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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文化在中国由来已久,最原始的面子应是“脸面”。古人就懂得每天洗脸打扮,铜镜照面。在现代社会,“面子”更是无处不在,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但面子文化似乎给人的感觉是痛恨之多,而褒扬极少。其实,面子文化在人们公认“破坏力”的背后,也无形地推动着社会秩序回归原位。
首先,法律是利益,面子是人情。法律是个人自由主义观念,面子主要是个人威望、地位以及社会评价,虽说利益与利益存在潜在关系,但是并不能直接表现其利益关系。
其次,法律是即时性关系,面子是连续性关系。法律关于利益的交换是个别、单纯的经济交换性,是一次性的。面子则不同,相互给面子,交还人情,表现的是连续性的社会性的交换。不是一次性完结。
最后,法律具有精确性,面子具有模糊性。法律是理性构建的产物,立法活动主要是一项理性计算的工程,从而方便法律进行格式化的使用。因此,法律规则操作简单且技术性比较强。面子是通过努力营造和编织出来的表面功夫,面子生面子,双方面子的关系越模糊,就会显得越亲密,在交往中就会越给面子。
在面子文化发达的中国,如果面子与法律交手,有的人会违反制度以及法律来体现自己的面子。面子与法律对立的结果就是面子文化所产生的人情规则的特殊性以及模糊性不断地消融法律的普适性和准确性,有不利的影响。
首先,法律事实一接触面子,事实就会被遮盖,一个人的是非对错的判断就会成为双方面子的权衡,最后,面子的重要性就会击退制度的要求,真想也就没有那么的紧要了。在中国冤假错案为什么难以平反,不是因为制度本身,而是领导的面子成了障碍。
其次,面子也是一个人社会身份的结合,不同社会身份面子也是不同的。面子不同产生的结果也是不同。
最后,面子是一种潜规则,无形的侵蚀法律。在这种潜规则的支配下,人们对法律规定总是存在不安。就算是公正的司法对决,因为面子的问题诉讼的过程中收到了不同的待遇,面子小的当事人会产生不公平的想法,会怀疑最终判决的公正性,司法的权威会受到质疑。有的按潜规则行事的人被称认为是吃得开、有面子、成熟、有经验;有的按法律规则办事的人则被人鄙视。事实上也存在这种现象,就是一个人坚持秉公办事,会被别人认为是没有面子,而那些表现出万事好商量的人会被人认为有人情味有面子。这种情况下,规定就虚无缥缈了。因此,人们对他人的好坏与道德评价的根据取决于面子,而不是取决于法律规则办事。在这种面子文化的影响下,司法的可信度令人堪忧。
面子文化规则的灵活性孕育了中国人对待事情的办事特点,在问题中具体分析的工作方式的支配下,上有政策,下游对策。同时,面子文化对法律规则的渗透非常透彻,而且面子文化的潜规则不断地侵蚀法律制度,而法律规则自身的特性被面子文化的柔韧性消磨的无影无踪。当然,揭示中国社会延续面子的规则进行“去法治化”的进路。相反,我们在揭示面子文化给人们带来的影响的同时,还获得了一些有益的其实,而获得的启示也是我们分析面子与司法博弈关系的目的以及意义。
一个人爱面子无可厚非,也是天经地义。因为它体现着尊严、人格和地位。历史上从“唐雎不辱使命”到蔺相如“完璧归赵”,从鲁迅“脊梁”到吴晗的“骨气”,无不因“面子”问题被历代传为佳话。面子文化不仅在礼仪、外交方面有着积极意义,而且在司法的实践中也有可观的利用价值。
首先,中国人在司法中普遍存在着“厌诉”心理,说白了也就是“面子”怕被撕破,这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中国法制化进程的障碍。而笔者认为,这恰恰是构成当事人双方庭外和解的心理基础。只要双方互退一步,给对方以“面子”,那结局就会朝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向发展。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节约日益紧张的司法资源,“面子”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作用不言而语。退一步讲,即便是对立的双方已经对簿公堂,那“面子”的力量也不能轻言小觑。庭审调解阶段,智谋老练的法官如果能有效利用当事人的“面子”,权衡双方利益,又能给两边一个“台阶”下,结果极有可能双方便一笑泯恩仇,自愿、体面地接受劝言,达成调解。
其次,面子文化不仅在社会纠纷的化解方面有着神奇的效果,而且对法官的判案及业务水平的提高有着深刻的心理影响。中国是二审终审制,如果二审法官改判一审结果,一审法官就会感到没“面子”,进而有可能寻找各种关系让上级法官给自己面子,影响案件的裁决。但据笔者观察,如果没有更大的利益与“面子”,上级法官给一审法官主动留“面子”可能性较小。而另一方面,“面子”实际上跟一个人的进取心只是一墙之隔,如果能把爱“面子”转化成奋发、进取的动力,那么这就是最内在,最深刻的动力。法官的业务水平提高也就随时间的推移水到渠成。
再次,社会的运行是复杂的,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而面子已演化成一种文化的中国当下,其存在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和群众基础。纵观上述,面子文化化解社会矛盾其程序的简单性和代价的廉价性,虽说在法律上难以自圆其说,但人民也欣然接受。
最后,面子文化在中国根深蒂固,其对司法的负面影响有目共睹。但一味地痛斥和鞭挞甚至说成一无是处,笔者却不敢完全苟同。因为中国典型的熟人社会和浓厚的农耕习惯,促使面子文化还将在中国社会长期存在。彻底铲除面子文化的弊端,在现实的社会不太可能。“围堵”不如“疏通”。正确引导社会,把“面子”的原动力引发出来,同时精确利用面子文化在司法上的积极意义,不仅能有效地抵消“面子”对司法的侵蚀,而且倡导全社会从“面子”逐渐靠近“里子”,从“对人”逐渐到“对事”的理性回归。
不利影响、揭示了中国法制化的困境,但是,这也不是代表了中国法制化未来前景的可悲可叹。客观的利用价值揭示了中国法制化未来的前景。真如学者认为,实际上,中国社会已经被很多力量进行了改变。有的人会受到西方教育的影响以及大众传播的普及,现在已经有很多人都运用西方的个人主义标准作为日常生活准则以及动机。还有就是市场技能的扩大,提升了很多不是由上而下控制的资源,人们与陌生人建立公平公正的机会也增多了。同时在运用普遍性管理规则的过程中可以提升机构的效率,同时在获得利益的过程中,人们会偏向工具性或者公平性的原则基础上与别人建立良好的关系,而不是建立在“人情”以及“面子”的基础上。所以,我们有理由期待,在中国法制化的未来发展中,面子与法律的博弈会渐渐的由法律占据高峰。
首先,法律是利益,面子是人情。法律是个人自由主义观念,面子主要是个人威望、地位以及社会评价,虽说利益与利益存在潜在关系,但是并不能直接表现其利益关系。
其次,法律是即时性关系,面子是连续性关系。法律关于利益的交换是个别、单纯的经济交换性,是一次性的。面子则不同,相互给面子,交还人情,表现的是连续性的社会性的交换。不是一次性完结。
最后,法律具有精确性,面子具有模糊性。法律是理性构建的产物,立法活动主要是一项理性计算的工程,从而方便法律进行格式化的使用。因此,法律规则操作简单且技术性比较强。面子是通过努力营造和编织出来的表面功夫,面子生面子,双方面子的关系越模糊,就会显得越亲密,在交往中就会越给面子。
在面子文化发达的中国,如果面子与法律交手,有的人会违反制度以及法律来体现自己的面子。面子与法律对立的结果就是面子文化所产生的人情规则的特殊性以及模糊性不断地消融法律的普适性和准确性,有不利的影响。
首先,法律事实一接触面子,事实就会被遮盖,一个人的是非对错的判断就会成为双方面子的权衡,最后,面子的重要性就会击退制度的要求,真想也就没有那么的紧要了。在中国冤假错案为什么难以平反,不是因为制度本身,而是领导的面子成了障碍。
其次,面子也是一个人社会身份的结合,不同社会身份面子也是不同的。面子不同产生的结果也是不同。
最后,面子是一种潜规则,无形的侵蚀法律。在这种潜规则的支配下,人们对法律规定总是存在不安。就算是公正的司法对决,因为面子的问题诉讼的过程中收到了不同的待遇,面子小的当事人会产生不公平的想法,会怀疑最终判决的公正性,司法的权威会受到质疑。有的按潜规则行事的人被称认为是吃得开、有面子、成熟、有经验;有的按法律规则办事的人则被人鄙视。事实上也存在这种现象,就是一个人坚持秉公办事,会被别人认为是没有面子,而那些表现出万事好商量的人会被人认为有人情味有面子。这种情况下,规定就虚无缥缈了。因此,人们对他人的好坏与道德评价的根据取决于面子,而不是取决于法律规则办事。在这种面子文化的影响下,司法的可信度令人堪忧。
面子文化规则的灵活性孕育了中国人对待事情的办事特点,在问题中具体分析的工作方式的支配下,上有政策,下游对策。同时,面子文化对法律规则的渗透非常透彻,而且面子文化的潜规则不断地侵蚀法律制度,而法律规则自身的特性被面子文化的柔韧性消磨的无影无踪。当然,揭示中国社会延续面子的规则进行“去法治化”的进路。相反,我们在揭示面子文化给人们带来的影响的同时,还获得了一些有益的其实,而获得的启示也是我们分析面子与司法博弈关系的目的以及意义。
一个人爱面子无可厚非,也是天经地义。因为它体现着尊严、人格和地位。历史上从“唐雎不辱使命”到蔺相如“完璧归赵”,从鲁迅“脊梁”到吴晗的“骨气”,无不因“面子”问题被历代传为佳话。面子文化不仅在礼仪、外交方面有着积极意义,而且在司法的实践中也有可观的利用价值。
首先,中国人在司法中普遍存在着“厌诉”心理,说白了也就是“面子”怕被撕破,这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中国法制化进程的障碍。而笔者认为,这恰恰是构成当事人双方庭外和解的心理基础。只要双方互退一步,给对方以“面子”,那结局就会朝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向发展。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节约日益紧张的司法资源,“面子”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作用不言而语。退一步讲,即便是对立的双方已经对簿公堂,那“面子”的力量也不能轻言小觑。庭审调解阶段,智谋老练的法官如果能有效利用当事人的“面子”,权衡双方利益,又能给两边一个“台阶”下,结果极有可能双方便一笑泯恩仇,自愿、体面地接受劝言,达成调解。
其次,面子文化不仅在社会纠纷的化解方面有着神奇的效果,而且对法官的判案及业务水平的提高有着深刻的心理影响。中国是二审终审制,如果二审法官改判一审结果,一审法官就会感到没“面子”,进而有可能寻找各种关系让上级法官给自己面子,影响案件的裁决。但据笔者观察,如果没有更大的利益与“面子”,上级法官给一审法官主动留“面子”可能性较小。而另一方面,“面子”实际上跟一个人的进取心只是一墙之隔,如果能把爱“面子”转化成奋发、进取的动力,那么这就是最内在,最深刻的动力。法官的业务水平提高也就随时间的推移水到渠成。
再次,社会的运行是复杂的,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而面子已演化成一种文化的中国当下,其存在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和群众基础。纵观上述,面子文化化解社会矛盾其程序的简单性和代价的廉价性,虽说在法律上难以自圆其说,但人民也欣然接受。
最后,面子文化在中国根深蒂固,其对司法的负面影响有目共睹。但一味地痛斥和鞭挞甚至说成一无是处,笔者却不敢完全苟同。因为中国典型的熟人社会和浓厚的农耕习惯,促使面子文化还将在中国社会长期存在。彻底铲除面子文化的弊端,在现实的社会不太可能。“围堵”不如“疏通”。正确引导社会,把“面子”的原动力引发出来,同时精确利用面子文化在司法上的积极意义,不仅能有效地抵消“面子”对司法的侵蚀,而且倡导全社会从“面子”逐渐靠近“里子”,从“对人”逐渐到“对事”的理性回归。
不利影响、揭示了中国法制化的困境,但是,这也不是代表了中国法制化未来前景的可悲可叹。客观的利用价值揭示了中国法制化未来的前景。真如学者认为,实际上,中国社会已经被很多力量进行了改变。有的人会受到西方教育的影响以及大众传播的普及,现在已经有很多人都运用西方的个人主义标准作为日常生活准则以及动机。还有就是市场技能的扩大,提升了很多不是由上而下控制的资源,人们与陌生人建立公平公正的机会也增多了。同时在运用普遍性管理规则的过程中可以提升机构的效率,同时在获得利益的过程中,人们会偏向工具性或者公平性的原则基础上与别人建立良好的关系,而不是建立在“人情”以及“面子”的基础上。所以,我们有理由期待,在中国法制化的未来发展中,面子与法律的博弈会渐渐的由法律占据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