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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张某,全家4口人,其中劳力3个。1999年4月,张某所在的村委会向本村村民发放了《农民负担监督卡》,规定张某家1999年应负担农村义务工24个、劳动积累工54个,张某对此没有异议。但在该年度内.乡、村均没有安排张家出劳。同年12月18日,村委会又向村民发放《自愿出劳承诺书》中规定:“按未完成出劳任务,每个劳力交纳245元押金”。张某认为村委会要求其交纳“押金”不合理,