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鉴定权与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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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导致工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错综复杂,特别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阶段,案件涉及的鉴定材料众多、争议问题尖锐,造价鉴定机构和造价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和审判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经常会无意识地错位或越位,要么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侵占了审判法官的司法审判权,要么是审判法官侵占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鉴定权,还有些法官过于依赖鉴定机构,无意识地照搬鉴定意见进行审判,以鉴代审的情况屡次发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鉴定权与审判法官的审判权互相混淆与越位,导致当事人和其代理人无法准确判断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影响司法审判的公平与公正.基于以上原因,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鉴定权与审判权边界及内容的研究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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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不立,不诚不行.”信用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根基,对政府采购的良性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n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国发21号文”),对社会各方信用建设提出了整体要求.其中强调,要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此后,中央部委、地方省市相继出台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性文件,加强联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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