标志。"[6]本案中WBC的言论也是发生在公共街道上的,那么这属于公共论坛吗?答案是否定的。公共论坛理论的本质在于公民在什么程度上有权利为了表达的目的使用政府公共地产。公共论坛理论本身就内在的包涵了对言论的限制,即程度问题。本案中虽然WBC的言论是在公共街道上,但当我们将目光稍微提高一点点就会发现这条街道的不远处有场葬礼在进行,而街道上的言论正是特别针对这场葬礼的,当公共的街道和这场葬礼如此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时,该街道就应划入私域内。
  三、结语
  美国最高院以如此悬殊的票数做出支持了言论自由主张的判决并没有超出笔者的预计,因为在美国这样一个对个人自由有极大容忍的国家,特别是对言论自由有着超出寻常的支持态度,美国最高院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来做出支持言论自由的判决是可以理解的。对于言论自由的价值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但当我们在审查具体案件时必须将目光从高降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审查某些言论是否真正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言论自由应该受到合理限制,否则言论自由只会沦为侵犯他人权益的工具。
  参考文献:
  [1]Snyder V.Phelps,562 U.S. ___ (2011)
  [2]ALITO, J.dissenting,Snyder V.Phelps,562 U.S. ___ (2011)
  [3]李新天、郑鸣.论中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构建[J].中国法学,2005(5):94.
  [4][美]彼得森编.刘祚昌、邓红风译.杰斐逊集[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111
  [5] [美]罗斯科·庞德.廖德宇译.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05
  [6] 赵娟.论美国言论自由判例中的公共论坛原理-从2009年萨姆案谈起[J].行政法学研究,2010(4):105.
  作者简介:张宗法(1989-),男,甘肃靖远人,华东政法大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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