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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实践中,对于破产企业劳动争议审理,一般列相应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予以审理和裁决.依据主要为原劳动部的两个复函:原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6]278号)和原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7]285号).两个文件均予以明确:对破产企业劳动争议,可列依法成立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