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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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破,阻碍律师会见,无充足理由拒绝办理取保候审,强迫认罪认罚,滥用抗诉权,随意否定律师有理辩护且不在判决书中说明具体理由的行为,破坏了我国刑事诉讼秩序,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法益,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我国制定了大量规范性文件但治理乏力,需要启动刑罚手段才可能有效遏制.通过解释途径将此类行为入罪化.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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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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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破,阻碍律师会见,无充足理由拒绝办理取保候审,强迫认罪认罚,滥用抗诉权,随意否定律师有理辩护且不在判决书中说明具体理由的行为,破坏了我国刑事诉讼秩序,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法益,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我国制定了大量规范性文件但治理乏力,需要启动刑罚手段才可能有效遏制.通过解释途径将此类行为入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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