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随着“以人为本”意识的增强,刑事法官不再被简单看作普通公职人员,刑事法官内外并重的法治地位使其在刑事司法乃至整个社会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愈加凸显,本文将以此为视角,结合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来探讨法治进程中刑事法官的砺炼,具体指加强“人权保护意识”、转变“逻辑思维模式”、坚定“程序合法观念”和提高“裁判主持技能”。
关键词 刑事法官 法治地位 刑事诉讼法 砺炼
作者简介:王欢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64-02
一、内外并重:刑事法官的法治地位
2012年《刑事诉讼法》凝结了几代法律人的学术心血与实践经验,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里程碑。有学者对法律解释进行了特殊的划分:法律解释根据其存在形态,可以划分为“静态的法律解释”和“动态的法律解释”。刑事法官处在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一环,是刑事案件的裁判者和刑事法律的践行者,其地位不仅由刑事法律特质及刑事案件特性决定,也由刑事法官自身特点决定。两种维度下的刑事法官,具有特殊的法治地位。然而刑事法官所处的地位不能机械的进行分离探讨,两者实则互为外延,应该在逻辑上统一。一方面,作为兼具最严厉法律和最严酷惩罚特质的刑事法,裁判者在法律施行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定罪量刑的专属决策者,主导刑事法律的实体认定和程序指向;另一方面,刑事法官经正当的程序做出正当的裁判结果能最大限度的平复受害方的物质或心理损害,对于尽快恢复日常生活、增加社会安全感,推动社会稳定和再生产有重要作用。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在宪法指导下制定的重要基本法,其法律条文本身和涉法案件具有不同其他部门法的独特性,也因此决定了刑事法官不同其他的法治地位。
二、与时俱进:刑事法官的全面砺炼
2013年是新刑诉法的首个执行年,结合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亮点,我们要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刑事法官的全面砺炼,以助力刑事法官对法治进程的推动作用:
(一)刑事法官要加强“人权保护意识”
“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引入法条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映入眼帘的首个亮点所在。我国传统刑事司法“保护人权”的观念古已有之,从1991年政府对外发布的第一份人权白皮书到2004年人权入宪,我国的人权发展进程已经到了用国家基本法予以肯定和保护的高度。“铺天盖地”的宪政原则也当然的对刑事司法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刑事司法开始在细枝末节方面关注对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人权保护,加之此次人权保护明文入法,更是强调了刑事司法应保护人权的程序价值。
刑事法官作为刑事司法中的关键主体,加强人权保护意识不仅有助于刑事案件正当处理,也有助于法治进程对人权价值的兼顾。法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将“人”的意识渗入其中,将刑事办案视为一件有生命、有温度的事情,而不是机械的做一道冰冷的法律案例分析题。法谚有语:“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一方面强调了法官在审判中消极中立的裁判地位,另一方面也构建了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在法律平台上的互动关系。所以,刑事法官要树立“人”的思想,把刑事案件中的“人”视之为人,对内刑事法官自身是个社会人,不能机械呆板的照本宣科,对外刑事法官不只要对被害方有怜悯之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要有予之公正之情。
在法治进程中,法理、情理和事理对法官的影响缺一不可,“法不外乎人情”即讲明法官做出裁判的过程中不能也不可能完全隔离对人情的考虑。刑事诉讼法没有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细化成具体条文,国家也没有另立专门的人权条款。虽然范围不明确,但是新刑诉法在总则中制定的人权保护原则和分则中设置的具体制度,都给法官以关注人权的空间,比如完善后的社区矫正制度,要求法官要充分听取和参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社区评估表,灵活的掌握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如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将公诉案件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书纳入法官法定审查范围,并明文规定法官可以依此从轻量刑。
(二)刑事法官要转变“逻辑思维模式”
新刑诉法恢复了起诉阶段的“卷宗移送”模式,学界和理论界对此的探讨声依旧此起彼伏、褒贬不一,其中,来自反对方最大的担忧就是:庭前阅读了全部卷宗的法官可能会对被追诉者产生有罪的庭前预断。首先,我们不能否认卷宗移送模式给刑事诉讼诸多参与方带来的益处和便利,如此受诉讼相关方欢迎的模式若要增加理论认知度和社会认可度,回应怀疑论者的担忧,就必须从受争议的方面逆向着手解决,此中,刑事法官就承担了重要职责。
就无罪推定理念而言,如何在庭前全面阅卷的情况下降低“先入为主”的预断风险,转变裁判中的逻辑思维模式在此就变得很有必要。移送到法官手中的卷宗材料来自承担控诉职能的公诉方,基本上是有罪证据。卷宗移送到法官手里既已意味着该卷宗所列证据及所形成的证据链已经达到了侦查、起诉机关各自认为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所以卷宗所附文书的表达内容和方式,如采取强制措施、带械具接受讯问等,及侦、控人员自行串联的有罪证据链,都会将有罪思想传达到法官面前。主审法官在这样强烈的思维导向面前要保证中立和客观,并非无能为力和随波逐流,全面的转变刑事法官在裁判中的逻辑思维模式,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观关键。
过去很多刑事法官在办案时沿用的是“减法主型”逻辑综合思维,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裁判时,先认定其有罪,然后依审判中所经质证认定的证据,减去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减去免责事由等情形,在此思维基础上,综观审判全局,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和量刑的认定。置于本节,笔者认为一个理想的刑事法官应当在审判中做“加法主型”逻辑综合思维,从阅卷中总结的争点入手,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视作清白的人,带着争点和疑问开庭,通过实质化庭审中的质证和辩论,对刑事证据做好客观性判断、合法性过滤和关联性罗列,整合出正当的证据链条。同时,也要全面客观的搜集与本案有关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将上述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和量刑情节迭加,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更符合法理及逻辑,也能很好的在兼顾“卷宗移送”模式益处的同时有效的防范其预断风险。这种思维的转变看似很简单,其实蕴藏着对法官中立裁判角色的强调和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亦是对人权和法治建设的理解和融通。 (三)刑事法官要坚定“程序合法观念”
刑事法官主持刑事案件庭审这样的关键环节,不仅承担着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职能,也承担着对庭前程序的司法审查职能,过去的法官多对前者有侧重,轻视甚至忽视了其司法审查职能,而这次新刑诉法在这方面就对刑事法官提出了更多的要求。2010年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初具框架,而此次新刑诉法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补充和完善则意味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业已成型,这同时也是我国刑事法体系下尊崇“程序合法”的一大进步点,最大程度上暗含了立法者对刑事法官保证程序合法的期待。
虽然新刑诉法在侦查机关侦查之自律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之监督职能等环节都对非法证据有排除的规定,但是作为承担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和实际上是辅助公诉承担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仅靠这种职能内的自纠行为往往不具有积极性和有效性。而作为最后审查排除关卡的刑事审判阶段,立法者在设计庭前会议、庭审中非法证据调查等程序上都强调了刑事法官在这个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作用。至此,刑事法官不仅要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进行审判中坚定合法程序观念,也要在对之前行政司法机关的庭前作为与不作为进行程序合法性的司法审查。
当然,新刑诉法对刑事法官坚定程序合法意识的强调不只体现在非法证据排除上面,也反映在其他诸如调整审理期限、重设简易程序规范等方面,不过相对于诸类形式微调和易于操作执行的合法程序要求来讲,兼容了人权保护和程序正当双重价值内涵的非法证据排除更应该在此予以强调,由于面临重重困难和执行压力,我们也要看到由刑事法官来实现非法证据排除是一条前路光明但是道路曲折的道路,不过,观念的武装使刑事法官在非法证据排除中更具能动性,是程序合法的最好保障。
(四)刑事法官要提高“裁判主持技能”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中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威性意思表示,随着经济基础的增强和社会的发展而进步,新刑诉法法条的一些增减和调整实际上向刑事法官提出了更多的裁判技能要求,新科技向刑事司法软硬件的渗入也敦促了刑事法官进行庭审掌控技能的学习和素质能力的拓展。
首先,刑事法官要提升裁判的知识储备。刑事诉讼法将过去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管辖的职权范围中去除,意味着从2013年开始,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范围的扩大。这对于一些发达地区的有基本国际法知识储备并懂外语的刑事法官来讲,或许挑战不大,但是对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偏远贫困地区的刑事法官来讲,一旦面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多半是举手无措的。除此之外,对于审判经验比较单一的法官,一旦接触到自己经验之外的案件,比如一个常年接办简单财产型犯罪的刑事法官面对一个集资诈骗犯罪,这时候再去现查现学相关知识,不仅会拖延审限,裁判的做出也会缺少主观把握度。
其次,刑事法官要在公正之上提升审判效率。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转型,更多类型的犯罪被发现并入刑,先进而科学的侦查技能也让更多的犯罪分子坠入恢恢法网,这就需要一支公正而高效的法官队伍来保证“正义的及时到来”。新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范围,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几乎达到了过去同期翻番的程度,各个刑事法官的办案压力也相对增加了,在如此众多的不同案件中要保证头脑的清晰和思维的独立对法官来说甚为迫切,这就要求刑事法官要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审判的效率,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专业化分案、类型化案件排期和集中化审理宣判等方式,来实现刑事案件审判在质和量上的双重进展。
最后,刑事法官要加强提升审判软硬件的操控技能。目前很多法院已经在刑事庭审活动中实现了向数字化和多媒体的升级转变,卷宗的电子存档、文书的电子送达、庭审的同步录音录像等无不象征着对传统简陋低效的记录、存储和送达方式的革新,在这样潮流中,刑事法官也要与时俱进的掌握新科技时代庭审软硬件的基本技能操作技巧。笔者调研所在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目前已经实现了对全部案卷材料的网上评阅及文书批阅,正在全面推行部门间文书的电子送达,更率先设立了远程法庭,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远程庭审,该院刑事法官经培训均很好的掌握了这些技能,大大的提高了刑事审判效率。
三、结言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打开了新时期刑事司法的新界面。刑事法律并不是一个完全封闭的调整范畴,跳出法之外,仍有诸多社会因素在相互起作用,对于刑事司法而言,法律精神价值的渐进凸显、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时代潮流中新科技能量的注入,共同构成了新刑诉法背景的主调。刑事法官作为刑事司法的能动主体,其思维、观念、意识及技能等多位一体全面的砺炼是保证刑事司法进程乃至保障整个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稳中快进的助推手。
关键词 刑事法官 法治地位 刑事诉讼法 砺炼
作者简介:王欢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64-02
一、内外并重:刑事法官的法治地位
2012年《刑事诉讼法》凝结了几代法律人的学术心血与实践经验,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里程碑。有学者对法律解释进行了特殊的划分:法律解释根据其存在形态,可以划分为“静态的法律解释”和“动态的法律解释”。刑事法官处在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一环,是刑事案件的裁判者和刑事法律的践行者,其地位不仅由刑事法律特质及刑事案件特性决定,也由刑事法官自身特点决定。两种维度下的刑事法官,具有特殊的法治地位。然而刑事法官所处的地位不能机械的进行分离探讨,两者实则互为外延,应该在逻辑上统一。一方面,作为兼具最严厉法律和最严酷惩罚特质的刑事法,裁判者在法律施行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定罪量刑的专属决策者,主导刑事法律的实体认定和程序指向;另一方面,刑事法官经正当的程序做出正当的裁判结果能最大限度的平复受害方的物质或心理损害,对于尽快恢复日常生活、增加社会安全感,推动社会稳定和再生产有重要作用。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在宪法指导下制定的重要基本法,其法律条文本身和涉法案件具有不同其他部门法的独特性,也因此决定了刑事法官不同其他的法治地位。
二、与时俱进:刑事法官的全面砺炼
2013年是新刑诉法的首个执行年,结合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亮点,我们要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刑事法官的全面砺炼,以助力刑事法官对法治进程的推动作用:
(一)刑事法官要加强“人权保护意识”
“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引入法条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映入眼帘的首个亮点所在。我国传统刑事司法“保护人权”的观念古已有之,从1991年政府对外发布的第一份人权白皮书到2004年人权入宪,我国的人权发展进程已经到了用国家基本法予以肯定和保护的高度。“铺天盖地”的宪政原则也当然的对刑事司法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刑事司法开始在细枝末节方面关注对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人权保护,加之此次人权保护明文入法,更是强调了刑事司法应保护人权的程序价值。
刑事法官作为刑事司法中的关键主体,加强人权保护意识不仅有助于刑事案件正当处理,也有助于法治进程对人权价值的兼顾。法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将“人”的意识渗入其中,将刑事办案视为一件有生命、有温度的事情,而不是机械的做一道冰冷的法律案例分析题。法谚有语:“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一方面强调了法官在审判中消极中立的裁判地位,另一方面也构建了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在法律平台上的互动关系。所以,刑事法官要树立“人”的思想,把刑事案件中的“人”视之为人,对内刑事法官自身是个社会人,不能机械呆板的照本宣科,对外刑事法官不只要对被害方有怜悯之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要有予之公正之情。
在法治进程中,法理、情理和事理对法官的影响缺一不可,“法不外乎人情”即讲明法官做出裁判的过程中不能也不可能完全隔离对人情的考虑。刑事诉讼法没有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细化成具体条文,国家也没有另立专门的人权条款。虽然范围不明确,但是新刑诉法在总则中制定的人权保护原则和分则中设置的具体制度,都给法官以关注人权的空间,比如完善后的社区矫正制度,要求法官要充分听取和参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社区评估表,灵活的掌握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如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将公诉案件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书纳入法官法定审查范围,并明文规定法官可以依此从轻量刑。
(二)刑事法官要转变“逻辑思维模式”
新刑诉法恢复了起诉阶段的“卷宗移送”模式,学界和理论界对此的探讨声依旧此起彼伏、褒贬不一,其中,来自反对方最大的担忧就是:庭前阅读了全部卷宗的法官可能会对被追诉者产生有罪的庭前预断。首先,我们不能否认卷宗移送模式给刑事诉讼诸多参与方带来的益处和便利,如此受诉讼相关方欢迎的模式若要增加理论认知度和社会认可度,回应怀疑论者的担忧,就必须从受争议的方面逆向着手解决,此中,刑事法官就承担了重要职责。
就无罪推定理念而言,如何在庭前全面阅卷的情况下降低“先入为主”的预断风险,转变裁判中的逻辑思维模式在此就变得很有必要。移送到法官手中的卷宗材料来自承担控诉职能的公诉方,基本上是有罪证据。卷宗移送到法官手里既已意味着该卷宗所列证据及所形成的证据链已经达到了侦查、起诉机关各自认为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所以卷宗所附文书的表达内容和方式,如采取强制措施、带械具接受讯问等,及侦、控人员自行串联的有罪证据链,都会将有罪思想传达到法官面前。主审法官在这样强烈的思维导向面前要保证中立和客观,并非无能为力和随波逐流,全面的转变刑事法官在裁判中的逻辑思维模式,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观关键。
过去很多刑事法官在办案时沿用的是“减法主型”逻辑综合思维,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裁判时,先认定其有罪,然后依审判中所经质证认定的证据,减去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减去免责事由等情形,在此思维基础上,综观审判全局,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和量刑的认定。置于本节,笔者认为一个理想的刑事法官应当在审判中做“加法主型”逻辑综合思维,从阅卷中总结的争点入手,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视作清白的人,带着争点和疑问开庭,通过实质化庭审中的质证和辩论,对刑事证据做好客观性判断、合法性过滤和关联性罗列,整合出正当的证据链条。同时,也要全面客观的搜集与本案有关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将上述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和量刑情节迭加,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更符合法理及逻辑,也能很好的在兼顾“卷宗移送”模式益处的同时有效的防范其预断风险。这种思维的转变看似很简单,其实蕴藏着对法官中立裁判角色的强调和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亦是对人权和法治建设的理解和融通。 (三)刑事法官要坚定“程序合法观念”
刑事法官主持刑事案件庭审这样的关键环节,不仅承担着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职能,也承担着对庭前程序的司法审查职能,过去的法官多对前者有侧重,轻视甚至忽视了其司法审查职能,而这次新刑诉法在这方面就对刑事法官提出了更多的要求。2010年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初具框架,而此次新刑诉法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补充和完善则意味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业已成型,这同时也是我国刑事法体系下尊崇“程序合法”的一大进步点,最大程度上暗含了立法者对刑事法官保证程序合法的期待。
虽然新刑诉法在侦查机关侦查之自律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之监督职能等环节都对非法证据有排除的规定,但是作为承担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和实际上是辅助公诉承担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仅靠这种职能内的自纠行为往往不具有积极性和有效性。而作为最后审查排除关卡的刑事审判阶段,立法者在设计庭前会议、庭审中非法证据调查等程序上都强调了刑事法官在这个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作用。至此,刑事法官不仅要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进行审判中坚定合法程序观念,也要在对之前行政司法机关的庭前作为与不作为进行程序合法性的司法审查。
当然,新刑诉法对刑事法官坚定程序合法意识的强调不只体现在非法证据排除上面,也反映在其他诸如调整审理期限、重设简易程序规范等方面,不过相对于诸类形式微调和易于操作执行的合法程序要求来讲,兼容了人权保护和程序正当双重价值内涵的非法证据排除更应该在此予以强调,由于面临重重困难和执行压力,我们也要看到由刑事法官来实现非法证据排除是一条前路光明但是道路曲折的道路,不过,观念的武装使刑事法官在非法证据排除中更具能动性,是程序合法的最好保障。
(四)刑事法官要提高“裁判主持技能”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中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威性意思表示,随着经济基础的增强和社会的发展而进步,新刑诉法法条的一些增减和调整实际上向刑事法官提出了更多的裁判技能要求,新科技向刑事司法软硬件的渗入也敦促了刑事法官进行庭审掌控技能的学习和素质能力的拓展。
首先,刑事法官要提升裁判的知识储备。刑事诉讼法将过去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管辖的职权范围中去除,意味着从2013年开始,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范围的扩大。这对于一些发达地区的有基本国际法知识储备并懂外语的刑事法官来讲,或许挑战不大,但是对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偏远贫困地区的刑事法官来讲,一旦面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多半是举手无措的。除此之外,对于审判经验比较单一的法官,一旦接触到自己经验之外的案件,比如一个常年接办简单财产型犯罪的刑事法官面对一个集资诈骗犯罪,这时候再去现查现学相关知识,不仅会拖延审限,裁判的做出也会缺少主观把握度。
其次,刑事法官要在公正之上提升审判效率。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转型,更多类型的犯罪被发现并入刑,先进而科学的侦查技能也让更多的犯罪分子坠入恢恢法网,这就需要一支公正而高效的法官队伍来保证“正义的及时到来”。新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范围,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几乎达到了过去同期翻番的程度,各个刑事法官的办案压力也相对增加了,在如此众多的不同案件中要保证头脑的清晰和思维的独立对法官来说甚为迫切,这就要求刑事法官要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审判的效率,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专业化分案、类型化案件排期和集中化审理宣判等方式,来实现刑事案件审判在质和量上的双重进展。
最后,刑事法官要加强提升审判软硬件的操控技能。目前很多法院已经在刑事庭审活动中实现了向数字化和多媒体的升级转变,卷宗的电子存档、文书的电子送达、庭审的同步录音录像等无不象征着对传统简陋低效的记录、存储和送达方式的革新,在这样潮流中,刑事法官也要与时俱进的掌握新科技时代庭审软硬件的基本技能操作技巧。笔者调研所在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目前已经实现了对全部案卷材料的网上评阅及文书批阅,正在全面推行部门间文书的电子送达,更率先设立了远程法庭,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远程庭审,该院刑事法官经培训均很好的掌握了这些技能,大大的提高了刑事审判效率。
三、结言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打开了新时期刑事司法的新界面。刑事法律并不是一个完全封闭的调整范畴,跳出法之外,仍有诸多社会因素在相互起作用,对于刑事司法而言,法律精神价值的渐进凸显、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时代潮流中新科技能量的注入,共同构成了新刑诉法背景的主调。刑事法官作为刑事司法的能动主体,其思维、观念、意识及技能等多位一体全面的砺炼是保证刑事司法进程乃至保障整个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稳中快进的助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